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五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 32 —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任期内需要变更的,按照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并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推选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推选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村民代表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资格被终止或者被取消后,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补选。 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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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由村民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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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摘录)
(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通过;根据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进行修正;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民族乡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女性占多数的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可以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专职专选。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该企业女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女职工委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委员会中女职工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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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摘录)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 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