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附件:为了补充说明正文,公文往往要添加附件。上文的附件也存有错误之处。
1、格式不对。附件的正确格式是: 附件:1、xxxx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xxxx。(党委机关公文只用“附”字)
2、附件名称过于简单。附件的名称在简洁的同时还要能概括出其具体内容,不能过分简单。上文的附件1应写明什么人在什么会议上的讲话稿,后面最好注明(代拟稿)字样。附件2应写明什么会议的议程。
五、落款与日期:正文后右下角要写上发文机关和发文日期,这看起来简单,但一不小心,可能也会像上文一样出错。 1、发文单位不能用简称。其实在整个公文里,人名、地名、单位名称、文件名称、事物名称等都忌用简称。上文中的“资环学院”,应写全称:“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
2、发文日期不能用阿拉伯数字。和正文要求正好相反,发文日期要用汉字,但0不能写成“零”,也不能用0,而使用插入中的符号“〇”。所以上文中的“2005年10月11日”已改为“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一日”。注意,地方党委机关的公文,发文日期用的是阿拉伯数字,而不用汉字。
公文写作不需要小说家丰富的想象力,也不需要诗人华丽的词藻,公文要的是朴实、简洁和实用,但想写好公文却并非易事。公文对文字的要求可以说达到了“天然去雕饰”的至高境界,而公文种
类繁多,每种公文的格式又各不相同,这都为写好公文增加了难度。但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又必须度过这一难关。以上用一篇例文来说明公文写作中容易出现的错误是远远不够的,愿各位同行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创新,努力提高自己公文写作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公文写作常见错误举要
国务院于2000年8月24日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同时废止了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已于200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有的单位在行政公文处理中尚未严格执行新规定,特别是行政公文写作中出现了一些常见的错误,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了它的法定效力,从而影响了办文的质量和效率。 一、公文眉首常见错误
公文的眉首是指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包含)以上的各个要素,它是由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以及签发人等构成。公文的眉首看起来很简单,内容也不多,但由于对新《办法》不够熟悉,在实际工作中,公文眉首的格式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出现问题较多的当数\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三处。
旧《办法》的公文格式规定\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识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的相应位置,\发文字号\中的\年份\要用方括号\括
入;而新《办法》的公文格式中则明确规定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要标识于公文首页右上角,\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必须用六角括号\〔〕\括入。例如,现在有不少的单位由于受旧《办法》的影响,而将公文的\发文字号\写成\×××[2001]1号\,这是不规范的,应改为\×××〔2001〕1号\。 二、公文主体常见错误
公文的主体包括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个要素,它由\公文标题\、\主送机关\、\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和\附注\等构成。这一部分是公文的主体部分,也是写作中最容易出错、错误较多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由于公文文种使用不当或对公文事由表述不完整、不准确,造成公文标题中的一些常见错误。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发文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每个要素都有其独特的作用,一般不得随意省略。
文种是公文标题中最重要的要素,每一个文种都体现着一种严格的权限,对文种应根据公文所涉及的内容、文种的范围、发文机关的权限和隶属关系以及发文的目的和要求等进行选择,切不可混淆使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出现了一些错误选择文种的现象。首先,仍按旧《办法》的规定选用文种。新《办法》撤消了\指示\文种,而增加了\意见\文种。目前,有不少单位仍在使用\指示\这一文种,而未将\意见\作为一个单独的文种使用,如\××大学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教学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应该改为\××大学关于严格教学秩序的意见\。其次,文种的混用现象严重。由于某些文种
行文方向相同而且文种又很相近,造成了文种的错选,比如,\请示\和\报告\、\请示\和\函\以及\公告\和\通告\等文种就经常被混用,有的该用\报告\的用\请示\,该用\请示\的用\报告\,甚至\请示报告\同时使用;有的按旧《办法》的规定将\公告\和\通告\作为同一类文种来使用,新《办法》对二者有了明确的界定;有的单位为了办事顺利,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故意将\函\用成\请示\,如\××县办公室关于追加2000年度办公经费的请示\(给县财政局),应改为\××县办公室关于追加2000年度办公经费的函\。再次,有少数生造文种的现象。使用规范的文种,是公文与非公文相区别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但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却出现了少数使用党和国家公文法规规定以外的文种,诸如\汇报\、\批示\等,这些生造文种的现象,影响了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按照党和国家公文法规规定的文种使用,决不能乱起\名称\,生造文种。如\××大学关于教学工作情况的汇报\,将\汇报\作为公文文种来使用,极不规范,应改为\报告\。
由于文秘人员对公文主题的把握不准确、不全面,对起限制、修饰和说明的时间名词、程度副词和介词结构等使用不当,从而造成了公文标题事由不清楚、不准确,如\××县工商局关于摆摊设点的决定\,此\决定\对摆摊设点究竟是\禁止\还是\准许\、摆设地点等不明确、不具体,根据该文的内容,应改为\××县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城区繁华地带随意摆摊设点的决定\。
2、由于行文规则和行文关系模糊,造成主送机关不明确。新《办法》规定\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
规范化简称、统称\、\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从而使整个行文规则更加严密,更加具体。但在实际工作中,部门行文往往因行文关系的混乱而造成主送机关的不明确,影响了办文的效率。
主送机关应当明确,否则文件发出后,究竟由谁来主办不清楚,从而造成办文的推诿。特别是上行文时,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如××高校车辆更新问题,按上级规定应主送市教委,抄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文时,主送机关应为\××市教委\,而不能将主送机关定为\××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此外,由于没有使用规范化的简称、统称,也容易造成主送机关的不明确,特别是一些办理性的文件,无人办理。主送机关应根据上级机关规定的简称确定,如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上级规定简称为\市城建办\,不能随意简称为\市城建综开办\或其他不规范简称。
3、由于内容混杂或语言的歧义等原因,造成正文主题不明确。在日常的公文写作中,报告夹请示、请示夹报告的现象非常突出。报告夹请示,上级机关就可以不批复,请示就没有实际意义;请示夹报告,造成文字冗长,不简洁,影响了办文的效率。特别是在请示中,请示的问题必须明确、具体,必须一文一事,不能在一个请示中请示多个事项,能够批复和不能批复的事项混杂一起,或该具体的没具体,上级机关难以批复。比如××学校向县教委请示修建教学楼,在最后请示问题时,写成\特请示修建教学楼一幢\,没有教学楼的面积及经费投入,县教委就无法批复,应写成\特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