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2.国家实行简并征收率政策,对“营改增”后建筑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57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该文件共四条,规范的都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问题,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简易办法根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根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以下各项从“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④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自来水;
⑥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根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或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营改增”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法人间相互调拨固定资产
目前,集团内部不同法人间互相调拨资产时,按照账面净值进行结转,但由于该资产的转移跨不同法人主体,按现行增值税政策,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原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现根据该文件改为依据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即:
原:应纳增值税=账面净值/(1+4%)×2%
改为:应纳增值税=账面净值/(1+3%)×2%(2)砂石土料、商品混凝土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原按6%的征收率分离进项税额改为按3%的征收率分离进项税额,会减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实施增值税后,提供劳务的税率是多少?
答:(1)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劳务分包方在不同情形下,可以选择的税率(征收率)均有不同。具体为:
①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②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③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④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统一为征收率3%。 (2)根据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服务的税率分为: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增值税税率为6%。
②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为5%。
③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为3%。
④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其征收率为5%。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销售旧设备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0号)规定,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
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根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销售废旧物资是按照适用税率缴税,还是按照3%征收率缴纳税金? 答:销售废旧物资,目前各地政策不统一,一般情况下执行销售货物的17%税率,如北京国税局执行政策,
部分省市执行销售营改增试点前购进的货物按3%简易征收率,如湖北省国税局执行政策
北京解答: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湖北解答:
(1)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处置结余的4月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5月1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要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在实际操作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具体执行口径以所属地区为准。
7.车辆通行费按照何种征收率计算抵扣税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7号)规定(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所述,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取得的通行费票据可以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后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根据新出台的政策。
8.项目部出售的商品混凝土可否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根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项目部销售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项目部若执行该简易计税政策,须到当地国税机关备案,否则应按17%税率缴税。
9.建筑企业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适用税率多少?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