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_26785-2011_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2019-03-11 11:12

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785-201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T1226-2001 一般压力表 GB/T1227-2002 精密压力表 GB5099 钢制无缝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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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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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9273-1999 电接点压力表

SY/T0063-1999管道防腐层检漏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细水雾 water mist

雾滴直径DV0.50小于200μm、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 3.2

雾滴直径 DV0.99 drop diameter DV0.99

喷雾液体总体积中,在该直径以下雾滴所占体积的百分比为99%。 3.3

雾滴直径DV0.50 drop diameter DV0.50

喷雾液体总体积中,在该直径以下雾滴所占体积的百分比为50%。 3.4

细水雾喷头 water mist nozzle

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能够产生并释放细水雾用于灭火的喷头。 3.5

细水雾灭火系统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分配管网与供水装置或水和雾化介质的供给装置相连接,配有细水雾喷头以释放细水雾

进行控制、抑制及扑灭火灾的系统。 3.6

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pump supplying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采用泵组进行供水的细水雾系统。 3.7

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self-contained supplying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采用贮水容器、贮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系统。 3.8

分区控制阀 selector valves

接收系统控制盘的控制信号而开启,使细水雾喷头向对应的防护对象喷放实施灭火的控制阀。 3.9

双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twin-flui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向细水雾喷头分别供给水和雾化介质的细水雾系统。

3.10

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single-fluid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只向细水雾喷头供给水的细水雾系统。 3.11

系统额定工作压力 rated system operating pressure

是指正常工作条件下系统分配管网中流动介质的最大压力。 3.12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high pressure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系统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50MPa的细水雾系统。 3.13

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系统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20MPa但小于3.50MPa的细水雾系统。 3.14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系统额定工作压力小于1.20MPa的细水雾系统。 3.15

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用来保护整个封闭空间中所有火灾危险的细水雾系统。

3.16

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local-application water mist extinguishing system

细水雾喷头直接对物体,或者对封闭,半封闭或开放空间中保护对象实施喷放的细水雾系统。 3.17

贮存压力 storage pressure

贮存容器内按最大充装压力灌装气体,在20℃环境中的平衡压力。 3.18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m system operzting pressure

是指系统压力源所提供的最大工作压力。 3.19

减压装置下游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m downstream pressure of pressure reducing

valve

是指减压装置入口压力为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经减压后输出的压力。 4 分类与型号规格 4.1 分类

4.1.1 按供水方式分为: 4.1.1.1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4.1.1.2泵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4.1.1.3其他供水方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4.1.2按流动介质类型分为: 4.1.2.1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4.1.2.2双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4.1.3按系统额定工作压力分为: 4.1.3.1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4.1.3.2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4.1.3.3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4.1.4按所使用的细水雾喷头型式分为: 4.1.4.1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4.1.4.2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 4.1.5按系统应用方式分为: 4.1.5.1全淹没细水雾灭火系统 4.1.5.2局部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4.2 型号编制

4.2.1细水雾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细水雾系统)

4.2.1.1细水雾系统产品型号由产品代号、类别及特征代号、主参数等组成。

XSW □ □ □/□ □

生产商自定义 主参数 特征代号 类别代号

细水雾灭火系统

4.2.2.2类别及特征代号表明了产品的类别型式及特征。主参数为系统的额定流量、额定压力、贮水量等。类别及特征代号、主参数的表示方法见表1。

表1 细水雾系统代号及主参数表示方法

类别代号 瓶组式 P

注:(1)表示为单只瓶组贮水量×瓶组数,单只瓶组不标瓶组数。

示例1:XSWPG-70/15-8表示贮水瓶组为1只,贮水量为70L、贮存压力为15MPa、系统额定工作压力

特征代号 高压 中压 低压 泵组式系统 主参数 瓶组式系统 系统贮水量(1)(L) 贮存压力(MPa) 系统额定工作压力(MPa) 系统额定工作压力(MPa) 泵组式 B 其他 系统额定流量(L/min) Q G Z D 为8.0MPa的瓶组式高压细水雾系统。

示例2:XSWBZ-32/3表示系统额定流量为32L/min、额定工作压力为3.0MPa的泵组式中压细水雾系统。

4.2.2细水雾喷头

细水雾喷头型号由产品代号、主参数组成。 XSWT /

生产商自定义

闭式细水雾喷头动作温度(℃) 没有表示开式喷头 额定工作压力MPa 公称流量系数 细水雾喷头

示例:XSWT1.1/10-68℃表示流量系数为1.1,额定工作压力为10.0MPa,公称动作温度为68℃的细水雾喷头。

4.2.3系统其他部件

细水雾系统其它组成部件的型号由生产商自定义。 5基本参数

5.1工作温度范围

系统工作温度范围为4℃∽50℃。

5.2工作压力

生产商应规定系统的最大工作压力、额定工作压力、贮存压力以及细水雾喷头的允许工作压力范围。

瓶组式细水雾系统气体贮存压力以及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如表2所示(以贮存气体为氮气为例)。

表2 工作压力

气体贮存压力 MPa 15.0 20.0 6 要求 6.1系统

6.1.1系统构成

6.1.1.1瓶组式细水雾系统可由细水雾喷头、贮水瓶组、贮气瓶组、分区控制阀、驱动装置、气体单向阀、安全泄放装置、减压装置、信号反馈装置、控制盘(柜)、集流管、连接管、过滤器、管路以及附件等部件组成。

6.1.1.2泵组式细水雾系统可由细水雾喷头、泵组单元、贮水箱、分区控制阀、过滤器、安全阀、泄压调压阀、减压装置、信号反馈装置、控制盘(柜)、管路以及附件等部件组成。 6.1.1.3系统各部件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部件安装位置正确,整体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系统各部件间连接型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6.1.2外观

6.1.2.1系统各构成部件应无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6.1.2.2贮水容器的外表正面标注“水”或“H2O”,贮气容器外表面正面标注所贮存气体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字体应明显、清晰。

系统最大工作压力 MPa (50℃时) 17.2 23.2 6.1.2.3系统每个手动操作部位均应以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单向阀、分区控制阀、减压装置应标示介质流动方向。

6.1.2.4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系统明显部位。铭牌标志内容应符合9.1的规定。 6.1.3启动运行要求 6.1.3.1启动方式

a)瓶组式细水雾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功能。 b)泵组式细水雾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操作功能。

c)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操作应具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6.1.3.2启动运行

a)采用不同方式启动,其动作应准确、可靠,无故障。

b)系统启动运行后应具有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以及报警显示。

6.1.4灭火要求

细水雾系统应至少符合6.1.4.1、6.1.4.2中任一项及6.1.4.4的要求或应符合6.1.4.3的要求。

生产商可根据系统保护对象的特点按6.1.4.5-6.1.4.8的要求进行火灾试验,以验证细水雾系统的灭火性能。

6.1.4.1局部应用细水雾系统B类火灾火要求

按7.54规定的方法进行灭火试验,系统从喷雾开始后5min内应灭火。

6.1.4.2全淹没细水雾系统B类火灾火要求

按7.55的规定进行灭火试验,系统从喷雾开始后15min内应灭火,喷雾3min后测得的平均温度小于100℃。 6.1.4.3房间火灾火要求

a)闭式细水雾系统按7.56.1规定的方法进行封闭小空间灭火试验(床垫火),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下层床垫体积或重量损失不大于40%; ②引燃物正上方吊顶温度不大于260℃;

③引燃物正上方吊顶下76mm处最高温度不大于315℃。

b)闭式细水雾系统按7.56.2规定的方法进行封闭大空间灭火试验(墙角火),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位于门正上方的细水雾喷头不应启动;

②引燃物正上方吊顶下最高温度不大于265℃;

③引燃物正上方吊顶下76mm处最高温度不大于315℃。 c)闭式细水雾系统按7.56.3的规定进行敞开空间灭火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启动的细水雾喷头数目不大于5只; ②引燃物的体积或重量损失不大于50%; ③引燃物正上方吊顶温度不大于260℃;

④引燃物正上方吊顶下76mm处最高温度不大于315℃。 6.1.4.4木垛火灭火要求

按7.57规定的方法进行木垛火灭火试验,系统从喷雾开始后5min内应扑灭明火,继续喷雾10min后,木垛不得复燃。

6.1.4.5机械空间、特殊危险机械空间、燃气轮机空间灭火要求

细水雾系统保护机械空间、特殊危险机械空间、燃气涡轮机空间以及类似保护对象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A-H规定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灭火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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