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等有关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8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4、22条) 1.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动态掌握设施设备限界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变化的限界资料,并及时向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路局业务部门审核后将限界数据报总工程师室。
2.每年春秋两季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时,须认真核查其限界变化情况(桥梁、隧道等必须使用专用检测车的设施设备除外)。
3.局管内桥隧、车站雨棚、站台、信号设备及其他有关建筑物的限界,每五年至少组织联合检查一次。检查工作分别由路局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工务、电务、供电、房建等有关单位进行。
4.发现侵入限界的设备,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9条 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测、检查和代维修岔线设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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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规定(《技规》第22、35条)
1.复测线路平面、纵断面的期限规定为:京沪、京九、新兖、胶济线每五年至少一次;其他线路每十年至少一次。正线平面、纵断面复杂,易发生变化的处所,根据工务段提出的报告,随时安排复测。
上述工作,由路局工务检测所负责。
2.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应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由工务段负责。
3.工务段根据复测的技术资料,结合设备检查、运用情况,提出措施,安排整修,恢复其原有标准状态。
4.代维修企业岔线由工务段每年重点检查一次,两年全面检查一次。代维修非路产军事岔线,由工务段会同军方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5.路局工务检测所和工务段应按其复测、检查线路平面、纵断面的任务量,配备必要的测绘定员。
第10条 配备复轨器和防护用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340、341条)
每台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必须配备复轨器1副;每台机车必须配备简易紧急制动阀1套。复轨器使用后,由事故现场指挥人负责派人将复轨器放回到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
机车应配齐下列防护用品:手信号旗1副(红、黄色),手信号灯1个(红、黄、白色),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便携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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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响墩6个(双线区段12个),火炬3根,短路铜线3根。
动车组应配齐下列防护用品:手信号旗2副(红、黄色),手信号灯2个(红、黄、白色),响墩6个,火炬2根,短路铜线2根,防护信号灯2个。防护用品由随车机械师负责保管。动车组司机需要前部防护时,可使用动车组配备的防护用品。
机车、重型轨道车、救援列车、接触网作业车、巡检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各种工程列车,均应配备防溜铁鞋和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各不少于4只(以车组为单位,大型养路机械只配备防溜铁鞋4只),电气化区段货运机车不少于20只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电力机车(动车组)须配臵接地杆(线)、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安全帽各1套。
第11条 保证路基安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7条) 在路基范围内设臵各种光(电)缆沟槽和各种杆架、管线时,应做好径路设计、结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路基稳定性检算,并报路局工务处批准,电缆沟槽埋设后要按规定设臵警示牌和电缆标桩。
1.铺设电缆应尽可能避开路基。如因地形限制不能避开时,无论路堤、路堑,均不得铺设在边坡(由路基面过渡到路基坡脚的短径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也不得损坏原有路基排水及其防护加固设备。
2.沿路堤坡脚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水平距离2m以外(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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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条件下为1m)。沿路堑顶部埋设时,应在堑顶边天沟水平距离2m以外,无天沟时,应在堑顶水平距离5m以外。
3.困难条件下,不得不在路肩或路堤边坡上通过时,应进行径路结构设计(即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施,保证路基完整及稳定)和施工设计。
4.横穿线路时,要采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4m。
5.路基范围内沟槽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回填的填料及其压实强度应达到铁路路基施工验收标准。
6.在路基上设臵的电杆、接触网支柱等设备,其内侧距线路中心线不应少于3.1m,必须同时处理好路基排水问题,防止因排水不良诱发路基下沉、边坡溜坍等病害。
7.在路基范围内铺设电缆,与有关工务段签订协议后,方准开工。铺设电缆直接影响工务设备的完整状态时,应由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整修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
8.工务部门应加强对电缆沟槽施工的监护,对于不按规定施工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令其恢复原有路基状态。
第12条 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规定(《技规》第37、297、356条)
不准利用正线装卸货物(路料除外)。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须经工务段同意,装卸完毕,应及时清出道心,露出钢轨和轨枕,不得损坏运输设备,保证行车安全。对经常需要装卸散装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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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发线,应加挡砟墙、护坡或铺设片石路面。
第13条 桥隧检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8、39条) 1.桥隧检定:对现有承载系数不明及原按载重等级检定的桥隧,要进行检定和复检。对一些技术复杂、结构薄弱有严重病害及重要的桥隧,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定。检定办法要根据《铁路桥梁检定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2.桥梁结构试验:对一些特大、高墩、有严重病害、新型结构及大修加固后的桥梁、梁跨(包括圬工梁拱)和墩台进行仪器试验,以测定静、动活载作用下的实际变形、弹性挠度、应力、位移、振动和冲击等。
3.桥梁水文检算:对大桥及有水害的桥涵,要进行孔径检算和冲刷计算。
4.桥梁墩台基础挖验和钻探:对墩台基础深度不明的桥梁,应进行挖验和钻探,摸清情况,特大、大桥由路局工务处组织,中、小桥由工务段组织。对浅基墩台要根据《铁路桥隧建筑物修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进行防护和加固。
第14条 桥隧的巡守和监视办法(《技规》第38、39条) 1.非全封闭运营区段,全长500m以上的钢桥、全长3000m以上的隧道应进行巡守,必要时进行监视。
(1)全长500m以上至1000m的钢桥,昼夜巡守。 (2)全长1000m以上的钢桥、全长3000m以上的隧道,分两个巡回区,昼夜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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