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在实现其管理目标的过程中,所发挥功能的程度及其产生效果、效益的一种综合体现,是能力、效率、效果、效益四大因素的有机统一体。
二、影响行政效能的因素及现状分析
分析影响行政效能的因素和现状是探索提高行政效能的前提和基础。影响行政效能的因素及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经济因素。经济发展状况是提高行政效能的物质基础。行政管理体制的结构和功能要与经济发展的类型及水平相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是否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极大的影响着行政活动的效能。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很多的冲击和阻力,这些困难和阻力又会给政府活动带来影响,导致了行政效率的低下。
2.党风、政风因素。经济的快速发展,势必造成物质诱惑的不断增多。党内一些腐败分子因私欲膨胀而丧失党性和人格,其中受贿赂者有之,渎职作假者有之,巧取豪夺者有之,卖官者有之,执法犯法者有之。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能的极大阻力和威胁。 3.人员素质因素。一般行政工作人员是大量行政业务工作的完成者,其政治思想、工作态度、效率观念、业务技能等方面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行政效能的高低。
4.行政组织因素。行政职能定位应该遵循与行政机构相结合的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行政机构设置仍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影响了行政效能的发挥。
5.行政管理方法因素。所谓行政管理方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采取的各种办法,技术,手段的总称。使用不同的行政管理方法就会产生不同的行政效果。
三、提高行政效能的对策和建议
1.坚持团队联动,加强协作,实现整体合力
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团队精神,打造基层政府高效管理团队。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机关效能的提高离不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机关效能的提高表现在每个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中,每个机关人员都代表政府机关的形象。团结协作,从自己做起、从本部门做起,同志之间讲团结,科室之间讲配合,部门之间讲协作,上下级之间多沟通,兄弟单位之间多联系,从而提升效能建设的整体合力。 2.坚持改革拉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提高机关效能,政府职能转变是关键。一是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行政许可法》,对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环节、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清理审查,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体制。二是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针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科学确定机构职能,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坚决杜绝因人设岗、人浮于事的现象发生。三是积极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疏通干部进出渠道,严格执行公务员管理制度,确保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四要要深化政务公开,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为规范、便捷的服务。
3.坚持制度推动,实现科学规范运作
提高机关效能,制度建设是根本。一是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实现科学化,避免决策的随意性。二是不断完善机关办事公开制度,加强阳光政务建设。三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做到职责明确,关系理顺,制约有效。四是建立专家咨询和论证评估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坚持听取和吸纳专家意见制度,坚持社会听证和公示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一般性和具体性相结合的效能标准体系,实现科学化评估,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
4.坚持人文促动,激发内动力
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法制观念、工作能力、综合素质和廉洁意识。同时,要克服传统“官本位”意识,消除本位主义和官僚作风,切实树立服务意识;二是诚信服务,促进发展。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忠诚坦荡,实事求是,“按说的做,按做的说”,恪守信誉,热忱服务。 5.坚持监督并举,建立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 加强监督是提高行政效能的保证。一是多渠道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明察暗访、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活动,建立健全效能建设社会化评价机制。二是形成监督合力,加大追究力度。三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尤其是对重大问题的深度报道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追踪报道。四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公务人员绩效考核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保护干部依法、高效、廉洁从政的科学、规范化行政管理格局。五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增强效能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各项任务,从而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提高行政效能,对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富强具有直接的作用。而提高行政效能,并非是一个短期的投机行为,它具有循序渐进的性质,这需要各级行政机构开展自我和相互的监督,同时相关部门要长期地、艰巨地努力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作为公务员,要逐渐提高自身素质,要不断学习,保证知识理念的及时更新,保持长远的眼光。 对提高地方政府行政效能的研究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0-03-20 14:35:00 ] 作者:刘志凯 编辑:studa20
[摘要]在“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思想的指导下,运用科学的工作分析方法,建立效能建设机制,不断提高政府效能,为执政能力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持续保障。 [关键词]政府职能 行政 效能
一、政府行政效能低下的主要表现
1.思想不够解放,观念陈旧落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广大机关干部的思想观念有
了较大转变。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机关干部思想观念保守陈旧,甚至还有一些“左”的僵化的东西,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思想的陈旧,管理观念的滞后,服务理念的落后,影响了机关职能的发挥,破坏了地区和部门的形象,使投资软环境恶化,严重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2.机关机构臃肿,冗员过多,人浮于事。由于机构庞大,人员臃肿,造成行政管理成本巨大,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到目前为止,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冗员过多的问题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 3.形式主义现象较为严重。有的部门和一些干部工作飘浮,不求实效,只热衷于做表面文章,不顾条件,搞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领导好大喜功,文过饰非,报喜不报忧。缺乏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4.腐化堕落的思想和行为屡禁不止。跑官卖官、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变相公款消费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民心和社会风气,浪费了大量有限的人力、财力资源,也严重地影响了机关效能的正常发挥。
二、政府行政效能低下的主要原因
1.主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对提高机关效能的认识不清。部分机关干部还没有认识到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加速器,是新形势下服务大局、发挥上层建筑对经济发展反作用的有效体现。加上机关缺乏竞争机制,干部缺乏竞争意识和忧患意识,对改进工作、提高机关效能是一种极大的阻力。第二,部分机关干部道德不正、作风不纯。个别机关干部在道德上信奉极端利已主义,在作风上表现为官僚主义,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在脑后,把职位、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途径和手段。第三,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从总体上讲,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2.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行政机关结构、职责的配置还不尽科学。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直接阻碍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影响党和群众的关系。第二,人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我们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在选人、用人、培养人、激励人几个环节上都有一定的缺陷,这是造成行政效能低下的重要原因。行政人员分类制度不完善,缺乏合理流动,使得某些人不能人尽其才,大材小用或小材大用。考核任用制度不健全,也会使某些真正有觉悟、有能力的人得不到重用。第三,不正之风尚待进一步治理。目前,机关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特别是近年来逐渐引起人们重视的行业不正之风,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效能和行政效率。如果党风、政风不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徇情枉法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就会严重影响广大行政人员的积极性,腐蚀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影响国家机关内部组织的健康,不仅影响机关效能的提高,还会影响到整个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
三、提高地方政府行政效能的措施
1.加强服务型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不断革新行政体制,建设一个政府职能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相符合的行政框架,是最基本的效能建设,这种在宏观层面的效能建设,主要将体现在立法上。在我国,许多法律的执行是通过政府行政行为来实现的,有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职能,在这一层面上的效能建设首先就是需要赋予政府更加符合时代需要的职责,也就是对传统的政府职责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技术发展的新阶段赋予更新的内容。 2.构建企业化政府体制
在当今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时政府效能建设作为社会不变的主题,将随着我们对公共行政管理的深入研究和理解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效能建设的模式也必然会不断变化。效能建设作为一种管理技术,实际上所反映的内在诉求是管理者对公共行政管理普遍规律的探索和追求。然而,这种普遍规律的适用是有特定条件的,随着时间、空间、技术等条件不同,在实践中,效能建设措施也将随之发展变化,没有一成不变的万能措施,必须要根据我们效能建设最终目的—满足公众对公共产品不断发展的需求,来调整我们的公共行政行为,追求公众最大的满意度。
3.设立专门的行政效能监督机构
在今后和行政效能监督中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整合行政监察、审计、人事和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资源组建一个专门从事行政效能监督的机构。这样可以减少信息传递的时间,减少不必要的交接过程提高监督效能;在美国的行政内向监督中,就机构设置而言,最具特色的应该是将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合二为一的总监察长办公室。这一机构将审计与调查有机结合在一起,将常规性的审计与间断性的调查结合在一起,有效地提高了监察的效果。 4.适当扩大地方政府行政效能监督部门的权力
给行政效能监督部门 “升格”,让他们从行政级别上高于其他的政府组成部门,利用级别优势对其他部门构成监督的强势。就目前而言,“升格”有两种路径可以选择:一是单位整体升格,二是由更高级别的政府官员担任审计部门的行政首长。对相关专业部门级别“升格”,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来说是可行的。通过提高他们的级别,使其尽可能减少行政掣肘,从而更独立地开展工作,这样的设想无疑值得期待,将会大大提高行政效能监督的权威和效果。
5.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行政效能监督制度
作为一种消极的腐败现象,行政效能低下的监督和治理从很多方面借鉴治理腐败的经验。从国内外的反腐的历史经验来看,单独的制度或者单独的规则和行动,虽然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一定的效果,但都不能够从根本上扼制政府效能低下,在一段时间的适应过程之后,低效能的现象又会重新抬头,出现反复的状况。单独的机构和部门的反腐败斗争也不可能取得胜利,只有以为制度化作为保障的行政效能监督才可以保证行政效能监督的长效性。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0-03-09 16:18:00 ] 作者:南凡 编辑:studa20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行政问责制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政治文明的发展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府 行政 行政问责
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其未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行为。在我国管理实践中,要发展出一套严谨完善的问责制度体系,还存在一定难度的。要使行政问责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现行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带来操作上的模糊与难以界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什么事该问责。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高层公务员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错误或失误时,才会被免职或引咎辞职,而真正因为工作不力,不作为或者在责权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而被免职的却很少。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过于强调公务员个人的主观动机,而不
论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种权力与责任的对等关系和意识,具体表现为:
1. 行政问责通常只关注那些人命关天的重大事件,对于一些影响力、大众关注度相对较小的事却不问责。出现了只要媒体进行大量报道的重大事件,相应上级部门就会督办解决,而其他一些“小事”则因为关注度低则被忽视掉。
2. 行政问责关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中担负领导责任的过失现实中关注的相对还比较少,行政问责制应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个领域。
3. 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关注不足。由于政府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动中的不作为行为。行政问责制不光要问责出现失误的行政行为,也一定要问责行政不作为行为。 4. 对道德责任的问责远远不够,对领导干部道德责任的问责是意义深远的,他们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义、诚信、健康的公务员队伍的形象事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应得到我们高度的重视。
其次,问什么人的责。目前,我国政府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乃至各部、委、厅、局均由相应的行政正职即“一把手”负责,行政问责所指向的对象自然是行政正职即“一把手”;但同时,党章中明文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在行政活动当中,一般行政正职负全面责任,应对组织的行为全面负责,可是,在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中,往往是由副职在事发后承担领导责任,正职却没有承担起于其权力对等的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只处理有问题的直接当事人,而对其负有相应过失责任的上级领导却不问责。当直接当事人应当为自己所管辖的事务负主要责任时,我们往往忽略了应对该部门负责的上级部门所应承的的领导责任。
再次,由谁来问责。重大问题出现时,往往是由政府责令相关当事人辞职,我们却忽略了官员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应由人大任免的,这样一来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需要我们强调的是相应的问责权限应由相应主体实施,权力问责应向制度问责转变。
最后,怎么样问责,即按什么程序问责。从法的一般意义上说来,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制度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行政问责制要走向公开、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必需的。
针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一,转变传统行政理念。明确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动因以及政府追求的主导价值理念。这样才能从更高层次上确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所要达到的目标,继而促成建立责任政府,实现对社会良好的治理。无论是行政官员,还是社会公众都要转变理念,建立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监督意识,形成问责和被问责的习惯。
第二,健全我国现有人事制度。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必须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要进一步改革政府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晋升机制,建立起优胜劣汰的官员淘汰机制,使不负责任的官员被淘汰,保证问责制度的真正实施。 第三,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包括:1. 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主要是由上级领导机关对责任人的追究制度;2. 行政体系内的专门机构的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对责任者的追究;3. 行政体系外部的问责,如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等;4. 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大的监督。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使问责制不但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还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强化优化问责制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立法部门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亟待强化。例如在所有的问责案例中,由人大机构或人大代表主动提出对官员问责的质询案数量极少。推进政府问责制,其核心运行渠道是由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实施的问责。
第五,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赋予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就无法追究失职行为。只有透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