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复习资料(6)

2019-03-04 11:19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房地产交易的标的价格通常会远远高于一般生活消费品的价格;房地产交易标的物具有固定性;房地产交易具有较强的社会性;房地产交易比一般商品交易的程序复杂,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 房地产交易的制度: ?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 房地产成交价申报制度

召开会议,协调,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查、设备监造等 ? 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 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 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以及对房地产交易法律关系进行保护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主要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 房地产管理机关 房地产交易所

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条件:P310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订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条件:

商品房预售条件可以保证正常的房地产开发活动,防止炒地皮现象。商品房预售条件包括: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商品房的出售,必须涉及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问题。所以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员应当是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即已经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人。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合法建筑,即只有经过城市规划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筑才可出售。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必备条件,目的是为了保证商品房确实存在,防止买空卖空,炒地皮现象。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是预售商品房的必经手续,是不动产交易的特有条件。

熟悉: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P298 1.协议出让方式 2.招标出让方式 3.拍卖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与续期:P301 终止:

? 使用期届满 ? 国家提前收回 ? 国家强制收回 ? 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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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使用权终止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应交回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续期

? 该土地的用途在使用期届满时的城市 规划不相矛盾 ? 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的必要 ? 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提前一年申请。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适用对象:P302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类型:P309 下述房地产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能转让。司法机关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查权和侦查权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的执法机关,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等。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是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而存在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了,土地上附着的房屋也就无法转让。

3.共有的房地产,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共有的房地产是属于共有人共同享有的权利,共有人中的任何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均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未经过同意,不得转让。为减少纠纷,共有人同意转让共有的房地产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 4.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房地产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存在争议时,将其进行转让,则会引起新的纠纷,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5.为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使用权证书或者所有权证书。未领取者,法律不予承认其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不得进行转让。

房地产行政处罚的形式:P317

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没按国务院规定报批,或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没有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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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调整对象:

房地产的调整对象:按照房地产经济活动的范畴,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可分为房地产产权、开发、经营、使用、交易、服务、管理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社会关系。按照法律关系所主要涉及的法律部门可分为一下三类:1.房地产民事关系;2.房地产行政关系;3.房地产经济法律关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P300 1.标的,即出让的土地的使用权。

2.使用期限,即使用人使用土地的年限。 3.价款,即出让金。

4.使用条件,即使用土地的建设规划和设计等。 5.担保方式及违约责任。 6.其他内容。

房地产开发的要求:P306 1.按合同约定开发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3.严格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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