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上报稿)03 - 图文(3)

2019-03-11 09:44

类别代码 大类 M 中类 M1 M2 M3 W W1 W2 W3 S S1 S2 S3 S4 小类 S41 类别名称 内容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42 S9 U U1 U11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U12 供电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U14 U15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通信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7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U16 广播电视用地 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U2 小类 U21 U22 U3 U31 U32 U9 G G1 G2 G3 类别名称 内容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环境设施用地 排水用地 环卫用地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用地 防洪用地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 广场用地

2.1.5 对于用地分类中未列入类别的项目,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条件等按程序具体核定。

2.1.6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用地调查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的已按规划建成的城市道路边线(含绿线),或划至用地周边未建成的规划城市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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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表2.1.7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的,原则上不能单独建设:

表2.1.7 建设用地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表

序号 项目内容 低多层居住建筑 1 低多层公共建筑 H≤24米 10层≤H≤50米 高层居住建筑 50米<H≤100米 2 24米<H≤50米 高层公共建筑 50米<H≤100米 3 超高层建筑 H>100米 5000 8000 4000 4000 2000 3000 建筑高度(层/米) H≤9层 最小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1000 注:1.建筑工程除满足可建最小净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2.不规则用地的可建最小净用地面积除符合上表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2.1.8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表2.1.7中规定的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建设:

2.1.8.1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2.1.8.2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已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1.8.3 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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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2.2.1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高度等,下同)应按本规定执行。

2.2.2 本规定中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指标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2.2.3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确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4 建设用地容量强度分区: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建设用地共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

表2.2.4 长沙市建设强度分区表

序号 名称 范围 1、以湘江、浏阳河、东二环、南二环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 2、以北津城路、银杉路、湘江围合的滨江新城区域; 3、以枫林路、西三环、桃花岭自然保护区北界、西二环围合的梅溪湖区域; 4. 以京珠高速、劳动路、浏阳河、湘府路围合的武广高铁区域 1、除强度一区以外的由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线、京株高速、南绕城线、坪塘大道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不含岳麓山风景名胜区); 2、其他几个城市副中心及城市组团中心区域:星马副中心区域、金霞中心区域、黎托中心区域、坪浦中心区域、暮云中心区域、望城滨水新城区域。 都市区范围内除强度一区、强度二区外的区域。 1 强度一区 2 强度二区 3 10

强度三区

2.2.5 一般地区建设用地容量控制:

表2.2.5 常用建设用地容量控制表

用地代码 强度1区 类别名称 F 低多层 1.8 R2 二类居住用地 高层 3.0 D 30 22 20 35 30 35 30 35 30 35 30 30 50 40 30 25 25 35 30 30 G 30 35 40 25 30 25 30 30 30 25 30 30 10 20 30 35 35 25 30 30 F 1.5 2.5 3.5 2.0 3.5 1.8 D 25 22 20 35 30 35 G 35 35 40 25 30 25 30 25 30 25 30 30 10 20 28 35 35 10 15 10 25 25 30 30 F 1.5 2.0 3.0 1.8 3.0 1.5 2.5 1.8 3.0 1.8 3.0 4.0 1.8 2.5 1.8 3.0 4.0 2.0 3.0 2.0 2.5 1.8 3.0 4.0 D 25 22 20 30 25 30 25 30 25 30 25 25 45 35 30 25 22 50 40 50 35 30 28 25 G 35 40 40 30 35 30 35 30 35 30 35 35 15 25 30 35 35 10 15 10 25 30 30 35 11

强度2区 强度3区 超高层 4.0 A1 多层 行政办公用地 高层 多层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层 多层 A5 医疗卫生用地 高层 2.5 4.0 2.0 3.5 2.5 4.0 30 2.0 3.5 2.0 4.0 5.0 2.0 3.0 2.0 4.0 5.0 2.0 3.0 2.0 3.0 2.0 3.5 4.5 35 30 35 30 30 50 40 30 25 25 50 40 50 35 35 30 30 低多层 2.5 B14 旅馆用地 高层 5.0 超高层 6.0 B1 餐饮、零售商业、低多层 2.0 批发市场用地 高层 3.0 低多层 2.5 B2 商务用地 高层 5.0 超高层 6.0 低多层 M 工业用地 高层 低多层 W 物流仓储用地 高层 低多层 2.0 B+R 商住混合用地 高层 4.0 超高层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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