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上网,建立电子政府,会极大地提高行政信息的收集、整理的能力,为政府的正确决策提供足够的信息资源。实践也证明,依法治吏是古今中外各国安邦治国的成功经验。我国公务员的管理也需要依据《公务员暂行条例》严格执行,不应以人的主观意念为转移。现代管理理论认为,对管理对象施加正向激励手段,管理对象会产生很强的自信力和成就感,不断提高自身克服挫折的能力。我们认为,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应主要施加正向激励的手段,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此外,借鉴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方式来改善公营部门的效率是一种新的趋势,如采用绩效合同来提高政府的责任和效率,采用企业灵活的用人机制来克服公务员终身制所带来的惰性,增加组织的效率和活力。
5.建章立制精简明确——需要简明性
一位美国将军认为,“估计国防预算的三分之一浪费在执行无益的规章制度上面,做那些不必要做的事”,其“规章制度繁琐的程序几乎无与伦比”,“军队用房管理的规章手册厚达800页。军队文职人员管理手册厚达8800页”。从中可以看出,美国繁杂的规章制度成了行政效率的严重障碍。我们认为,精简规则也应成为我国公务员制度设计的新理念,因为这是提高政府快速反应效能的制度基础,特别是对我国转轨时期的各项制度的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所以说,完善公务员制度已成为我国目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核心任务。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加快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要求,人事部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一手抓制度完善,一手抓队伍建设。立足我国现有的基本国情,进一步推动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在短时期内建立起配套的规章制度,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客观现实的需要。但是这些规章制度的设立,应该体现精简明确、现实可行性,不是单纯为了制度本身的健全才制定门类齐全的各项条文。
(二)加快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
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最基本的规定。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人事管理的基本法律,国家公务员法尚待制定,而且我国目前的人事立法大多是应急性的,没有很好地考虑法规间的配套及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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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有关公务员录用、分配、工资福利的法规文件数量多,而关于培训、交流、监督控制的法规文件较少;有的法规陈旧,内容过时,亟待修订或重新制定,立法技术上一些概念没有准确的含义或范围,往往彼此矛盾,如在不同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分别可使用“行政人员”、“工作人员”、“职工”等含义模糊的概念。简言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还不完备、不系统。因此,必须加快公务员的法制步伐。
1.加强单项立法,填补法规空白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是由各个单项配套法规融合成的系统工程,每个单项配套法规都是一个链条,一旦断开,必将影响整个系统的良性运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推行至今,尚未出台的单项配套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国家机构和编制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伴随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尽快完善单项法规的配套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配套法规不够科学,不相衔接,对我国公务员单项法规必须从整体的法规体系上把握研究、修改、删减、增补。首先,应该从法规体系、法规层次、法规内容、立法技术、法律语言等方面修改补充,对每一个单项配套法规做出权威的法规解释,解决法规的模糊性和难以操作的问题。应积极着手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使每一个单项配套法规自成体系;对一些一时难以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先用政策性通知的办法解决,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规定。其次,应解决国家公务员配套法规的衔接与冲突问题,如年度考核优秀与奖励、晋升的衔接;奖励与晋升和工资的衔接;违纪与辞退的衔接等问题。最后,完善单项配套法规应遵循凡是与实践脱节、不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内容就要及时废除或摒弃,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放的内容要及时予以肯定,实践迫切需要的内容要及时加以补充的原则。
2.尽快出台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
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最终都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近些年来,我国对公务员立法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尝试,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如属于《公务员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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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的《人民警察法》已经出台,一些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等已发布实施。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这些文件涉及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如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种类由8种变为6种,如果国家公务员条例不上升法律,这些法规间的矛盾和冲突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有悖于法制统一的原则,还影响到公务员制度的权威性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为此,在立法形式上,应尽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台《国家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法》应考虑增加的内容不少。例如,补充国家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由于过去只重视义务,轻视权力,对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保护措施软弱无力;应该增加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如允许申请行政复议,允许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增加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内容,使行为规范与法律约束形成有机的整体;特别是要增加公务员制度的监督内容,现有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手段匮乏,结果导致对许多间题都束手无策。
3.加强行政执法,确保贯彻落实
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制度必须切实贯彻执行,而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这是行政执法的关键和要害。没有落实法律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刚性强制力终将淡化,失去了法律制度本质上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强行政执法,就是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行职责。既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也不能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各项公务员管理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
“没有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实现违法必究的必由之路,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对公务员制度的执法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党委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构、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建立自上而上、自下而上的监督网络和体系,做到层层有监督,形成“自律”、“他律”的监督格局。同时,要充分发挥现有纪检监察层级的作用,加强对公务员队伍内部党员的监察作用,以保证党员干部的以身作则的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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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作用,起到率先垂范的先锋榜样作用。要加强对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监督保障,切实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仍在继续发展,以生命科学和信息科学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突飞猛进,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对各国政府的管理效能和效率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我国正处在“十五”发展计划、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政府负有重要责任,公众对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也有着越来越高的期盼和要求。这些都对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对公务员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更加紧迫的要求。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必须始终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实际,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整体推进,分步到位,突出重点,稳中求进。具体地说,根据我国转轨时期的改革需要,目前应着力完善公务员管理中的职位分类制度,考试录用制度,考核制度和委任与聘任相结合的任用制度等等。
1.建立健全职位分类制度
在现代推行文官制度的国家中,有些是根据工作性质、职务繁简、责任大小、需要资格等要素进行分类的,这种分级管理制度被称为“职位分类制”。参考其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及分类情况,结合我国的实际,实行政务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分类制度是一条操作性较强的途径。
政务类公务员一般在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承担决策重大事项、把握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责任。他们由执政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严格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政务类公务员由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管理,对其工作评价主要以本届政府的政绩和选民、人大的表决结果为依据。
业务类公务员在政府中更多地担负着行政业务的管理,其工作属于技术性、程序性的具体事务,必须具有比较合理的知识结构、行政能力和管理技能,其产生主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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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或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考任而来,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进行管理,接受行政首长的领导和监督,实行常任制,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免职或处罚,各级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对其实行管理,依据明确的职位规范对其工作实绩的进行评价。
由于两类公务员产生方式、职责、性质等不同,因而要各级政府的人事管理机构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建议成立“国家业务类公务员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履行管理公务员的决策、监督、协调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具体包括制定公务员基本法和有关的重要法规,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这一思路,对于维护公务员的自身利益、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并对政府机关执行公务员管理制度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是对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两类的明确分途。而在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实践中非领导职务即业务类公务员常没有明确的区分,这容易造成大家竞相攀升当官,因而需要严格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之间的转换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同一公务员不能同时兼任政务类和业务类双重身份。凡是政务类公务员应该据我国的《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产生,业务类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能力的考核和培训,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实行择优录取,不能实行两者的任意转换,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建立真正意义上专业化、职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2.完善考试录用制度
完善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考试,把好进口关,提高人才质量是考试录用制度所取得的初步成果。现阶段的考录制度还须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考试录用制度的运营机制主要就是公平性和科学性,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拔优秀人才“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过程中贯彻得还不够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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