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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库存现金。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中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收到现金时,按照实际收到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结算医疗款”、“医疗收入”等科目。
(四)垫付职工因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实际借出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时,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借记“医疗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按照预借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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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核对账款时发现现金溢余或短缺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如发现现金溢余,属于应付未付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发现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部分,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医疗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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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时,按照实际提取和支出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照月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存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款项。
1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的、尚未动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其所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发生支出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库存物资”、“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
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按照实际提取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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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末,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作注销额度时,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年初,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如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按照两者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按照批复额度,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04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向银行办理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业务时,按照实际存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使用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库存物资等采购款项时,借记“库存物资”等科目,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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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照规定及时转回。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1 财政应返还额度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二、本科目应设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年末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下年度恢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库存物资”、“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直接支付)。
(二)财政授权支付年末结余资金的账务处理。
年末,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时,借记本科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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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授权支付),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下年初,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恢复额度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如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按照两者差额,借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年度收到财政部门批复的上年末未下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时,按照批复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授权支付)。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
112 应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而应向门诊病人、住院病人收取的和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应收未收医疗款项。
二、本科目应设置“结算欠费”和“应收医疗保险金”一级明细科目。
“结算欠费”一级明细科目按照“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医疗保险金”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医疗保险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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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门诊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应向门诊病人收取的部分,按照门诊病人实际支付或应付未付的医疗款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本科目(结算欠费——门诊病人)等科目,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收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门诊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大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本科目(结算欠费——住院病人)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金额小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贷记“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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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病人补交的结算欠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算欠费)。
(四)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医疗款时,按照实际收到的医疗保险机构结算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
如医疗保险机构预拨并需结算医疗保险金的,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预付金额,借记“预收医疗款”科目,按照医疗保险机构补付或退还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