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应做好记录。
6.9.3 演练
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兴宁区人民政府每年举行一次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主要应急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以提高整体作战和协调能力。
演练结束后,演练牵头组织单位要对演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总结,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10 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的修订由安全生产应急负责,经应急委审定后颁发实施。与本预案配套实施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更新。
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行动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1)日常应急管理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2)演练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3)实际应急过程中发现预案的缺陷; (4)组织机构发生变化; (5)人员及通讯方式发生变化; (6)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 (7)其他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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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应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并适时修订完善。
7.2 备案
本预案经批准发布后,报市安监局及兴宁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7.3 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预案的实施过程,由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臵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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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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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响应、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级四级,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1、Ⅰ级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造成或可能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受困、下落不明;需要疏散、撤离5000人以上或紧急转移安臵10万人以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预警: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0以上、5000人以下;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3、Ⅲ级预警:
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②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兴宁区政府应急处臵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③发生跨县(区)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 ④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4、Ⅳ级预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可能需要疏散、撤离100人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受困、下落不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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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生产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级别按照事故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分为四级。
1、一般(Ⅳ)级: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重大(Ⅱ)级: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特别重大(1)级: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3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安全生产事故响应分级标准
1、Ⅳ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一般(Ⅳ)级,或事故预警级别为较重(Ⅲ)级以下情形的响应。
2、Ⅲ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较大(Ⅲ)级,或事故级别为一般(Ⅳ)级,但预警级别为较重(Ⅲ)级情形的响应。
3、Ⅱ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重大(Ⅱ)级,或事故级别为较大(Ⅲ)级,但预警级别为严重(Ⅱ)级情形的响应。
4、Ⅰ级响应:当事故级别为特别重大(Ⅰ)级,或事故级别为重大(Ⅱ)级,但预警级别为特别严重(Ⅰ)级情形的响应。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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