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与用途管制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类型
依据陵水县自然地理条件、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遵循地域差异性、功能主导性、利用一致性原则,将陵水县划分为三个土地利用功能区,即:东南滨海旅游用地区、中部农业综合发展用地区和北部生态保护用地区。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分区功能与方向
1、东南滨海旅游用地区
该区包括主要包括椰林镇、三才镇、黎安镇、新村镇、英州镇、光坡镇南部、文罗镇南部和隆广镇部分。
产业发展指引:以“做强旅游业”的发展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其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开发东南滨海乡镇的人文和自然景观资源,形成东南滨海旅游用地区,将旅游业发展成为繁荣地方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共同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支柱产业。
土地利用功能导向:一是保障旅游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完善旅游设施建设,增强陵水旅游产业的竞争力;二是区内非旅游用地的利用要与本区的旅游主导功能相协调,共同构建和谐的用地结构和布局;三是开发旅游项目应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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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部农业综合发展用地区
该区域包括提蒙乡、群英乡、本号镇中南、隆广镇大部以及文罗镇、光坡镇、三才镇、椰林镇和英州镇部分。
产业发展指引:充分发挥陵水资源优势,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延伸资源开发的产业链,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土地利用功能导向:一是严格保护区域耕地及基本农田;二是充分利用区内热带气候和农业资源,加强热带农业基地建设;三是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和中低产田的改造;四是注重保护野生稻等种质资源,田埂尽量保留天然草本植物,为野生动物保留栖息生境。
3、北部生态保护用地区
该区域包括本号镇北部、提蒙乡北部、光坡镇东部和北部。 产业发展指引:在浅山丘陵地区,促进重点小城镇建设与生态产业发展,发展农家风俗旅游,适当开展吊罗山热带雨林山地旅游;在深山区实行生态移民和封山育林相结合,增强山区生态服务功能。
土地利用功能导向:吊罗山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应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活动,缓冲区应限制土地开发规模。应采用环境友好型开发模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必须严格控制对环境和水源地的污染和建设用地的扩张,加强土地生态环境的整治和建设。
第三十一条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
在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基础上,依据土地用途和管制措施的差异性,将陵水县土地用途(空间)管制区划分为10类:即基本农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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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区、一般耕地区、城镇允许建设区、城镇有条件建设区、独立工矿用地区、旅游用地复合区、农村建设整合区、林业用地区、木本园地用地区、草本园地区。
第三十二条 土地用途分区分布及管制措施
1、基本农田保护区 (1)分布及管制面积
根据陵水县耕地资源的总量、质量和分布状况的分析,确定三个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区:本号-提蒙-光坡片区,隆广-英州片区,文罗-三才片区,陵水县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为22728公顷,实际划定面积为22848公顷。
(2)管制措施
① 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各项用地审批。
②禁止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或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擅自挖沙、取土、采石和堆放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③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④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基本农田建设的长效投入机制,提高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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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项目详见专栏5。
专栏5:难以确定具体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乡村公路改造 新村猴岛陆岛交通码头 加油站项目(15个) 电力设施项目 通信设施项目 天然气设施项目 风电场项目 太阳能项目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港尾村搬迁安臵项目 陵水县廉租住房项目 陵水县农村沼气项目 陵水安全饮水管网伸廷项目 陵水县农村公路工程 黎跃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乡镇兽医站基础设施项目 陵水县以工代赈工程 陵水县村卫生室(18个) 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 陵水县乡镇综合文化站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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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性质 新建、改扩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改建 改建 改扩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新建 — 位臵 各乡镇 新村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东南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光坡镇 椰林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各乡镇 — 用地 面积 20 18 17.3 11.79 1 1 10 10 15 15 2 --- --- --- --- --- --- --- --- --- --- 121.09 2、一般耕地区 (1)分布及管制面积
指基本农田以外的其它耕地,主要分布在中部和南部的丘陵、台地和平原地区,规划期管制面积共2225公顷。
(2)管制措施
①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应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②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开发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能扩大其面积。
③ 不得破坏、污染或荒芜区内土地,禁止占用耕地进行除农田防护林之外的各类造林、绿化带建设活动。制止耕地抛荒现象,凡以各种名义占而未用的耕地,没办手续的一律退还原农村承包者耕种。对已办审批手续近期不用的,应继续由集体安排农民耕种。
3、城镇允许建设区 (1)分布及管制面积
城镇允许建设区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城镇允许建设区主要包括陵水县城区、各建制镇建成区、农林场场部以及规划城镇预留地,规划期控制在1835公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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