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服务中心自建立以来,其运行仍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又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行政服务中心对审批窗口授权不充分,大量事项仍需拿回原单位审批,“体外循环” 现象普遍。而由于“体外循环”问题,各部门对外承诺的办事时限往往难以兑现,经常延后,更难有压缩空间,导致办事效率不高。而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权不足是较为突出的问题。服务中心只有对各职能部门进驻人员的考核权,而没有相应的处分权,更谈不上监督、管理和协调权。 (2)对行政服务中心看法存在着有两种分歧。一部分人认为: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意义重大,是政府为百姓、为地方所做的实事之一,是“民心工程”。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发出质疑的声音: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能不能解决 “收发室”问题,是“形式大于内容”还是“内容大于形式”?这些声音,说明行政服务中心运作和服务仍然存在问题与不足,中心的建设存在深层次问题。
(3)行政服务中心定位不明。《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了法律依据,它同时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和运行机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作为一项自下而上的改革,国家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其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作出明确的界定。服务中心到底是一个场所,还是一个机构,一个既不是审批业务主体、也不是监督主体的中心管理机构,如何履行对审批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问题可以说是中心最大的法治困扰。由此也造成服务中心在机构设置上普遍存在规格不高、职责不明、手段缺乏等问题,在对窗口部门监督管理上受到很大限制,特别是在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显得力不从心。
(4)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有赖于地方领导的重视。行政服务中心是地方政府自发改革的产物,可以说是一个命令、一纸文件就设立了的。地方党委、政府的改革决心、支持力度、措施手段,直接决定了行政服务中心改革创新工作的阻力大小、发展程度、成效多少。因此,也呈现出全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发展不平衡的态势。但事实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总会发生变化,领导的关注也会随之转移,一旦如此,服务中心则有被形式化和边缘化的危险。 (5)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难有突破。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服务中心要求把分散的审批及部分收费项目集中在一起,就将打破原有的行政管理格局和秩序,侵犯了一些部门或一部分人的权力和利益。加上上述法律和制度上的困境,造成服务中心对自身存在问题的解决无能为力,其改革与进一步发展的阻力重重,本应发挥的作用难有突破。
2行政服务中心该进一步发展探析
首先,从组织结构理论看,行政管理机构是行政管理组织的实体,是行政管理权力的载体。其组织结构是否合理,是决定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的关键。当前,我国的行政组织结构不尽合理,不仅决策、执行和监督缺乏相对分立,且执行权的行使过于分散。而行政许可权是一种执行权,按照行政组织的结构设计原则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改革方向,要求设立相对集中的执行机构,以避免权力的交叉、冲突,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减少权力寻租。而当前行政机构设置趋向将政府部门设置中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即“大部制”设置。它是一种“大职能、宽领域”的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体制,能够有效避免职能交叉,使组织内部协调一致;并且,能够分清各方责任,特别是使行政首长承担起必要的政治与行政责任,最终达到明确组织内部职责,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目的。大部制不仅是西方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趋势。我国2008年3月的政府机构
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逐步向大交通、大工业、大环保过渡,是对大部制改革方向的肯定和积极探索。而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改革要求相对归并职能科室,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要调整合并相近、相关的行政许可职能,完全符合行政机构设置原则和行政改革方向,也是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中的最核心和关键问题的有效途径。
其次,从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的目的和宗旨看,它是以满足和方便群众的需要为目的而设立的,它的一切工作都是从公众的心理认知进行的实践,是对“衙门作风”和“官本位”的冲击和否定。因此,它的建立是符合群众和社会需要的。随着国际、国内各城市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投资成本低,办事效率高,服务环境好等发展软环境的优劣、好坏直接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服务中心的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改善各地方的投资软环境,有利于我国地区社会经济的更大发展。再者,目前,阻碍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审批制度难以深入,各地方、各部门之间存在着利益博弈。而促进行政服务中心许可权的相对集中,能够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再次,当前全国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改革与建设方兴未艾,有些省、市已经开始了创新行政许可体制的实践。如江苏省镇江市2004年开始实施了以“两集中、两到位”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检查验收领导小组,对各相关部门(单位)“两集中、两到位”的工作逐一进行督促检查。并以要求全市各部门出台《行政服务承诺书》的契机,把“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纳入承诺书内容,以政务公开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并接受社会监督。改革收效明显,服务中心承诺件的平均承诺时限,由原来的14.6个工作日压缩到6.4个工作日。群众满意率达99.85%。还有象四川绵阳、浙江宁波、绍兴、河南焦作、登封、湖北襄樊、福建晋江等地已经实施或正在推动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模式的改革,并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有些地方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为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后,要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首先要建设一个法治的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这种政府服务模式,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外在标志,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条件。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可见,国家在设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力方案时,就考虑了利用各地现有的行政服务中心,将其改造成享有实质性行政许可权的、统一办理原由各部门分别办理的经常性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实施机构。因此,行政服务中心这种集中提供行政许可服务的模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关于集中审批的规定。
3结论
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成功尝试。然而,当前它正处在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基于上述对行政服务中心进与退的理性分析,我们认为它仍然有其存在和进一步发展的价值和意义,它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诞生,也必将随着改革的深入而继续艰难前进。
政党分肥制就是把公职当作某政党执政后当作战利品进行瓜分!
??他最早出现在美国,具体是在纽约州。从政治理论的观点考虑,政党分肥制就在于把所有被赋予执行法律权利的官员,主管的或从属的,委任的或选任的,都置于在美国政治体制中承担承担协调政治与行政功能任务的团体---政党的控制之下!他有两个缺陷,其一:他被运用与政府委任的官员时,他严重损害了行政效率。其二:即使把他用于选举的官员,除了出与维持政党组织的需要以外,他没有任何理论上的正当理由。他有助于政党机器的
形成,而这中机器的组成与其说是为了有利于国家意志的表达,不如说是为了保证政党执政。因此,他有助于使政党成为一种目的,而非一种工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政党分肥制,党逐渐不在象他应该作的那样,全力履行有利于国家意志的表达的功能。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他都成为一种障碍,而不是一种帮助!————摘自古德诺《政治与行政》
西方行政管理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12-29 09:10:00 ] 作者:陈锋 编辑:studa20
【摘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传统行政历史的国家而言,仅仅靠传统的思维定式、管理方式来控制或减少政府管理的不科学性来降低行政成本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只有借鉴国外新行政管理理论,结合我国的实际,构建具有国际行政管理先进水平的约束机制,才能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本文分析了西方的传统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西方行政管理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西方行政管理理论 新公共管理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 启示自1887年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威尔逊在《政治学季刊》上发表《行政学研究》一文,第一次明确提出应该把行政管理当作一门独立的学科来进行研究,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100多年来,西方的行政管理理论不断发展创新,有力地促进了西方经济的发展和科学进步。研究西方行政理论变革,笔者认为,对我国进一步搞好改革和提升管理水平有借鉴意义。
一、西方行政管理理论的历史沿革
1.传统公共行政理论阐释
传统公共行政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伍德罗·威尔逊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和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威尔逊提出政治、行政二分法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当时政党分肥制和日益扩大的行政机构运作效率低下问题。而此时企业组织由于运用科学管理,重视技术而得到迅速发展壮大,自然成为行政组织模仿和学习的对象。作为他所提倡的新型公共行政研究的一部分,威尔逊提出,应该用行政管理的稳定原则——企业式原则——来指导公共机构的运作。威尔逊认为,为了提高政府运作的效率,应该以私有经济企业的行政管理为榜样。而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也是对工业革命前期社会的反映,韦伯认为官僚组织好像是一架精心设计的机器,旨在执行某些功能,而机器上的每一个部件都为机器发挥最大的功能起着它们各自的作用。 2.新公共行政理论阐释
新公共行政理论来源于针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存在问题的探讨。1968年在塞拉丘斯大学米诺布鲁克会议中心召开会议,其目的是让公共行政领域中最有前途的年轻学者走到一起来讨论他们的研究内容和方法,并因此隐含了一种意味,即讨论他们的研究会与该领域成名学者的方法有何不同,后来他们提交的论文和评论被结集出版,命名为《走向新公共行政》。
它高举社会公平的大旗,关注意义和价值,着重建立规范理论,以期促使未来的人类社会放射出一线曙光。新公共行政认为,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满足受益者的需求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行政要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更要关注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共行政要关注和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新公共管理理论阐释
新公共管理是一种国际性思潮,它于20世纪后期发端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并迅速扩展到其他发达国家乃至全世界。新公共管理有各种不同的称谓,如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行政学、管理主义、企业化政府、重塑政府等。20世纪后期全球化、信息化与国际竞争加剧的挑战和政府面临的财政、管理与信任危机是新公共管理产生的社会动因。在90年代末期才形成一致的名称——新公共管理。 4.新公共服务理论阐释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公民权理论、社区和市民社会模型、组织人本主义理论和组织对话理论的基础上,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批判和超越。新公共服务剖析了新公共管理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从市场模型的应用、对顾客而不是公民的强调和对企业家式管理的赞颂三个方面对新公共管理的局限性进行了批判,明确指出,建立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新公共管理所隐藏的是对公共精神的损害和对公民权利的否定。
二、西方行政管理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行政管理思想是西方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西方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和方向。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西方国家公共行政管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显然可以为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改革提供一定的经验,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1.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强化管理的高效率
我国某些政府机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造成权力过分集中,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也管不了的事;由于组织机构不合理,机构重叠,从而使得职责不清,互相掣肘、扯皮;由于行政法规不健全,任意增加编制,从而造成机构庞大、臃肿,人浮于事。综观西方行政管理理论的发展,我们发现注重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是它们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一思想是值得借鉴的。为了提高效率,政府管理人员首先应树立效率意识,增强活力,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多的公共产品,提供更好的服务。 2.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新公共管理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打破了政府独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这一方面,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也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为了提高我国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做法,在加强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宏观管制的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开放一些公共服务的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和鼓励私营部门进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例如,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自来水和燃气供应等基础设施产业中便可以进行某些方面的改革,从而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瓶颈现象。这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从而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完善和健全政府组织
鉴于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制度、公共行政发展水平方面的差异,完全照搬新公共管理以企业式为取向的政府组织改革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种改革模式的适应变化了经济社会形态,努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质量的追求目标可以为我国的行政组织改革所借鉴,迄今为止,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仍然没有脱离集权性的韦伯式的官僚体制的基本准则,这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但同时,我们也应以前瞻性的目光来勾勒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不仅要立足于转变政府职能,力求运转协调、行为规范(这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目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要兼顾提高效率、质量。也就是说在从等级行政向网络行政,从精英行政向大众行政,从
官僚式行政向企业式行政发展方面,我们应做出一些勇敢的试探。这不仅会提升政府机构改革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
论城乡规划中听证制度的建立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11-01 11:46:00 ] 作者:马涛 编辑:studa20
摘要:城乡规划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在城乡规划核心法中确定公众参与原则,并在相应的操作性法规、规章中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特别是应当在城乡规划行为中引进听证制度。听证的作用主要在于可以在各方参与人之间开展互动,使得受规划影响的公众都能通过听证发表意见,通过听证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从而形成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最优决策。 关键词:城乡规划;听证制度;法律
听证制度(hearing system)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1]。它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 听证制度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为司法听证(judicial hearing),后来逐渐扩展到立法领域,称为立法听证(legislature hearing)。20 世纪初,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听证程序开始在行政领域得到运用,称为行政听证(administrative hearing)。行政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狭义的听证则仅指听证会,也叫正式听证(formal hearing),即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活动[3]。
一、听证制度在城乡规划中的适用情形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来看,对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对于听证适用的情形完全由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单行法律规定,即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由单行法律规定,而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则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作出。第二种是由单行法律作出规定之外,行政机关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如韩国。第三种则是采用列举适用情形和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做法,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规定[4]。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虽然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第26条和第50条对于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概括式的规定,但是对于听证程序的细节方面并未作出规定,可见未来在制定城乡规划立法时有必要对听证制度的具体程序在实施细则或有关行政法规中加以明确规定。
至于城乡规划在哪些阶段和事项中应当适用听证制度,从目前世界各国和中国有关立法中听证制度的规定来看,听证主要有三种类型: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