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装置 电气系统 基 础 防倾翻 监控仪 防 雷 应急加固 措 施 随机资料 附着框架与塔身牢固可靠,连接螺栓、销 轴安装正确,穿墙螺栓和螺帽不得松动,附着杆长度和调节丝符合塔吊说明书要求。 主电缆、电线无老化、破损现象,电器开 关、接触器、控制器等电气元件无损坏或接触不良,各电动机应符合绝缘要求,并做好接零保护;电气系统要设置短路、过载、漏电、欠压、错相和断相及零位保护,避雷保护应可靠、有效。 塔机基础部分地脚螺栓配置同一型号的双 螺帽,螺帽不得脱落、松动,横梁之间、横梁与标准节之间的销轴、螺栓安装齐全,不得用其它型号螺栓代替,基础横梁上不得有杂物,不得被土或建筑垃圾掩埋。塔吊基础周围做护栏防护,基础内不得有积水。 已安装调试,符合要求,数据读取准确、 及时(每周不少于一次)。 塔帽顶部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避雷针,与 塔帽固定牢固,塔吊基础横梁上采用扁铁避雷带,搭接并不小于200毫米,采用扁铁对角搭接双面焊。 现场备有大于¢15毫米的钢丝绳,卡环及 调节丝,锚固点具有防风、防雨、排水设施。 安全技术资料齐全,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检查单位: 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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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项目部购置、使用的劳保用品的管理。 二、内容:
1、建筑施工中劳保用品主要是指于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手套、工作服、防雨鞋(靴)、口罩、听力护具、防护眼镜及其他防护用品。
2、公司相关部门及项目部应负有对分包方劳保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的监督检查职责。
3、劳务公司应按照国家的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施工作业各工种人数所需劳保用品品种数量,作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需用量计划》,并由物资供应部门组织采购。
4、劳保用品的采购应到国家定点的生产厂家或商店,购置的劳保用品应同时具备经省颁发的安全准用证和产品合格证。且产品经验收材质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5、要确保向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专用劳保用品应实行使用后更换制度,以保证劳保用品的安全可靠性。劳保用品的发放应建立档案备查。
6、要确保劳保用品购置资金的到位,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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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任意克扣或挪用。
7、公司安全环境部应对各工程施工作业中劳保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应及时纠正,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定期整改。
8、项目部对工地现场的安全防护、职工的劳动保护进行管理控制。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报公司安全环境部备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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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伤亡事故情况,研究伤亡事故发生的规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部2011年12月7日实施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等,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
二、内容:
1、伤亡事故的定义:
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伤亡事故等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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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一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注: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重伤: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伤亡事故的统计与报告
(1)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并按事故的伤害程度逐级上报。
(2)职工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无论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安全无事故,公司各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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