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内容。
9.35 应当仔细检查发放给某批的打印好的标签,其标识是否正确,并符合主生产记录的内容。
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中。
9.36 批生产记录中应当附一张代表那些所用标签的印制好的标签。 9.4 包装和贴签操作
9.40 应当有成文的程序确保使用正确的包装材料和标签。
9.41 贴签操作应当防止混淆。应当与涉及其它中间体或原料药的操作有结构上的或空间的隔离。 9.42 用于中间体或原料药容器的标签应当注明:确保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的关键信息,如名称、识别代码、产品批号和储存条件。
9.43 如果中间体或原料药要向制造商的物料管理系统控制范围以外运输,标签上还应当包括制
造商的名称、地址,装量,特殊的运输要求,和其他特殊的法定要求。对于有失效期的中间体或原料药,标签和分析报告单上应当注明失效期。对于有复验期的中间体或原料药,标签和/或分析报告单上应当注明失效期。
9.44 包装和贴标设施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检查,以确定下一次包装操作不需要的所有物料都已清
除。该检查应当记录在批生产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或其它文件系统中。
9.45 应当检查已包装和贴标的中间体原料药,以确保该批的容器和包装的标签正确。该检查应
当作为包装操作的一部分。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批生产或控制记录中。
9.46 需向制造商的物料管理系统控制范围以外运输的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容器应当用一种密封形
式,以至于一旦密封破损或遗失,收货者会留意到其内容物有可能被动过。 10 储存和分发 10.1 入库程序
10.10 应当提供在适当条件下(需要时控制温度和湿度)贮存所有物料的设施。应当记录对保持物
料特性至关重要的贮存条件。
26
10.11 除非另有其它系统可以防止待验的、不合格的退回或召回的物料的误用或未经许可擅自使
用,应当为其临时存放指定单独的存放区域,直至其今后用途确定为止。 10.2 分发程序
10.20 原料药和中间体经质量部门放行后才能分发给第三方。经质量部门授权,而且如果有合适
的控制并有文件证明,可允许待检的原料药和中间体在公司的控制范围下,转移到另一部门。
10.21 原料药和中间体应当以对其质量不产生负面影响的方式运输。 10.22 原料药或中间体的特殊运输或贮存条件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10.23 制造商应当确保运输原料药或中间体的合同接受方(承包人)了解并遵从相关的运输和贮
存条件。
10.24 应当建立一个系统,可用它来对每批中间体和/或原料药的分发随时决定召回。 11 实验室控制 11.1 控制通则
11.10 独立的质量部门应当有受其支配的、足够的实验室设施。
11.11 应当备有阐述物料取样、测试、物料批准或拒绝,和实验室数据的记录及保存的书面程序。
实验室记录应当按照6.6节中所述要求保存。
11.12 所有的质量规格,取样方案和测试程序都应当科学合理并适当,以确保原料、中间体、原
料药,标签和包装材料能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或纯度标准。质量规格和测试方法应当与注册/申报中的一致。可以有注册/申报以外的附加的质量规格。质量规格、取样方案和测试程序,包括相应的变更,应当由相关的组织机构起草,并由质量部门审核、批准。 11.13 应当根据已接受的标准和与生产工艺的一致性来制订合适的原料药质量规格。质量规格应
当包括对杂质的控制(如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和残留溶媒)。如果原料药有微生物纯度的质量规格,应当制订并达到合适的总菌落数和致病菌的处置限度。如果原料药有内毒素的质量规格,应当制订并达到合适的内毒素的处置限度。
11.14 应当遵守实验室控制,并边操作边记录。对上述程序的任何偏离都应当有记录并作解释。 11.15 得到的任何不符合质量规格的结果都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并备案。该程序应当要求对
27
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是否有值得注意的问题存在,分配整改措施的任务和结论。发现不符合质量规格的结果后,任何重新取样和/或重新测试都应当按照成文的程序进行。 11.16 应当按照书面程序来配制试剂和标准溶液和贴标签。分析试剂或标准溶液应当酌情采用
“用至”日期。
11.17 原料药生产时应当酌情获得合适的基本参考标准品。每一个基本参考标准品的来源要备
案。每一个基本参考标准品安装供应商建议的储存和使用都应当有记录。从一个官方认可的货源得到的基本参考标准品,通常无需测试就可使用,只要其储存条件和供应商建议的一致。
11.18 从官方认可的货源处无法得到基本参考标准品时,应该制备一个“内部基本标准品”。应
当做合适的测试来全面制订该基本参考标准品的鉴别和纯度。该测试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当保留。
11.19 二级参考标准品应当用合适的方法来制备,鉴别,测试,批准和储存。每一批二级参考标
准品在第一次使用前,应当与基本参考标准品进行比较,来确定其适用性。每一批二级参考标准品应当根据书面方案,定期进行重新确认。 11.2 中间体和原料药的测试
11.20 每一批中间体和原料药都应当进行适当的实验室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质量规格。 11.21 每一种原料药都应当有杂质概况,描述用一特别控制的生产工艺生产出的典型批号中存在
的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杂质。杂质概况应当包括观测到的每一个杂质的鉴别或某个定量分析的标志(如保留时间)、范围,以及已确认杂质的类别(如有机的、无机的、溶剂)。杂质慨况一般与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起源有关。从植物或动物组织中得到的原料药通常不一定要有杂质慨况。ICH指南Q6B讲述了对生物技术的考虑。
11.22 每隔一段时间应当杂质慨况与药政申报中的杂质慨况,或与以往的数据比较,以查明原材
料、设备操作参数和生产工艺的修改所造成的原料药的变化。
11.23 在规定微生物质量时,应当对每一批中间体和原料药作适当的微生物测试。 11.3 分析程序的验证-参见12章 11.4 分析报告单
28
11.40 有要求时应当为每一批中间体或原料药出具可信的分析报告单。
11.41 分析报告单应当提供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名称,必要时包括其等级、批号和放行日期。有有
效期的中间体或原料药,应当在标签和分析报告单上提供失效期。有复验期的中间体或原料药,应当在标签和/或分析报告单上提供复验期。
11.42 报告单应当列明按药典或客户要求所做的各项测试,包括可接受的限度,和得到的数值结
果(如果测试结果是数值)。
11.43 报告单应当由指定的质量部门人员写明日期并签名,而且应当注明原制造商的名称、地址
和电话。如果测试是由重新包装者或重新加工者做的,则分析报告单应当注明重新包装者/加工者的名称、地址、电话,并附注原制造商的名称。
11.44 如果由重新包装者/重新加工者、代理人,中间人或由其代表出具新的报告单,这些报告
单上应当注明做分析的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还应当附注原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原料那批的报告单,并应当附上复印件。 11.5 原料药的稳定性监测
11.50 应当设计一个成文的、继续测试的程序,以监测原料药的稳定性特征,而其结果应当用于
确定适当的贮存条件和复验日期或有效期。
11.51 用于稳定性测试的测试程序应当经过验证,并能显示稳定性。
11.52 稳定性样品应当存放在与销售容器相仿的容器中。例如,如果原料药是装在纤维桶内的袋
子里销售的,稳定性样品可以包装在同样材料的袋中,放入相似或相同与销售容器的材料的较小的桶中。
11.53 通常头三个销售批号应当放入稳定性监测计划,以证实复验期或有效期。然而,如果以前
的研究数据表明原料药至少在两年内可望保持稳定,则所用的批号可少于三批。23 11.54 以后每年至少应当加一批制造的原料药到稳定性监测计划(除非当年不生产),并且至少每
年测试,以证实其稳定性。
11.55 对于储存期较短的原料药,应当更频繁地测试。例如,储存期不超过一年的生物工程/生
物制品和其它原料药,应当有稳定性样品,头三个月内应当每月测试,随后每三个月测试一次。如果有数据表明原料药的稳定性不会受影响,可以考虑取消特定的测试间隔(如9个月的测试)。
1156 根据情况,稳定性储存条件应当与ICH的稳定性指南一致。
29
11.6 有效期和复验日期
11.60 当一个中间体要运送到制造商物料管理系统控制范围以外,并已制定了有效期或复验期
时,那就应当有支持的稳定性信息(如发表的数据、测试结果)。
11.61 一种原料药的有效期或复验期应当基于稳定性研究所得数据的评估。通常会用复验期,而
不用有效期。
11.62 如果(1) 中试批号采用的生产方法和程序是模拟用于商业生产规模的最终工艺,而且(2)
原料药的质量代表了商业生产规模的物料,则原料药的初步有效期或复验期可基于中试规模的批号。
11.63 应当取一个具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复验。 11.7 留样
11.70 留样的包装和储存是为了今后可能会对原料药批号的质量进行评价,而不是以将来的稳定
性测试为目的的。
11.71 适当标识的每一批原料药的留样应当保留到有制造商规定的该批号的有效期过后一年,或
该批产品分发后三年,以长的为准。对于有复测期的原料药,相似的留样应当保留到制造商全部分发完该批号后三年。
11.72 留样应当储存在原料药储存的同样的包装系统中,或者与销售包装相同,或更具保护性。
应当留足够的量来至少做两次法定的全分析,或者没有药典专文时,两次质量规格的全分析。 12 验证 12.1 验证方针
12.10 公司的总体验证原则、目的和方法,包括生产工艺、清洁程序、分析方法、中间控制测试
程序以及计算机系统的验证和负责设计、审核、批准和为各个验证阶段提供证明文件的人员都应当明文规定。
12.11 关键的工艺参数/属性通常应当在开发阶段或从以往的数据中加以确定,并应当规定工艺
可重复性操作所必需的范围。包括: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