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
7、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运输、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并定期组织演练。
8、液氯槽罐车充装和使用单位应按《氯气安全规程》的规定,配备抢修器材和防护用具。
(二)充装安全管理
1、液氯充装单位,必须具有《气瓶(液氯)充装许可证》,相关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液氯应符合《工业用液氯》(GB/T5138-1996)中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中氯气纯度≥99.6%(V/V),含水<0.04%(M/M)。
3、充装压力一般不超过1.1 Mpa,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允许用热水加热,不得用蒸气直接加热气化器。建议采用液氯屏蔽泵或液下泵包装工艺。
4、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单位应采用两种以上计量方式(如地磅、流量计、液面计等),对充装的液氯槽罐车空、重车进行计量,防止超装。
5、液氯槽罐车进入充装区域时,由充装岗位员工指挥司机将汽车槽罐车停在指定位置,并将隔离杆锁上,并确认槽罐车已用手闸制动,槽罐车静电带导线与地面相接触,槽罐车轮胎处加防滑块以固定槽罐车。
6、首次充装或槽罐部分大、中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氯槽罐车,应由充装岗位进行初查,初查合格后通知企业安全生产部门,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由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在《液氯槽罐车充装记录》中做出允许充装的决定;复查不合格的,按第9条规定处理。
初查及复查项目有:汽车槽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员执照和汽车槽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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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运行检查记录、槽罐车装卸记录等。
7、正常充装的槽罐车,充装前由押运员和充装员对槽罐车分别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充装:
(1)槽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槽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槽罐车漆色、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不易识别;
(4)防护用具、防护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携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第6条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罐内没有余压或为负压(罐内应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量0.5%或100kg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 Mpa);
(7)罐体与底盘的连接或罐体本身有明显外观缺陷;
(8)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等)阀门等有异常。
8、检查未见异常的,充装前再检查槽罐车过磅记录,确定余氯量和本次允许充装量,并准确充装。
9、若槽罐车安全附件不齐或不符合充装要求,充装岗位提出不能充装的意见,报企业安全生产部门评审,评审意见经分管安全生产副总批准后执行。
(三)充装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该岗位的任务是对充装槽罐车进行充装前的检查,并把液氯安全、准确地充入液氯汽车槽罐车,充装好的汽车槽罐车在地磅房重新复秤。
2、液氯贮槽中的液氯通过液下泵加压后经流量计计量灌入液氯汽车槽罐车中,充装后包装管内剩余液氯用纳氏泵抽走。
操作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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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名称 液氯纯度 液氯含水 充装压力 充装量 槽罐车检验周期 工艺指标 ≥99.6%(V/V) <0.04%(M/M) <1.1 Mpa ≤最大充装量(t) 一次/年 检测点 槽罐车 槽罐车 压力表 槽罐车 槽罐车 检测频次 一次/天 一次/天 随时 一次/每车 每槽罐检查 负责人 分析工 分析工 岗位操作工 发货员、操作工 发货员、操作工 3、充装操作
(1)槽罐车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的应加防滑板;
(2)连接充装进料管、平衡管接头,并微启平衡阀,检查充装管各连接面有无泄漏,查无泄漏后关闭平衡阀;
(3)新槽罐车和检测后首次充装的槽罐车,充装前应先作抽负压处理,真空度不得低于0.06Mpa;
(4)经检查无泄漏后,打开槽罐车紧急切断阀,打开系统平衡阀和槽罐车气相阀,平
衡罐内压力(0.1-0.2Mpa);
(5)待罐内压力和系统平衡后,打开槽罐车液相阀和液氯充装阀向罐内充装,充装压力≤1.1 Mpa。充装过程中随时检查槽罐车以及液氯贮槽、管道、阀门、法兰连接处等有无异常情况;
(6)充装至规定重量后,再依次关闭液氯充装阀、槽罐车液相阀,系统平衡阀和槽罐车气相阀;
(7)确认各阀门关闭后,打开连接负压系统的阀门,抽尽充装管内余氯,抽余氯时真空度不低于0.06Mpa,并保持10分钟以上。在关闭连接负压系统的阀门后,拆除各连接管道;
(8)关闭槽罐车气、液相紧急切断阀门,并将气、液相外接法兰用肓板封死; (9)充装完毕,操作人员、押运人员、驾驶员按规定填写充装记录; (10)充装后,立即复磅(如有条件可在充装现场设置称重装置),充装人员随槽罐车过磅,充装的液氯重量以磅码员签字认可的磅码单为准;
(11)充装结束,充装单位为运输车辆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等液氯安全资料。
4、遇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对槽罐车充装: (1)充装现场附近有明火;
(2)周围有易燃易爆可有毒介质泄漏; (3)罐体内压力异常; (4)灌装时突发氯气泄漏; (5)槽罐车停止状态发生移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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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过磅时发现超装,应将槽罐车开至充装场地,向空液氯贮槽利用压差倒料:
(1)调一只空(可贮存量较少的)液氯贮槽抽负压(正常生产时应备一只空液氯贮槽);
(2)连接槽罐车充装进料管;
(3)关闭液氯总阀,关闭液下泵出口阀门;
(4)依次开启抽负压液氯贮槽的上出料阀、上出料总管与液下泵出料总管的联络阀、槽罐车液氯充装阀和槽罐车液相阀;
(5)注意观察槽罐车及液氯贮槽的压力及液位变化,并适时调节负压阀门,直至槽罐车充装量至正常范围内;
6、槽罐车体温达到40℃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降温;
7、槽罐车发生意外氯气大量泄漏时,应紧急启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向上级汇报;设立警戒区,断绝交通,一般不得启动车辆,并且组织人员向逆风向疏散,同时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
(四)液氯充装安全要求
1、严禁对槽罐车加温,充装时现场不得动火,充装操作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2、充装现场应配备有效的防护器材、应急救援器材,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3、充装站必须装质量流量计或称重装置,根据实际充装量准确充装,严禁超装。空车过磅、重车复磅由操作人员监督检查。
4、液氯槽罐车称重汽车衡由具有计量器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每三个月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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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装过程中的安全由操作人员负责。充装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6、槽罐车充装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充装操作人员上岗操作,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进行充装作业。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且要不断观察罐内压力、温度、液位等变化。
7、应对液氯用户进行液氯安全知识培训,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方可供氯。液氯生产企业应建立用户安全使用液氯档案,液氯用户不得随意将液氯自行转让他人使用。
8、液氯槽罐车不得作为贮罐或气化器使用。 三、液氯汽车槽罐车运输安全管理
1、液氯汽车槽罐车运输单位应配备驾驶员和押运员,营运时须持有效证件,随车携带有关的文件资料。
2、液氯汽车槽罐车押运员必须经省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液氯汽车槽罐车押运员证》。液氯汽车槽罐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液氯汽车槽罐车准驾证》。驾驶员和押运员每年应进行再培训,并进行考核备案。
3、运输单位应为驾驶员和押运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检修工具、劳保用品和必要的备品、备件。
4、重新出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出车。
5、液氯汽车槽罐车在道路行驶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指定路线、指定时间按汽车槽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行驶时必须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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