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重新加工
14.30 在决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规格的批号进行重新加工前,应当对不符合的原因进行调
查。
14.31 重新加工的批号应当接受适当的评估、测试,如有理由还要作稳定性测试,并成文备查,
以表明重新加工后的产品与原工艺生产的产品质量相等。同步验证常常是重新加工程序的合适的验证方法。允许用一方案来规定重新加工程序,如何进行和预期结果。如果只有一批产品重新加工,可以写一份报告,一旦认为该批可接受,即可放行。
14.32 应当有程序对每一重新加工过批号与用规定工艺生产的批号进行杂质情况的比较。如果常
规分析方法不足以描绘重新加工批号的特征,应当采用另外的方法。 14.4 物料和溶剂的回收
14.40 只要有核准的回收方法,并且回收的物料符合其使用标准,反应物、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回
收(从母液或滤液中)是可以接受的。
14.41 溶剂可以回收,并在同一工序或不同工序重新使用,只要回收过程得到了控制和监测,确
保在重新使用或与其它核准的物料混合前,这种溶剂符合一定的标准。
14.42 新鲜的和回收溶剂和试剂可以混合,如果有足够的测试表明它们适用于所参与的生产工
序。
14.43 回收溶剂、母液和其它回收的物料的使用应当有足够的文件作证。 14.5 退货
14.50 退回的原料药和中间体应当做有标志,并隔离。
14.51 如果在中间体或原料药退货之前或退货期间的储存或运输条件,或者其包装容器的状况可
能对其质量产生影响,退回的中间体或原料药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返工、重新加工或销毁。29
14.52 退回的中间体或原料药应当存有记录。每次退货的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 收件人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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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回的中间体或原料药、批号和数量 - 退货原因
- 退回中间体或原料药的用途或处置 15 投诉和召回
15.10 所有投诉,无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收到,都应当根据书面程序进行记录和调查。 15.11 投诉记录应当包括: - 投诉人姓名地址
- 递交投诉者的姓名(必要时包括头衔)和电话 - 投诉性质(包括原料药名称和批号) - 受到投诉日期
- 最初采取的措施(包括日期和执行者的身份) - 随后采取的任何措施
- 对投诉人的回复(包括发出回复的日期) - 对该批中间体和原料药的最终处置。
15.12 投诉记录应当保存,旨在评估其变化趋势、涉及产品的发生频率及其严重性,以便采取额
外的,有时是即时的纠正措施。
15.13 应当有书面程序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考虑召回中间体或原料药。
15.14 召回程序应当规定参与评估情况的人员、启动召回的方法、召回应当通知到的对象、以及
召回后物料的处理方法。
15.15 如果情况严重或可能威胁生命,则应当通知地方、国家或国际当局,并征求其建议。 16 协议制造商(包括实验室)
16.10 所有协议制造商(包括实验室)应当遵循本指南所规定的GMP。特别应当注意防止
交叉污染,并保持可追溯性。
16.11 合同委托方应当对协议制造商(包括实验室)进行评估,以确保在合同地点发生的特定操作
符合GMP。
原料药的优良制造规范(GMP) 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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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合同委托方和合同接受方之间应当有经过认定的书面合同或正式协议书,详细规定各方的
GMP责,包括质量措施。 30
16.13 合同应当允许合同委托方对合同接受方的设施进行GMP审计。
16.14 在允许分包的情况下,未经合同委托方事先的评估和核准,合同接受方不应当将合同中委
托给他的工作转交给第三方。
16.15 生产和分析记录应当保存在操作现场,并随时可得。
16.16 应当在通知合同委托方,并得到批准后,才可以对工艺、设备、测试方法,规格标准或其
它合同要求进行变更。
17 代理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者和重新贴签者 17.1 适用性
17.10 本章内容适应于除原制造商以外,参与贸易和/或持有、处理、重新包装、重新贴签、运
作和储存原料药或中间体的任何一方。
17.11 所有的代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者和重新贴签者都必须遵循本指南的
GMP 。
17.2 已分发原料药的可追溯性
17.20 代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者或重新贴签者应当保留完整的已分发原料药
和中间体的可追溯性。应当保留和可得到的文件包括: - 原有制造商的身份 - 原有制造商的地址 - 订单
- 装运帐单(运输文件) - 接收文件
- 原料药或中间体的名称或命名 - 制造商的批号 - 运输和分发记录
- 所有确认的分析报告单,包括原制造商的 - 复验期或失效期 17.3 质量管理
17.30 代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者或重新贴签者应当按第2节的规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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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执行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
17.4 原料药和中间体的重新包装、重新贴签和待检
17.40 原料药和中间体的重新包装、重新贴签和待检应当在本指南中所制定的适当的GMP控制
下进行,以防原料药或中间体的特性或纯度的混淆和损失。31
17.41 重新包装应当在合适的,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17.5 稳定性
17.50 如果原料药或中间体的重新包装所使用的容器与原料药或中间体的制造商所使用的不同,
就应当进行稳定性研究,以确认规定的失效期或复验期。
17.6 信息的传达
17.60 代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者或重新贴签者应当将从原料药或中间体原制
造商和客户之间传递所有质量或药政的信息。
17.61 将原料药或中间体提供给客户的代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者或重新贴签
者应当提供所供原料药或中间体的原制造商的名称和原批号。
17.62 需要时,代理还应当向药政当局提供原制造商的身份。按照原料药或中间体的原制造商和
授受权代理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制造商可直接地或通过其授权代理向药政当局作回复。(此处“授权”是指由原制造商所给的授权)
17.63 应当遵循第11.4章所述有关报告单的指南。 17.7 投诉和召回的处理
17.70 参照第15章的要求,代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者或重新贴签者应当保留
他们收到的所有投诉和召回的记录。
17.71 如果情况允许,代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者或重新贴签者应当与原料药
或中间体的原制造商一起审阅投诉,以确定是否应当与其他收到该原料药或中间体的客户,或者药政当局一起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投诉和召回的原因应当由合适的一方进行调查,并记录备查。
17.72 如果投诉是针对原料药或中间体的原制造商,由代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
装者或重新贴签者保存的记录应当包括从原料药或中间体原制造商处得到的任何反馈信息(包括提供的日期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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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退货的处理
17.80 退货应当按照14.52条进行处理。代理、经纪人、贸易商、经销商、重新包装者或重新贴
签者应当保留原料药或中间体退货的文档。
18 用细胞繁殖/发酵生产的原料药的特殊指南 18.1 总则
18.10 第18节旨在描述对通过细胞繁殖或用天然或重组组织发酵生产的原料药或中间体的一些
在前面的章节中没有充分阐明的特殊控制。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章节。通常,本文件中其他章节的GMP 原则也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生产小分子的“经典”工艺的发酵原理和用重组或非重组组织生产蛋白质和/或多肽类的发酵原理是一样的,但是,它们的控制程度不同。本章节将在适当的地方阐述这些不同点。总的来说,用于生产蛋白质和多肽的生物技术工艺的控制要严于经典的发酵工艺。32
18.11 “生物技术”是指用重组DNA、杂交瘤或其它技术产生或修饰的细胞或组织来生产原料
药。用生物技术生产的原料药通常由蛋白质和多肽这类高分子量的物质组成,本节介绍其特殊指南。有些低分子量的原料药,如抗生素、氨基酸、维生素和糖类也可以用重组DNA来生产。这几类原料药的控制程度与经典发酵的相似。
18.12 “经典发酵”是指用天然的和/或以传统方法(如,辐照或化学诱变)修改的微生物来生产原
料药的工艺。用“经典发酵”生产的原料药通常是低分子量的产品,如,抗生素、氨基酸、维生素和糖类。
18.13 用细胞培养或发酵来生产原料药或中间体涉及到诸如细胞培养,或从活体组织提取和纯化
物料等生物过程。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些附加的隶属于生产工艺一部分的物理化学修饰。使用的原材料(培养基、缓冲成分)可能为微生物污染提供了可能性。根据物料来源、制备方法和原料药或中间体的预期用途,可能有必要在制造和工艺监测的适当阶段控制微生物、病毒污染和/或内毒素。
18.14 制造过程的所有阶段都应当建立必要的控制,以保证中间体和/或原料药的质量。尽管本
指南从细胞培养/发酵步骤开始,但是前期步骤(如细胞库) 应当在必要的控制下进行。本指南含盖了从细胞库取得用于生产的细胞开始的细胞培养/发酵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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