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C、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D、个体工商户
E、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送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F、承包经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发生劳动郑艳东,发包方和承包方一起可以作为当事人。 G、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H、借照经营和挂靠经营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I、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以自己处理劳动争议,也可以委托1-2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章 法条二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三是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发条三 第一条-第三条 法条四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法条五
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重要-------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法条七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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