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府、街道办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报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分别报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企业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备案。
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详见附件三《南宁市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构成一览表》
2 组织体系
2.1 常态下应急组织机构 2.1.1应急管理委员会
兴宁区人民政府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由应急委领导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委主任由兴宁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兴宁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兴宁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兴宁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详见附件四《兴宁区政府机关、有关单位及通讯录》。
应急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领导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实施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批准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
(4)批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5)审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经费;
(6)审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2.1.2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应急委下设立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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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应急办),安全生产应急办设在兴宁区安监局。安全生产应急办主任由兴宁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区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兴宁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由安监局的人员组成。如有需要,由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应急办主任批准,可从其他部门相关抽调人员。
安全生产应急办工作职责:
(1)在应急委的领导下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准备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提出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建议;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方面的指示精神,定期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收集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意见;
(3)开展应急准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委的相关工作部署;定期向兴宁区应急委汇报执行情况;
(4)组织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兴宁区各单位应急队伍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汇总兴宁区应急保障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5)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组织实施兴宁区应急能力的评估工作;
(6)具体策划和实施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评估考核工作;
(7)负责编制年度应急管理经费计划,并报应急委审核、批准; (8)承办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应急状态下的组织结构
在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兴宁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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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组织机构具体构成详见附件五《南宁市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的组织机构图》。
2.2.1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待业及领域特点,城区分别设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农机、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民爆、环保、供电、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部成员的组成。具体按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明确。通常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设立:
1、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设立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兴宁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兴宁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涉及的部门领导组成。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农机、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民爆、环保、供电、供水、供煤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兴宁区应急总指挥部的授权,全面领导、组织和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设立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兴宁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兴宁区政府分管领导、兴宁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的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
在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处臵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和其他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联系协调铁路路外、民航、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供水、供气生产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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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公共设施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货运码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环保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衍生环境污染应急处臵工作;
(6)辖区各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8)经信局负责协调配合铁路类别、供电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9)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渔业、水库渡口渡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应急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一)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 1、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
2、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
3、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救援力量; 4、收集信息,报兴宁区政府审核后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5、决定本级处臵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
2、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臵成效,决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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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3、任命现场总指挥;
4、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5、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2.2.2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成立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工作任务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以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布臵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现场态势,确认救援条件,确定救援方案,根据事故发展状态,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协调调配;
(4)组织实施伤亡人员救护、工程抢险、人员疏散、人员安臵及财物转移等应急救援工作;
(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6)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9个应急工作组。根据事故类型和相应级别的不同,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随之变化,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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