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4、液氯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向液氯消费者提供液氯钢瓶,并对液氯钢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液氯钢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负责做好液氯钢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液氯充装安全负责。 (4)提供液氯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对液氯用户进行安全告之。
(5)出厂液氯钢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液氯安全标签》(GB15285-1999)和充装检验标签。
(6)负责液氯钢瓶的定期清洗、检测和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不得充装,并按规定报废、销毁。
(7)协助有关部门对液氯钢瓶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5、液氯充装人员应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应当经市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6、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液氯钢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钢瓶。
7、充装前和充装后,应由充装单位持证人员对液氯钢瓶逐只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它异常现象的,应立即妥善处理。充装时,充装人员应严格按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规定,控制充装系数1.25kg/l进行充装,严禁超装.
8、充装单位应保证充装气体的质量,符合《工业用液氯》(GB/T75138-1996)产品质量标准。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改装钢瓶和报废钢瓶翻新使用。 三、液氯钢瓶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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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氯钢瓶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2、承担液氯钢瓶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当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检验工作。
从事液氯钢瓶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氯瓶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液氯钢瓶检验工作。
3、液氯钢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液氯钢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液氯钢瓶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按国家标准中有关钢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去除钢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氯瓶颜色标志,打氯瓶定期检验钢印。
(3)对经检验认定不合格的液氯钢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钢瓶交与他人。
4、钢瓶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液氯钢瓶的介质处理情况进行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应当做好检验记录。
5、液氯钢瓶检验机构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液氯钢瓶和经维修的液氯钢瓶阀门能安全使用。
6、液氯钢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省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要求,报告当年检验的液氯钢瓶的数量、充装单位送检的液氯钢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影响液氯钢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
四、液氯钢瓶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1、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液氯钢瓶的单位,必须遵守《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制定相应的液氯钢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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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对液氯钢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液氯钢瓶安全技术教育。
2、液氯钢瓶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液氯钢瓶时,必须配备好瓶帽、防震圈。
3、储存液氯钢瓶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液氯钢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要求,液氯钢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液氯使用单位,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氯气;液氨钢瓶充装单位应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钢瓶;液氯钢瓶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充装许可证单位充装的瓶装氯气。
5、液氯钢瓶使用单位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液氯使用单位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2)液氯钢瓶使用单位应根据氯气的用途,制订切实有效的液氯钢瓶安全使用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制订氯气泄漏应急救援预案。
(3)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钢瓶。
(4)不得将液氯钢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液氯钢瓶倒装,不得直接由槽罐车对液氯钢瓶进行充装。
(5)使用瓶装液氯应使用液相。
(6)严格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液氯钢瓶及气化器,可采用45℃以下温水加热。
(7)使用钢瓶必须有称重衡器,使用前后均应登记重量,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应保留0.5%-1.0%规定充装量剩余氯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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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氯气系统应装有膜片压力表、调节阀等装置,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止逆阀和足够容量的缓冲罐。
(9)液氯用户的液氯气化器、缓冲器、分配台等须定期排污。
(10)使用液氯钢瓶应有专用开启板手,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11)不得对液氯钢瓶进行焊接,不得更改液氯钢瓶的钢印或颜色标志。 (12)不得使用已报废液氯钢瓶。 (13)不得自行处理液氯钢瓶内残液。
(14)液氯钢瓶不得露天存放。用氯单位须配备事故氯处理设施及装置,如氯气捕消器,堵漏器材和紧急事故处理池等,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第四章液氯汽车槽罐车安全管理
一、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单位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06]16号)精神。
2、制订完善“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配备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具有液氯充装经验的充装操作人员及分析人员。
4、有液氯槽罐车充装专用装置,该装置应包括:
(1)液氯输送装置(如液氯液下泵)及其配套的阀门、管道。 (2)精确度较高的液氯计量装置,如累积式流量计、在线地磅等。 (3)氯气抽空装置和气氯平衡装置。 (4)氯气分析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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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液氯汽车槽罐车档案,对每一辆来单位充装的液氯汽车槽罐车登记建档,档案目录应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在用汽车检验报告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紧急切断阀产品使用说明书、紧急切断阀合格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磁力浮球液位计产品使用说明书、危险化学品车辆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和应急处理预案。
6、制订液氯泄漏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救援组织机构。 二、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安全管理 (一)通用安全
1、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运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申报,取得相应的《气瓶(液氯)充装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营运证》等批准书。
2、液氯汽车槽罐车应由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使用液氯槽罐车应执行《液化气体汽车槽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号的有关规定。
3、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使用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的规定。
4、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使用场所的卫生和环境条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中的有关规定。
5、直接接触氯气的充装、使用、运输等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液氯槽罐车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面计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液氯槽罐车的罐体及安全附件,应执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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