销的幅度和影响来裁定。 (4)行政复审
行政复审的实施一般包括几个条件:首先以有关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必须的确定资料为前提,其次征收反倾销税已经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再次当局应对是否应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审查。行政复审的过程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 (5)争议解决
WTO双方成员可以协商将他们之间产生的涉及倾销与反倾销的争议提交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
WTO《反倾销协议》虽然经过几次修改,条款得到不断完善和细化,但仍有许多方面有漏洞或过于粗线条,因此造成很多国家在进行反倾销立法和实施过程中会有滥用的机会,这就给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阻碍。 1.3.5 WTO《反倾销协议》的缺陷
WTO反倾销制度本身就存在着矛盾。最初制定WTO《反倾销协议》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贸易秩序的正常化,它将反倾销手段看成是一种合理的贸易救济方式。然而反倾销措施却频繁作为被成员方利用的贸易保护手段,用以保护本国产业,防止外国产品造成对本国相关产业的冲击。这样就产生了极大的矛盾,这一矛盾很大程度上将使得成员方以不同的标准来实施反倾销措施,从而使得反倾销行为成为被使用最为广泛的手段之一。
WTO《反倾销协议》有关规则的不确定性赋予成员方较大自由裁量权。由于《反倾销协议》内有些规定比较模糊,并不能直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所以在世界各国的反倾销案件审理活动之中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反倾销的自由裁定。尤其是对于倾销的认定、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与倾销的因果关系方面,《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不太确定,于是进口国会利用这些模糊条款作出倾斜于本国企业的裁定。例如,WTO《反倾销协议》没有对“非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其国内经济被认定为是“非市场经济”的国家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中国就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因而发达国家往往会片面利用这一具有歧视性的条款限制中国产品的出口。同时,印度、墨西哥、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相继模仿欧美,在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频频使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极大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正常发展。除此之外,因为《反倾销协议》规则存在不确定性,而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成员国之间文化、经济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就造成各成员国对于协议基本要件的解释及实施标准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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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遭遇的反倾销的现状及趋势
2.1世界各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中国产品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情况令人担忧。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华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反倾销调查国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到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印度、土耳其、印尼、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等发展中国家。这其中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土耳其、澳大利亚、南非、墨西哥、加拿大、巴西成为对中国发起贸易反倾销调查的前十位国家。在裁定倾销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年份 世界反倾销中国遭受到占世界比重 调查数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上半年) 合计 1775 9
的反倾销调(百分比) 查数 54 51 52 49 55 71 66 37 435 14.8 16.3 22.4 22.9 27.5 35.1 37.2 43.5 24.5 366 312 232 214 200 202 164 85
表2:2001年—2008年世界及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情况对比表
数据来源:WTOAD Initiations:ByExportingCountryFrom01/01/95To:30/06/08。 WTOAD Measures:ByExportingCountryFrom01/01/95To:30/06/08。 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世界反倾销调查数不断减少的情况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却在不断增加,所占比例更是年年增长!到2007年我国所受反倾销调查已经占到世界反倾销调查数的1/3以上了。数据触目惊心,让人不得不为我国产品的出口前景担忧,因此了解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现状并研究对策,对于我国的外贸出口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国外对华反倾销产品大都集中在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产品上。比如: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塑料橡胶制品、陶瓷玻璃制品、纺织品和杂制品上。据统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这七类产品按立案数从多到少依次为:贱金属及其制品146件,化工产品134件,机电产品76件,纺织品54件,塑料橡胶制品46件,杂制品44件,陶瓷玻璃制品36件。这一排序和世界各产业遭受反倾销案件重轻排序是一致的。按对华立案数占世界立案数的比例排序依次为:杂制品54.3%,陶瓷玻璃制品32.7%,机电产品24.9%,纺织品21.4%,化工产品20.1%,贱金属16.1%,塑料橡胶制品织品10.8%。其中,贱金属及其制品和塑料橡胶制品低于平均数19.4%。除了这七类产品外,其他有些产品对华的立案数并不多,但是对华立案数占世界立案数的比例却比较高。这些产品大部分为低附加值和劳动密集型的,所属行业往往是企业总数多,生产相对过剩的产业,这些产业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比其他产业要大。由于这些产业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些产业往往会采取低价竞争的经营战略,因此易遭反倾销调查。遭受国外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涉及到我国大部分的主要出口商品。这些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出口;
近些年来,较为典型的反倾销大案有:2002年美国对我国宝钢,鞍钢,武钢,安钢,本钢以及莱钢等6家主要钢铁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2005年针对我国纺织品的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达2亿美元;2005年欧盟对我国产皮鞋的反倾销调查案,涉及涉案企业超过1000家,涉案金额高达6亿美元;2006年欧盟对我国彩电反倾销调查案,涉案企业包括厦华,海尔,海信,长虹,TCL和创维,几乎将我国主要彩电生产企业一网打尽;2009年4月,奥巴马上台后第一次对中国商品下手,“中美轮胎特保案”对中国轮胎行业打击很大,更是开创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影响恶劣。 2.2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变化趋势
2.2.1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 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和美国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如果说之前对我国商品的反倾销主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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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但是进入新时期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印度、菲律宾、印尼、墨西哥、埃及、阿根廷、秘鲁和土耳其等也加入了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行列。据统计,目前已经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了反倾销立案和调查,而且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的国家构成中,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已经高达四成,直追欧美发达国家。另据统计,发达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比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97%降低到2008年的60%,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比例则从过去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2.2.2反倾销所涉及的产品范围日益广大、涉案金额不断扩大
一方面,被诉倾销商品的种类不断增多。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只要认为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品,都可以列为反倾销产品的范围。我国被实施反倾销的出口商品既包括了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如矿石,基本金属等,也包括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如机电设备,生物化工产品等,而且还包括非常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轻工等产品。这些产品是我国的主要出口产品,不仅量大,而且涉及企业多,就业人数多,一旦遭受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非常大,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涉案金额不断扩大。截至2008年,在所有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中,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0多起。如2004年美国对中国彩电开征反倾销税,涉及金额超过3亿美元;最近,“中美轮胎特保案”涉及金额过亿美元,长远统计更是不止这些数字。金额最高的为木制卧室家具案,达10亿美元,在美国前十大反倾销涉案调查中位居第四位。
2.2.3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
我国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诉讼后,其他国家担心这种中国产品会因此大量涌向他国,因而同样采取反倾销手段进行预防。可以说一旦哪个国家开了个头,中国出口商品的情况就会更加恶化。如欧盟2006年对我国出口彩电征收高达44.6%的反倾销税,随即,美国商务部紧随其后对中国出口彩电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几乎使我国彩电退出欧美市场,而这一市场每年进口量为2000多万台。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也是后来国内彩电企业大演价格战的一个主要原因。再如,2012年6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以中国输美轮胎扰乱美国市场为由,请求政府在现行进口关税基础上对中国输美轮胎加征高额特别关税。9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批准这一请求。美国这一行动立即产生“示范”效应,接着,阿根廷、巴西等国决定对中国输入轮胎实施反倾销。我国出口的金属镁、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碳化硅、高锰酸钾、硅铁、钢板等都遭到过这样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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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国外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税税率不断增大
从当初的百分之十几的反倾销关税到现在百分几百乃至上千的水平,如此高的税率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没有在自身产品上再作努力的机会,一旦遭遇反倾销将不得不长期甚至永远退出已经苦心经营多年的国外市场,这种打击是致命的也是令人心痛的。应对反倾销诉讼越来越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过程不得不迈过的一道槛。
3. 世界各国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
3.1宏观原因
由于中国产品出口的强劲增长,中国对美、欧、日几大贸易伙伴始终保持着贸易顺差,贸易收支的持续不平衡以及扩大的趋势使得中外经贸领域摩擦成为不可避免的焦点问题。另外,由于受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已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3.2发达国家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连续的高增长,经济增长的质量也明显提高,这与周边国家金融危机频发、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形成了鲜明对比。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对外贸易获得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上第2大贸易国,并且对美国、欧盟几大贸易伙伴始终保持着大量的贸易顺差;每年达到数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据国际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的外汇储备已经达到一万九千亿美元!中国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贸易收支的持续不平衡以及扩大的趋势使得中外经济摩擦不可避免,另外,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由于受自身国情以及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业的中心,而市场往往呈现此消彼长形势,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旦被调查的我国产品被征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这意味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反倾销调查部门拒绝使用中国涉案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而改用一个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国内售价来确定正常价值。这种做法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并往往导致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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