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上报稿)03 - 图文(7)

2019-03-11 09:44

3.2.3.3 建设项目内有多个建筑,其遮挡范围为所有建筑遮挡范围的集合。

3.2.3.4 建设项目自身需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其被遮挡范围的确定按以上原则进行反向设置。

3.2.4 日照分析基本原则:

3.2.4.1 拟建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将相邻已建、在建和拟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降低到日照标准以下。

3.2.4.2 在日照分析遮挡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应作为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范围,其中,已建的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而低层建筑及拟建、在建的多层建筑按规定间距控制,不作为遮挡建筑进行叠加分析。

3.2.4.3 在日照分析被遮挡范围内,高层建筑均应作为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叠加分析,而多、低层建筑不作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3.2.4.4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的拟建、在建和已建高层建筑的裙房均应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3.2.4.5 日照分析应考虑建筑的叠加影响,但对遮挡范围内的建筑不再反向划其被遮挡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自身无日照要求时,考虑其对周边建筑的日照影响,仅需划其遮挡范围。

3.2.4.6 与日照分析范围线相交的建筑应将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

3.2.4.7 对建设用地红线外尚未建设的居住用地进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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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影响模拟分析时,需生成2小时等照时线,并标明等照时线最外端与拟建项目用地红线的距离及等照时线影响宽度。

3.2.4.8 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将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公示内容之一进行公示,若在公示期内有相关利害人提出异议的,则应结合相关利害人的要求重新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结果以最后阶段的为准。

3.2.4.9 城乡个人居住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若无法分户时,其日照分析结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审定。(城乡个人居住建筑是指城市居民经批准在国有划拨用地和农村村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自建作为住宅的房屋。)

3.2.5 日照建模原则及计算参数设置:

3.2.5.1 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其相互关系。

3.2.5.2 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3.2.5.3 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所有建筑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宜采用相对标高。

3.2.5.4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面1/4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屋面以上小于等于1.5米的女儿墙、坡屋顶等构架产生的日照影响可忽略不计。

3.2.5.5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装饰柱、结构柱及建筑附属结构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纳入日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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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 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等形体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略大于实际形体的几何包络体代替。

3.2.5.7 日照分析中现状建筑的有关资料,可按有关程序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查询。若有竣工图,以竣工图为分析依据,如果无法调取竣工图,则以规划报建图为分析依据。

3.2.5.8 长沙市区范围内统一按纬度:28度11分,经度:113度0分的参数设置:

表3.2.5.8 日照计算参数与方法一览表

计算标准日 计算起止时间(真太阳时) 大寒日/冬至日 8:00-16:00/9:00-15:00 2001年 1分钟 累积计算,且最小连续时间不低于5分钟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窗中点分析(住宅、医院等) 满窗分析(老年居住、幼托及中小学建筑等) 技术参数计算基准年 计算间隔时间 日照时间统计方式 计算基准面 窗户分析方法 的相关问题作出承诺,并负责协调处理:

3.2.6.1 新建建筑周边为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

3.2.6.2 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不能拆除,且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但仍需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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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下列情形可不做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应对此产生

3.2.6.3 新建的非套型住宅可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3.2.6.4 破旧的一层砖房或砖混结构房屋,不进行日照分析。

3.2.6.5 大、中、小学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各类宿舍等建设项目,均按规定间距进行控制。

3.2.6.6 日照受影响的住宅,其产权人同意放弃该住宅的日照权益,应出具书面意见,可不考虑该住宅的日照要求。

3.2.7 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销售对象提供日照分析结论,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日照分析报告,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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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离界距离:

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当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防火规范的规定控制。

3.3.2 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3.3.2.1 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按其自身相应各项规定的最小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且不得小于下表的最小距离:

表3.3.2 建筑最小离界(用地红线)控制表

间距 类区 建筑类型 朝向 退让距离 建筑高度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向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低、多层 高层 超高层 低、多层 高层 超高层 低、多层 高层 超高层 低、多层 高层 超高层 居住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米) 6 15 15 3 6.5 9 7 15 15 3.5 7.5 10 非居住建筑 最小离界距离(米) 6 15 20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3 9 12 7 15 20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3.5 12 15 主城间距区 其它间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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