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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润地产项目拓展奖励制度V1.0版》
1. 目的:
为保证集团公司土地储备满足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建立长效的土地储备工作制度与激励机制,鼓励公司内部引荐土地开发资源、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对引荐人及执行团队对进行奖励。
2. 范围:
2.1 适用范围:总部及各公司 2.2 发布范围:发展中心 3. 名词解释: 3.1
土地开发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资源是指可供公司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一级开发项目、二级开发项目土地信息及资源。
3.2
引荐人: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投资潜力的土地开发资源引荐到公司,并直接参与对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咨询、协调等工作、促使投资成功的组织和个人。
3.3
执行团队: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团队是集团公司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发展中心)及项目公司土地拓展部门,包括部门的直接领导者。
3.4
投资额: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额为购买土地支付的费用,以签署的合同标的额为准(关于非土地直接转让的合作,投资额以合作双方或多方共同协商确认的土地总价值为准)。、、、
4. 职责:
引荐人职责:引荐人负责提供项目信息协助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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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团队职责:执行团队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执行团队负责完成从项目初判到签署协议的全过程. 5. 作业内容:
5.1 奖励对象确认(引荐人、执行团队)
5.1.1 引荐人是向本公司提供项目信息的所有员工,以在发展中心立项备案记录为
准,同一项目出现两个不同渠道时,以登记最早的人为引荐人。
5.1.2 执行团队由发展中心负责组织相关机构人员参与,以发展中心备案文件为
准。
5.2 奖励标准 5.2.1 引荐人的奖励
项目交易或合作成功后,按项目投资额0.3‰给予奖励;
5.2.2 执行团队的奖励:
项目交易或合作成功后,按项目投资额0.5‰作为团队奖励。
引荐人及团队奖励的内部分配由引荐人主体及团队内部自行分配,因特定原因或组织与个人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奖励标准与方法由董事长特批。
5.3 奖励执行流程
5.3.1 引荐人的登记及执行团队的确定。
引荐人应于项目立项后由发展中心办理引荐人登记; 项目推进部门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由发展中心备案登记;
5.3.2 奖励的申请。
引荐奖励的申请,项目合作或交易成功后,引荐人持书面申请交于发展中心,由发展中心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申请项目引荐奖励;
团队奖励的申请,项目合作或交易成功后,由发展中心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申请项目团队奖励;
5.3.3 奖励的审批。
由研发中心将奖励申请提交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5.3.4 奖励的兑现。
奖励采取资金方式兑现的,由集团财务部门向奖励主体发放奖励资金,接受奖励主体提供银行存款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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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意事项:
6.1 此制度涉及项目如出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7. 附件:
无
《项目中介管理制度V1.0版》(试行草案)
1. 目的:
为规范集团项目储备运作和管理,为集团战略发展提供项目储备的支撑,拓宽项目信息获取渠道,规范总部及各公司项目拓展部门与项目中介沟通过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适用范围:总部发展中心及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 2.2 发布范围:总部发展中心及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 3. 名词解释: 3.1 3.2
项目储备包括土地储备和在建房地产项目储备。
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行协调和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3.3
项目所有方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在建项目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形成的共同体。
3.4
项目拓展部门是指总部发展中心项目拓展部及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拓展的部门或项目公司下属项目部负责项目拓展的工作人员。
3.5 3.6
项目责任人是指获取中介项目信息的第一人、拓展项目小组的牵头人。 项目备案是指各项目公司拓展项目达到备案标准后,向总部发展中心进行项目信息、项目资料及项目初步分析报告的备案,并留存项目资料。
4. 职责: 4.1
总部发展中心:
4.1.1 负责督促各项目公司项目拓展部门对拓展项目及项目中介信息进行备案; 4.1.2 审定中介服务协议的内容;
4.1.3 负责已签订中介服务协议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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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发展中心拓展部经理:
4.2.1 负责督促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及时进行项目备案; 4.2.2 协助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进行项目的沟通和谈判。 4.2
项目公司拓展部门项目责任人/发展中心拓展项目责任人:
4.2.1 负责厘清项目关系,认定所拓展项目的中介;
4.2.2 负责向总部发展中心及时进行项目备案及中介信息的备案; 4.2.3 及时通报项目中介变更或变动的信息; 4.2.4 负责解释与项目中介有关的信息和情况;
4.2.5 依制度中的中介服务协议范本,草拟中介服务协议书。 5. 作业内容: 5.1 项目中介的分类:
5.1.1 一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
行协调和沟通的,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关键性作用(能根据我方要求,对项目进行全程沟通)的个人或单位。
5.1.2 二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能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之间进
行协调和沟通,且对拓展项目合作能够起辅助性作用的个人或单位。
5.1.3 三类项目中介是指拥有房地产项目信息资源,但不具备沟通和协调能力及资
源的个人或单位。
5.2 项目中介的认定: 5.2.1 可提供土地或在建房地产项目信息,并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件,
达到总部发展中心项目备案标准的,即可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2 不能提供项目所有方信息并进行切实沟通和协调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
中介;
5.2.3 提供项目信息不完整或有明显不真实的不能认定其为该项目的中介; 5.2.4 项目中介以项目为单位,就同一项目而言,项目中介只有一个;中介为多人
或多级时,视为一个中介团体;
5.2.5 拓展项目在总部发展中心进行项目备案时,信息来源属项目中介的,须同时
对该项目中介备案,项目中介信息由该拓展项目实际负责人负责核实并解释。
5.2.6 项目责任人要保留项目中介在项目谈判过程中起到中介服务作用的凭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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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判大纲、谈判纪要等谈判过程记录文件中体现,作为最终确定该项目中介认定结果的重要依据。
5.2.7 若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时,可视如下不同情况进行选择:
5.2.7.1同一项目拓展部门内,若针对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且多个中介互无关
系时,选择能够提供较详尽资料和信息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强的;
5.2.7.2同一项目拓展部门内,若针对同一项目出现多个中介,且多个中介同属一
个服务机构时,视其为一个中介团体;
5.2.7.3不同项目拓展部门间,针对同一项目出现不同多个中介,以项目备案时间
先后为准,确定项目归属及项目中介,或以上级领导意见确定为准。
5.3 项目备案标准:
5.3.1 项目简介清楚明确,应包含如下内容:项目座落、四至范围、占地面积、规划
建筑面积、规划容积率、各类建设产品及其规划面积、地块现状、项目所有方的基本情况及意向转让价格。
5.3.2 项目法律文件,应有以下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或多个:立项批复、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5.3.3 项目中介信息的备案内容包括联系人姓名、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 5.4 项目中介接洽过程的工作原则:
5.4.1 尊重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 承认项目中介方的信息提供、沟通协调的服务
功能和作用;
5.4.2 注重接洽工作时的个人仪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详细内容参见《员工手
册》及《拓展项目谈判管理制度》;
5.4.3 在我方与项目所有方进行沟通前,要求项目中介提供公开的项目资料,原则
上项目拓展工作人员不应以任何名义签订保密协议。若确有必要签订保密协议的,须经集团领导同意并授权执行人,方可执行;
5.4.4 项目拓展人员不应向中介方承诺给付中介费用的额度; 5.4.5 中介费用额度的最终审定权归集于集团副总级别以上人员;
5.4.6 与项目中介接洽过程中,要注意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5.5 中介服务报酬及费用:
5.5.1 中介服务报酬的给付以项目中介提供中介服务,使我方与项目所有方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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