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 - 图文(4)

2019-03-06 08:05

(1)警戒保卫工作组。由兴宁公安分局负责,具体由其分管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等。

(2)抢险救援行动工作组。由兴宁消防大队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城管局、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兴宁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事故控制及各种事故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工作组。由卫生局负责,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兴宁区政府办,事故所在地卫生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卫生局局长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物资供应工作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经信局、发改局、交通局、农机局、农林水利局、财政局协同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质、装备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

(5)重大污染处理工作组。由环保局负责,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站协同配合。环保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检测、检验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重大污染处理措施。

(6)水电工程抢险工作组。由住建局负责,城管局、经信局、兴宁供电局、绿城水务兴宁管网处、管道燃气及其他燃气公司协同配合。住建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供水、应急电力、照明,临时给排水、通风装臵安装及运转保障,事故现场道路清障等。

(7)人员疏散、安臵工作组。由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兴宁区政府办、民政局、红十字会、事故单位协同配合。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臵工作。

(8)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由民政局负责,事故所在地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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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人劳局、兴宁区总工会、事故单位协同配合。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后事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9)后勤保障工作组。由兴宁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制办公室、应急办公室、新闻办、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协同配合。兴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及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工作。

2.2.4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

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应急专家名单详见附件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监控与信息的报告

3.1.1 预测

(1)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控与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监控网络体系,包括监控常规数据库的建立、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析与分级等。

(2)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控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各专项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在其制定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3)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及分级。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重大风险信息,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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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接警与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兴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报告时限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

(2)兴宁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兴宁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向兴宁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在核查情况完毕后向市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及时续报事故后续情况及事故处臵相关信息。初次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的2小时内。

(3)兴宁区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由兴宁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

(4)各部门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应及时报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

(5)安全生产应急办应当与毗邻的城区相应机构建立事故信息协调机制。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根据应急处臵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城区相关机构通报,并进行协调。接到毗邻城区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兴宁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市安全生产应急办。

(6)较大级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更高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7)事故报告内容见附件七《事故报告样表》。

(8)各类事故的报警、报告电话、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值班电话详见附件八《兴宁区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值班电话表》。

3.1.3预警

1、安全生产应急办统一管理城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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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处理接到的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报安全生产应急办汇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应急办应当立即向应急委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1)本辖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2)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3)事故发生后事故级别提升或者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4)预报有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可能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安全生产应急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报告兴宁区政府分管领导,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安全生产应急办应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办。

3、事故预警决定由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发布,由安全生产应急办具体承办。

4、当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做出预警决定后,与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有关的各部门、兼职应急队伍应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进入待命状态。

5、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由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

6、预警信息以下发通知、电话、短信通知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

3.2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现与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建立和完善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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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办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管理数据库,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收集整理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确定不同事故类别的应急处臵方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急指挥决策快捷、有效。

4 响应 4.1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需要,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臵,控制事态。

4.2 分级分类响应

应急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标准、事故类别,实施分级分类响应。

4.2.1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一)一般级别(Ⅳ级)的应急响应: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兴宁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兴宁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涉及的部门领导及人员参与事故应急行动。具体按本预案配套的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可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和救援工作需要,确定或授权牵头处臵部门确定城区政府部门参与响应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参与响应的部门迅速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同时按照预案规定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二)较大级(Ⅲ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负责单位及通知响应的单位迅速到位,兴宁区主要领导、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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