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常见问题十解(3)

2019-03-04 14:39

题概念相对应的最专指的主题词,其词形务必与词表中规定的词形相一致。

4、如在词表中没有与公文主题相对应、专指性强的主题词时,要在词表中选取与公文主题直接相关,最相邻的主题词进行相配。组配后有多义性时,应放弃组配,直接采用反映公文主题上位概念的上位词。不能进行组配时,也采用最直接的上位词。 5、应有效把握对公文主题的标引深度,一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一般不超过5个。

6、主题词的排列次序应科学合理。一般应按主题词的含义,从内容到形式排列,进行组配时应按以下次序:

主体因素,即反映公文主题的关键性概念,如对象、材料、方法、过程、条件等,文中有几个并列的主体因素时,一般按语法关系和逻辑顺序排列;

通用因素,即描述主题的一些通用概念,在主题中居次要地位,对主题起细分的作用;

位置因素,即公文所涉及的事物、对象和问题所处的空间位置属性方面的概念,包括国家名、地区名、地名以及机构名称等方面的主题词;

时间因素,即公文所涉及的事物、对象和问题存左的时间范围属性方面的概念,包括具体年份等方面的主题词;

公文类型因素,即公文种类方面的概念,如命令、指令、报告等。

十、公文版记如何标识?

公文版记主要内容与标识规范如下: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拍数字标识。

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一、行文中的常见错误

1、滥发文件。 主要表现:(1)所发公文属可发可不发之列;(2)所发公文只是照抄照转上级的公文(翻印即可,不必转发);(3)所发公文内容空洞,无具体措施,不解决问题;(4)行文所涉及的问题可用口头请示、汇报或开会等形式解决;(5)行文所涉及的内容已在报上全文公布过;(6)在部门之间意见分歧,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时就行文。

2、行文关系混乱 。 主要表现:(1)应该党政分开行文的未分开行文;(2)应该一个机关单独行文的搞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3)该职能部门行文的“升格”为领导机关行文;(4)该领导机关行文的“降格”为职能部门行文。 二、文种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1、自制文种。 在正式文种之外,随心所欲,生造公文文种并俨然以正式公文行文。常见的有:“请示报告”、“工作思路”、“情况”、“汇报”、“申请”、“郑重声明”等。

2、误用文种。 把属于机关其他应用文,特别是事务文书中的文种,误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的情况。常见的有:把计划类文种“要点”、“打算”、“安排”、“设想”等作为公文文种直接使用,如《××市委××××年工作要点》。把属于总结类的文种“小结”、“总结”,以及把属于规章制度类的文种“办法”、“规程”、“须知”、“实施细则”等作为正式文种直接使用。但是,如果将上述应用文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则是规范用法。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199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3、混用文种 。 不按文种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去选用文种,而造成临近文种相互混用,导致行文关系不清,行文目的不明,行文性质混淆。常见的有:“公告”与“通知”、“决议”与“决定”、“请示”与“报告”、“请示”与“函”混用。主要表现为将通告误用为通知,将通知误用为通告,将请示误用为报告,将报告误用为请示,将“请示”、“报告”合用为“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身是两个文种,将决定误用为决议,将决议误用为决定,将函误用为请示或报告,将复函误

用为批复。

4、越权使用文种。 超出本机关的权限行文,如随意制定“条例”。实际上“条例”只能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公文中,“条例”只能应用于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通过(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基层单位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可用“规定”或者用“细则”、“办法”等应用文种,并用转发或印发通知的形式发布。

5、降格使用文种。 应该用命令、指示发布的公文而用通知发布,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重要行政规章,不是用令发布而用通知发布。这种降格使用,必然影响行文的权威和效力。

三、版头使用中的常见错误

1、版头混用。 将下行文版头用于上行文;使用“××文件”式样的版头用于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任免干部或批复等;使用不带“文件”字样的版头用于发布党的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或批转下级的重要报告、请示。

2、使用非标准版头。 使用设计或印刷不标准的版头。常见的是:格式不对、尺寸不标准、非红色印刷、发文机关字体不庄重等。

3、使用没有版头的白纸印发文件

四、发文字号中的常见错误

1、年号不全 。 如:将“1997”省略为“97”。

2、括弧不对。 《国家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发文年度用方括弧“[]”括入。错用成圆括弧“()”、六角括弧“〔〕”、方头括弧“【】”。

3、位置不当。 将发文年度位置提前到了机关代字前面。如:将×校字[1997]第×号错为[1997]×校字第×号。

4、序号累赘。 发文顺序号中多加了“0”变成“0×”。

5、一文多字号。 联合发文时并用了几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6、一字号多文。 用同一发文字号制作两份不同的文件。

7、跳号。 没有按自然数的顺序依次排列,中间出现跳号现象。 8、字第搭配不当。 正确的是“字”在年号之前,“第”在年号之后;前面用“字”,后面用“第”;前面无“字”,后面就不应有“第”。常见的错误是:有“字”无“第”或有“第”无“字”。但“字”、“第”均省去是正确用法,如:×委[1997] ×号。

9、滥用“发”字。 只有重要文件才采用“××发”字样。 10、自制发文字号。 未按规定要求编制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标注中的常见错误 1、上行文未标注签发人姓名 2、下行文也标注了签发人姓名

3、标注不规范 签发人标注位置远离发文字号(正确的是它们之间空两个字);签发人标注的字体字号与发文字号的字体字号不一致;“签发人”与签发者姓名之间未加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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