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中F为容积率,D为建筑密度(%),G为绿地率(%);其中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且容积率下限值为1.0,工业用地绿地率上限值为20%。
2.各类用地中如无超高层项则按高层项执行。
3.公寓(学校用地内的学生公寓除外)按二类居住用地项进行控制。
4.除控规中已有商住混合用地、高强度开发区域和已批商住混合用地外,不再布置或增加商住混合用地;商住混合用地中商业建筑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均应超过该项目总用地和总建筑面积的30%。
2.2.6 工业用地原则上应在长沙市各类产业园区布局,园区以外不宜布置工业用地,强度二区(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线、京株高速、南绕城线、坪塘大道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增工业用地。
2.2.7 高强度开发地区的控制范围主要依托各个城市重点地段已建、在建或已经通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而确定的轨道交通站点进行控制,站点周边控制范围以站点几何中心作为计算基点,其中换乘站和枢纽站规定半径为300米,其它站规定半径为200米,具体控制边界以控规依据图确定的地块边界为准。
2.2.8 高强度开发地区的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以商业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容积率按下表确定,其中商住混合用地内的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
表2.2.8 高强度开发地区商业用地、商务用地
和商住混合用地容积率控制上限表
强度分区 强度1区 12
上限容积率 10 备注 各类型高强度开发地区的控制范
强度2区 强度3区 8 6 围结合区域内已建或已审轨道交通站点确定 注:表中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按表2.2.5强度1区中的对应类别进行控制。
2.2.9 除在高强度开发地区可适当布置商住混合用地(B+R)外,其它区域不应再增加或布置商住混合用地。
2.2.10 高强度开发地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将轨道站点在该项目一侧的交通设施纳入其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包括直接接驳的公交换乘站、出租车站、人行出入口、人行过街通道和配套的公共停车场(按该站点每日设计人流量0.2台/100人设置)等设施。
2.2.11 对建筑高度、容量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如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危险品仓库等,应结合专业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确定地块建设容量控制指标。
2.2.12 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配置不足,且确实无法解决的区域,应降低容积率以满足地区基本配套要求。
2.2.13 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规中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毗邻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对原城市形象、空间和环境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2.2.14 同一建设单位的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的建设容量指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相同性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总量平衡,不同性质建设用地上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其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该项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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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商住混合用地建设容量指标中的商住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在总容量不变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住宅建筑比例提高商业建筑比例,其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该项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备案并报国土部门审查。
2.2.16 控规修改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原则上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或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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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工程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规定中的日照、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要求,并符合本规定,但与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临时建筑的间距不适用本规定。
3.1.2 依据长沙市的历史沿革、建设情况和城市形态等因素,本规定中的建筑间距按主城间距区和其它间距区两个区域进行控制,其中主城间距区是指以湘江、三一大道、东二环和南二环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其它间距区为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3.1.3 本规定中的遮挡建筑,系指与方位角≤30°的建筑相邻布置的正南向建筑,或与方位角>30°建筑的长边方向(当短边总长度≥18米时亦视作长边)相邻布置的东向、南向、西向建筑;当相邻布置的两栋建筑方位角都>60°时,该两栋建筑均视作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建筑高度更高者进行计算(符合本规定3.1.12条者按该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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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阴影范围内的建筑为遮挡建筑。
遮挡建筑
被遮挡建筑
非遮挡建筑
3.1.4 建筑最小间距计算与建筑的方位角无关。 3.1.5 居住建筑(含公寓)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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