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建设工程法律实务(8)

2019-03-09 14:26

第五讲 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代理法律实务

一、该类案件涉及的四个法律问题

1、周边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据何种法律关系向建设单位要求修复赔偿?

2、周边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否可以讲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共同的责任?

关于问题1和问题2,周边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与建设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相邻关系,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的损害,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的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收到损害的周边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依据相邻关系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

3、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以后,建设单位根据何种法律关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具有合同关系,勘察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后,可以依据合同关系和履约事实向上述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5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其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如第37条规定的设计单位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38条到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单位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 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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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第40条、第42条、第49条、第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包。

4、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对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方追偿对外发生的全部赔偿额?

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没有过错

过错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一方或多方主张权利要求全部赔偿。

2)建设单位有一定的过错

其他一方或多方也有过错,则属于混合过错,各责任方应该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3)建设单位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向责任方追偿。法律依据是合同法规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份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二、该类案件涉及的两种法律关系 1、外部关系

即受损害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邻关系。 2、内部关系

即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勘察、涉及、施工、监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分析这种关系主要解决建设单位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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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方赔偿后如何向其他参与方行驶追偿权的问题,或最终损害结果如何在建设工程参与责任方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

三、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

1、如何正确的认定事实: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如何鉴定呢?

1)鉴定需要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角度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 2)从相邻关系角度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要考虑相邻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实践中,有些相邻建筑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工程施工正好在该建筑物周边进行,受损害方常常借此机会将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问题转嫁给建设单位。

其次,受损建筑物周边的其他工地对其是否有影响。 3)从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的角度看 鉴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考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责任问题;二要考虑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问题,如地下围护结构、基坑开挖结构和地上结构部分是由不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就要考虑这些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问题;最后,鉴定报告同时要考虑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4)实践中会出现专家对事故原因给出意见的同时会对责任方及各方责任大小也给出意见,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是主体错误。专家只要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就行了,对于责任方、责任大小无权发表意见。因为专家是技术人员,不熟悉法律和合同上的约定,也不了解法律上对责任划分的判断规则。

2、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 1)正确认识纠纷的关系

两种,相邻关系与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规定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2)必须做到正确的提起诉讼请求

作为周边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是要去修复还是要去折价赔偿呢?

①如果没有修复,可以请求修复;

②在已经请求修复而未修复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折价赔偿; ③如果自行修复了,费用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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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有合同、施工图纸、支付款项的凭证,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④尚未发生的费用能不能主张?比如说主体结构已经纠偏了,但是装修的工作还没做。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除非对方同意。

*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怎么办?如上例,只能等受损方装修好了以后再根据装修的合同、装修图纸以及装修过程中的付款凭证等主张赔偿。

3)注意不要遗漏被告,否则建设单位的追偿权就会受到限制 需要根据过错的大小、因果关系确定各被告承担责任的份额。 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方法:查找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法律规定,看是否有约定、法定义务没有履行并与损害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4)要考虑是否存在混合过错 也就是建设单位是否也有过错。

3、施工单位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合法的,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有利

中编

第一讲 业主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法律实务

一、了解该知识的必要性: 1、司法解释的新要求

司法解释中有“黑白合同结算依白合同”,对业主方也就是建设单位方,白合同价款肯定要高,成本会提高;

司法解释中有“不作为默示承认”的规定,如竣工结算上,承包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业主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应予回复,同时双方约定业主方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如果业主方对这样的规定不了解、不重视,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2、建筑市场虽然处于买方市场,但许多业主方并没有获得真正有利的合同管理地位,其项目管理并不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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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房前的被动地位

工期如果延误的话,业主方就无法按期向小业主交房,就要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常常以此为要挟,要求业主方增加合同价款或提供工程款支付比例等;

2)结算或诉讼时业主方也常处于被动地位

如现场工程师或监理或二者串通起来办理一个签证,将本应10元/平方米签成20元/平方米,这样的签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推翻。

3)为防范工程建造阶段存在的造价失控、工期延误且无法获得赔偿、质量不合格等风险,有必要掌握施工合同管理的各项法律实务

将施工合同划分为五个阶段:

总体策划阶段——招投标阶段——签约阶段——履约阶段——纠纷处理阶段

二、合同总体策划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1、合同总体策划的概念和地位

概念:在项目实施前期或者在项目实施之前,对合同的签订与实施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依据业主方情况、承包商情况、工程特点、环境特点,包括政治环境、法律环境等等,经过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最优方案的行为。

地位: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保证项目总目标的实现,而合同总体策划对项目总目标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总策划阶段存在的问题

1)不进行总体策划,做到哪算哪,“需要”签合同时不具备条件也要签,或者一直等到具备了条件再签,管理混乱、总目标难以实现。

2)进行合同总体策划,但是策划脱离实际。 3、如何进行总体策划

涉及的子项目很多,仅就项目的施工发包模式、业主方的管理模式、其他的策划事项三个方面来看

1)项目施工发包模式种类及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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