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个抽查日,随机选取任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库过磅原始单据,调取出库视频,跟踪从出库到拆解处理的运输过程,核对出库信息与视频记录情况的一致性。
4. 拆解产物出库、出厂
(1)对进出厂抽查环节选取的拆解产物出厂车辆,调取对应拆解产物出库、装车台账记录和视频录像,核对台账记录与视频录像的一致性。
(2)调取对应拆解产物销售凭证、转移联单、接收单位反馈单据等,核对出厂地磅单对应的财务凭单,核查与拆解产物接收单位资金往来情况是否相符。
(二)台账记录准确性 1. 选择视频计数抽查点位
从视频监控关键点位中,选取能够清楚反映拆解处理数量的点位,进行视屏计数抽查。
表3-1 视频计数抽查点位常用选取方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作业形式 流水线拆解 CRT电视机及CRT显示器 固定工位拆解 电冰箱、空调 电脑主机、洗衣机、空调 整机破碎分选 流水线拆解 固定工位拆解
可选取的关键点位 整机拆解下料端 屏锥分离上料端 拆解工位 防爆带切割 屏锥分离设备 破碎机投料口 整机上料端 关键拆解产物下料端 拆解工位 2. 确定视频计数抽查范围
从抽查日中,选取视频计数抽查点位一定时段的生产台账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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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抽查生产台账记录数量与视频录像反映情况的一致性。
确定视频计数抽查范围时,要结合处理企业生产台账记录情况、生产作业安排情况合理进行选择,并尽可能分散到拆解处理作业的各个工作阶段。
(1)如果处理企业采用条码扫描系统、计数器、定时手工记录等方法,使生产台账记录的数量能够在一个固定时间段(如每1小时或者每1个班组工作时间记录一次)及一个固定工位范围(如1条生产线、1个班组或者1个工位)与其相应的视频录像实现准确对应,则可以对每个抽查日选择一个固定时间段及固定工位范围作为一个抽查单元。如:某处理企业有3台CRT切割机,生产台账记录可以提供每台CRT切割机每小时的拆解处理数量,则可以对每个抽查日随机选择某台CRT切割机某一个小时的视频录像作为一个抽查单元。
采用此种方法时,抽查时段内抽查的累计视频录像长度应当不少于审核时段内日平均工作时长的2倍。如:审核时段内的日平均工作时长为10小时,则抽查视频累计时长不应少于20小时。
(2)如果处理企业生产台账记录的数量与其相应的视频录像只能做到按日对应,则应当在抽查时段中至少选择3个抽查日的全天视频进行完整计数。
(三)拆解处理过程规范性
对每个抽查日,选择关键点位中能够清晰辨识整机拆解或破碎分选、CRT屏锥分离、荧光粉收集、制冷剂收集等涉及关键拆解产物或者危险废物类拆解产物操作过程的视频监控画面,检查操作过程的规范性情况。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每个抽查日中抽选查看的视频录像长度不少于30分钟,或者不少于100台。
本部分抽查工作也可与视频计数抽查工作结合起来一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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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解处理数量合理性估算
对拆解处理数量大、运行负荷率高的处理企业,可以通过企业主要拆解处理设备、污染防治设施、人员出勤等运行情况,结合现场操作、视频录像、能耗核算、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核算、其他拆解产物产生情况等,辅助估算处理企业审核时段内总拆解处理数量的合理性。
(一)现场操作估算
通过主要设备的现场工人操作,估算拆解处理数量的合理性。如:通过对CRT屏锥分离、荧光粉收集等环节熟练工人现场规范操作计时、计数,估算该环节的实际规范处理能力。
同一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多个处理环节的,以处理能力最小的环节为准。
(二)视频估算
选取接近平均拆解量的、正常生产状态的3-5个工作时段,查看可以清晰反映拆解处理数量的关键点位视频录像,估算该环节的拆解处理能力。
(三)能耗估算
根据处理企业实际运行情况,计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过程中主要生产设备、污染控制设备等的能耗与拆解处理数量的系数关系,分析审核时段内总拆解处理数量与总能耗、抽查日拆解处理数量与能耗关系是否合理。
(四)出勤情况核算
分析考勤记录与拆解处理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分析工人工资与拆解处理数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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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审核结果及数量核定
一、不予计入审核范围的拆解处理数量
(一)基金补贴范围之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 1.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或报废品。
2.海关、工商、质监等部门罚没,并委托处置的电器电子产品。 3.处理企业接收和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以下简称《规范拆解指南》)第4.6条表1所列的主要零部件的。
4.在运输、搬运、贮存等过程中严重破损,造成上线拆解处理时不具有主要零部件,或无法以整机形式进行拆解处理作业的。例如:采用屏锥分离工艺处理CRT电视机的,CRT在屏锥分离前破碎,无法按完整CRT正常进行屏锥分离作业。
5.非法进口产品。
6.电器电子产品模型,以及出于其他目的而拼装制作的不具备电器电子产品正常使用功能的仿制品。
(二)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实际拆解处理总量超过该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核准年处理能力的部分。
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时注意比较每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际拆解处理数量与该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核准年处理能力之间的关系,对审核时段内运营负荷率超过100%的企业作出预警。
审核时段运营负荷率=审核时段内实际拆解处理数量/(核准年处理能力×审核时段月数/12)×100%
(三)未在环保部门核定的场所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四)处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基础生产台账、视频资料等证明材料的,包括因故遗失相关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损毁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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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拆解处理情况的,如:关键点位未设置视频监控、视频录像丢失、损坏、被覆盖、拆解处理情况被遮挡、模糊不清等。
(五)通过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法核算,差异率异常的部分。 对各种类、各规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本指南附2规定的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法核算。
对每日拆解处理数量,当A1小于A2时,处理数量取A1;当A1大于A2且差异率大于25%,处理企业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处理数量取A2。
以下原因不得作为差异率异常的合理解释:
1.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因破损、缺少零部件导致其实际重量偏低;
2.关键拆解产物缺失或者去向不明;
3.其他不规范拆解处理活动造成的差异率异常。
二、应当予以扣减的拆解处理数量
(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拆解指南》规定要求进行规范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
根据本指南附3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拆解处理过程规范性审核。计算出抽样审核样本中不规范拆解处理数量所占比例,按比例对该种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总拆解处理数量进行扣减。
不规范拆解处理数量是指:若一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拆解处理过程中出现下表中任意一种情形,则该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计入不规范拆解处理数量: 应当予以扣减的不规范拆解处理情形 彩色CRT电视机/显示器未进行屏锥分离 审核方法 视频抽样审核 彩色CRT电视机/显示器屏锥分离过程采取摔、砸等粗暴操视频抽样审核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