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
答: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2.人力资源外包,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
8.某公司现经营脚手架搭设并提供租赁业务,属于何种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是否归属于建筑业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判定:一是经济业务的实质,二是看合同内容,两者需要相符。
9.公路经营收费公司,应按何种应税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附注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路经营收费公司收取的道路通行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0.财务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于何种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资金中心模式下,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属于利息收入。
因此,财务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间资金往来,不收取利息,也视同借贷缴纳增值税吗?如何确定计税销售额?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只有三种情形不视同销售: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余全部视同销售。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资金借贷视同销售仅限于跨纳税主体,如母子公司,如总公司和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分公司间的资金借贷涉及视同销售。
另外,对于集团内跨纳税主体的资金借贷可以采用“统借统还”税收优惠,避免税收负担加重。
对于集团内跨纳税主体的资金借贷需要开具发票,根据有的地市规定,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取得收入的企业应当开具发票给支付方。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金融业经营范围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对于正常的资金往来不涉及视同销售,如:代收代付,如:应收应付,如:其他应收应付,但对于借资金往来隐匿资金借贷的行为需注意风险,不可滥用其他应收或内部往来。
12. 建筑企业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如: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在账务上进行分开核算,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若未分别注明及核算的,应按照从主的原则,以销售为主的,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3.建筑企业生产自产产品,并用于工程项目的,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4. 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答: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
1.有相关代收协议; 2.物业管理公司不垫付资金;
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
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
15.建筑集团下属的财务公司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6.建筑企业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和电梯里面的广告位的出租是按什么行业核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及电梯广告租赁费均属于经营租赁服务。 17. 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项目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如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行为,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行为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