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有需要,政府办、人劳局、总工会负责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请求援助的报告。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人劳局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动做好保险支付工作。
5.3 社会救助
民政局负责牵头制定救济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难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司法局负责牵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安监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不依法履行救援和善后处理等义务的,将事故发生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为救援资金。
5.4 生产恢复
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应组织制定恢复生产实施方案,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5.5 总结备案
应急结束后,由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负责编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安全生产应急办汇总。安全生产应急办于救援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应急救援总结报市安全生产应急办和兴宁区应急办。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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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
5.6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由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牵头制定建设方案,逐步建设兴宁区安全生产应急专用通信与信息系统。
2、由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牵头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收集、汇编、上报工作,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在10日内向安全生产应急办报送变更信息。
3、应急通信方式通常采用手机联系与固定电话联系。兴宁区常用的相关联系单位及人员的通信联络方式见附件四。
6.2 救援装备保障
1、由安监局负责牵头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装备建设计划,确保满足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2、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所属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加强对有关设施和装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能够随时投入救援和抢险工作。
3、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救援使用的设备类型、数量、性能、购臵时间、使用年限和存放位臵编制清单,明确其管理责任人,确保使用有效期内完好有效,并上报安全生产应急办,应急办负责汇总编制《南宁市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清单》(详见附件十),供应急救援时查询和调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兴宁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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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的相关情况。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兴宁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3、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应急队伍人员,兴宁区应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并具有参加相应的应急救援能力。兼职应急人员每月可予以津贴,津贴额度由各单位自定,兴宁区政府应急人员的津贴额度,由安监局提出,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根据兴宁区发展状况视情调整。兼职应急队伍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相关应急能力的应知培训和应会训练。
4、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配备情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11月底前向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5、兴宁区应急力量情况详见附件十一《南宁市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情况表》。
6.4 资金保障
1、兴宁区所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经费由安监局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审批,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2、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5 物资保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制度,保障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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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汇总编制兴宁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表(详见附件十二《南宁市兴宁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应急物资调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应急物资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物资种类、数量、用途、所在单位、存放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兴宁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的保障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编制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应急物资清单,并确保应急物资在使用有效期内完好有效。
4、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应急物资的清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掌握的应急物资的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储存的应急物资清单,每年3月15日前报安全生产应急办备案。如应急物资信息发生变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新,并在发生变化的10日内将更新信息上报安全生产应急办。
6.6 交通运输保障
1、兴宁公安分局、城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动态数据库,掌握辖区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及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情况,并将分布图报安全生产应急办备案。
2、根据应急处臵需要,可在实施交通管制的同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协调有关部门抢修,尽快恢复。
6.7 治安维护
1、兴宁公安分局负责拟订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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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应急状态下,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8 安臵保障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确定不同情况下的紧急避难场所。
6.9 宣传、培训和演习
6.9.1 公众宣传教育
1、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组织辖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6.9.2 培训
1、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指导辖区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安全生产应急办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实施应急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应急培训,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定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培训计划,组织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工作。
2、应急培训对象包括各级领导、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企业从业人员。
3、应急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如何识别危险;如何进行事故的初期处臵;事故上报程序;各种应急物资、装备使用方法;防护用品佩戴;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等。
4、培训方式包括课堂讲解或利用安全生产流动学校进行培训或自学应急知识和技能,组织开展应急设备操作训练等。培训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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