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券商经营模式的案例分析
报告要点:
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是沿着“混业—分业—混业”这样一条轨迹来进行的,而我国金融业却是沿着“最初的分业—混业—严格的分业”的道路来发展的。本文回顾了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分析了我国各时期不同经营模式的背后的原因,然后以中信和海通为例,对我国券商的经营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案例分析。
作者:陈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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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2011021
完成时间:20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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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券商经营模式的案例分析
陈薇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分析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结束了西方国家持续半个多世纪的银行分业经营模式,我国就成了世界上极少数严格实行银行业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之一。回顾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可以看到由于初始状态的不同,而表现出了与西方发达国家恰恰相反的一条轨迹,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是沿着?混业—分业—混业?这样一条轨迹来进行的,而我国金融业却是沿着?最初的分业—混业—严格的分业?的道路来发展的。
首先,分业经营模式的初步建立。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步进行的,渐进式改革的客观现实使得其带有了更多的过渡性和渐进性的色彩。
改革开放之前(从1949年建国到1978年),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受计划思想和?大财政、小银行?体制格局的影响,我国建立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和背离金融本质的?大一统?的计划金融体制。这种体制以高度的计划性、高度的集中性和单一性、高度的配给性和财政性以及高度的行政性和封闭性为基本特征,其核心是中国人民银行。这时的中国金融体系名义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
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从1978年开始,至1984年形成最初的分业经营模式。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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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从此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济的发展使金融在社会资源配臵和国民经济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日益重要,并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所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构建与我国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与金融结构,就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主要的措施包括:恢复并重建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依托投资公司成立,意味着信托业务一开始与银行业务是分离的;198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并独立运营,标志着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1981年到1984年间,全国各省市共建立了13家地方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信托机构。到1984年,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初步建立。
其次,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的演变,从1984年至1993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行金融业的改革。从1986年起,我国在继续推进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改革的同时,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具有现代典型意义的商业银行,也就是通常提到的体制外商业银行的?增量改革?(见表6)。
表6 我国1986-1993年组建商业银行进程
时间 1986年 1987年 1988年 1992年 1993年 组建的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数据来源: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
由于体制外商业银行大多在此期间建立,其业务范围就十分广泛。在它们的竞争压力下,国有专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分工领域补打破,出现了银行同业之间业务交叉局面。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四大专业银行开始向信托、证券、投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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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租赁等非传统领域拓展业务,并凭借自己的资金实力和业务优势设立了一大批全资的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国有银行的业务向多样化、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了银行混业经营的格局。
最后,分业经营模式的确立。1993年以后,混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为中国金融机构的迅速成长以及活跃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一时期,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经营观念经营模式才刚刚确立,其内部约束与激励机制极不对称,风险观念不强,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另外,中央银行成立的时间不长,它的权威性尚未确立,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缺乏一个严格、有序、高效的监管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的融合交叉引发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助长了金融机构行为的非理性和投机性,造成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与扩大,妨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与实施,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与效率,加剧了金融风险,扰乱了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整个金融系统的效率,使经济金融运行面临着危机爆发的危险。这些负面效应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以及违规操作现象而日趋严重,终于在1993年上半年,因银行信贷资金过量流入证券市场而达到高峰。于是政府将分业经营和管理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1995年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在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共同构筑了中国银行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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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是以分业经营开始,经过短暂的混业经营之后,又迈向更为严格的分业经营。而西方国家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是从混业经营开始,然后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最后又发展到更高阶段的混业经营。而且,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转换的周期极为短暂。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之间便完成了整个过程的转变,其中每个阶段都很短暂。西方国家金融业经营模式演变过程中每一阶段都持续了较长时间。我国无论是在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方面都很不成熟。在经历了混业经营所带来的混乱之后,出于确保整个金融体系良性运作与安全的考虑,作为一种补救和纠正措施,金融当局才强制性地做出了分业经营的安排。在这一分业制度出台的历史与政策背景方面,与1933年美国实施分业经营时有着某些相似之处。
这种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尽管带来一些副作用,但在经济和金融体制转轨时期却是一种现实和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说,1995年开始实施的金融业的分业经营管理,在稳定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上是达到其初衷的。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有助于治理通货膨胀。通过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禁止商业银行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禁止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等,实行分业经营,以助于割断信贷资金在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业之间流通,人为地阻止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限制过度投机,确保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有效实施,切实治理通货膨胀。
第二,有助于整顿金融秩序。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监管力量十分薄弱。在混业经营状况下,一旦证券市场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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