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采用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名;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3名。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除因其本人不愿意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各职位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进一步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提倡实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候选人与社区居民见面,向社区居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及社区治理方案,组织候选人开展有序竞争,以增加选民对正式候选人的了解。
6.组织投票选举。在正式投票选举日5日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向选民公布。社区居民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召开全体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大会集中投票;设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进行投票。投票场地均应悬挂横标,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张贴投票注意事项以及投票开始和截止的具体时间。
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方式的,选民或户代表在投票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可在选举日前2日内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核验并盖章后,委托投票有效。委托投票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3人。
投票结束后,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开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应在选举后3日内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并在社区予以公告。当选人由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及时向县(市、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报告备案,并颁发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四、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一)搞好工作交接。新一届社区“两委”班子产生后10日内,新老班子要完成交接手续。对退下来或落选的班子成员,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要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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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新一届班子成员进行培训。换届结束后,要对新当选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进行岗位培训,使他们掌握和运用社区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顺利履职尽责。
(三)切实加强配套建设。以换届为契机完善社区党组织设臵,健全工、青、妇等配套组织,鼓励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社区群团组织、服务机构负责人;大力推进社区党建“三有一化”工作,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四)及时总结上报换届选举情况。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要总结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4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民政厅。
五、严肃换届组织纪律
要把正风肃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明确纪律要求。换届选举前,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有序参与选举的意识。推行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与候选人选前谈话制度,签订纪律承诺书,自觉抵制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全程监督。把监督贯穿于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环节;建立换届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特殊情况报告制度,派出督查组,加强巡视督导,畅通举报渠道,掌握选举动态,防范和处理违纪律问题以及突发事件。
(三)加大查处力度。坚持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破坏、妨碍选举的,要迅速核查,依法处理;对以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出现违反换届纪律的地方,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组织指导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要强化领导责任,明确— 18 —
县(市、区)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具体负责指导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要分片联系指导;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要派出指导组蹲点指导。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细致的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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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2013年5月2日 民发〔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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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摘录)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第六章 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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