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会计制度(5)

2019-03-10 13:04

207 预收医疗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收的住院病人医疗款和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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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科目应按照住院病人和预付医疗保险金的医疗保险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医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住院病人预交医疗款或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的医疗保险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与住院病人结算医疗款时,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大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实际补付或应付未付金额,借记“库存现金”、“应收医疗款——结算欠费”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住院病人应付医疗款小于其预交金额,按照预收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的医疗保险金额,借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按照退还给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住院病人医疗款金额,贷记“医疗收入”科目(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或“待结算医疗款”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对于医疗保险机构预付并需结算医疗保险金的,相关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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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应按照上述(一)、(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时,按照医疗保险机构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医疗保险机构补付或退还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医疗保险机构的金额,贷记“应收医疗款——应收医疗保险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住院病人和医疗保险机构预收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208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计算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计算的职工薪酬金额,借记“医疗卫生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各种款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职工薪酬的,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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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职工薪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采用银行存款等其他方式支付职工薪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10 应付社会保障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社会保障机构的各种社会保障费。

二、本科目应按照社会保障费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计算确定除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部分外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借记“医疗

卫生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采用国库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采用银行存款等支付社会保障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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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付未付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障费。

21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应交纳或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直接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实际交纳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发生其他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费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相关税费时,按照实际交纳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交纳的税费。

221 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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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应缴款项、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其他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三、净资产类

301 固定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占用”、“在建工程占用”和“无形资产占用”一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占用”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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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建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以及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资金占用。

“在建工程占用”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累计占用的资金。

“无形资产占用”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资金占用,以及无形资产出售等原因减少的资金占用。

三、固定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固定基金增加

1.购入、有偿调入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或采用出包方式(代建制)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建工程占用);同时,借记“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待摊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在建工程占用),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

3.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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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占用)。

(二)固定基金减少

1.有偿调出、出售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取得的收入扣减相关支出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科目。

2.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取得的价款或者变价收入扣减相关支出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科目。

3.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固定资产占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固定资产资金占用金额;本科目(在建工程占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建工程资金占用金额;本科目(无形资产占用)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无形资产资金占用金额。

302 事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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