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发生结算差额时,对于可由相关过失人赔偿的部分,按照实际赔偿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对于由相关过失人赔偿以外的部分,按照规定批准核销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医疗保险金)。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医疗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期限超过 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除医保结算差额以外的应收医疗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在报经批准后核销。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坏账核销备查簿”,详细登记已核销应收医疗款坏账的债务人姓名、形成时间、金额、原因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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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核销的应收医疗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应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收未收的医疗款项。
114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医疗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拨付的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以及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等各项其他应收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领用备用金时,按照批准领用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备用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定期向财会部门报销已使用的备用金并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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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账龄超过 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坏账核销备查簿”,详细登记已核销其他应收款坏账的形成期限、金额、原因等相关信息。
如果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应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1 库存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了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库存物资的类别,如“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等设置一级明细科目,“药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设置“药库”、“药房”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并按照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明细账下按照品名、规格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库房应设置实物收、发、存数量明细账。
三、库存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库存物资在取得时,应以其成本入账,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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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定集中采购配送的库存物资,其成本按照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下同)确定,自行外购的库存物资成本按照实际采购价格及相关直接税费确定。外购或集中采购配送的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2.接受捐赠的库存物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接受捐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库存物资在发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物资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活动领用库存物资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低值易耗品应于内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
2.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按照领取药品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药品——药房),贷记本科目(药品——药库)。药房结转已出售药品的成本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药品——药房)。
3.因其他原因领用或发出库存物资,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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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种库存物资,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库存物资,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盘亏、变质、毁损的库存物资,按照库存物资账面余额扣除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后的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实际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库存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物资的实际成本。
123 待摊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等日常发生且需要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的各项间接支出。
二、本科目应按照待摊支出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无法直接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或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项水、电、供暖、人员工资等待摊支出,在发生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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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末,将本科目余额按照职工人数、场地面积等合理可行的分摊标准计算并分摊至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时,按照计算的分摊金额,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医疗支出、公
共卫生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分摊的待摊支出余额。本科目年末应无余额。
13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 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照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出租或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经营租入或借入的固定资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取得
1.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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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使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2.通过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工程交付使用时,按照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固定基金——在建工程占用”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未进行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在调出单位的原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接受捐赠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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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2.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支出,借记“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三)固定资产以出售、报废、毁损、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置时,应分别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取得的价款或者变价收入扣减相关支出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科目。
2.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占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其账面原值核销,对于其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等应记入“应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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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盘盈的固定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