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铺—杨家田11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监理规划(4)

2019-03-15 13:44

5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监理项目部不得予以计量。 3.4.3 费用索赔的处理

3.5.3.1 监理项目部处理合同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1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2 本工程的承包合同文件。

3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 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3.4.3.2 当提出合同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监理项目部应予以受理:

1 索赔事件造成了索赔方直接经济损失。 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索赔方的责任发生的。

3 索赔方已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索赔申请,并附有索赔凭证资料。费用索赔申请表应符合表A.17的格式。

3.4.3.3 监理项目部接到索赔报告后,应在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3.4.3.4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项目部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项目部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4)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符合12.3.2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申请表,或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的第4、5、6款的程序进行。

3.4.3.5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综合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的处理意见。

3.4.3.6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平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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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4.4.1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监理项目部应予以受理。 3.4.4.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监理项目部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期变更报审表并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意见并通报建设单位。当承包单位提交最终的工期变更报审表后,监理项目部应复查工程延期及监理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报建设单位。

3.4.4.3 监理项目部在做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3.4.4.4 监理项目部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审核工程延期的时间:

1) 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和事实和程度。 3)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3.4.4.5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监理项目部应按12.3.4的规定处理。

3.4.4.6 当承包单位未能垵照承包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监理项目部应按承包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3.4.5 合同争议的调解

3.4.5.1 监理项目部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调查和取证,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 2)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 在监理项目部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项目部应要求承包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3.4.5.2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3.4.5.3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监理项目部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通知后,应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3.4.6 合同的解除

3.4.6.1 承包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3.4.6.2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承包合同最终解除时,监理项目部应就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应得到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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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半成品、构配件的款项。 3) 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承包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3.4.6.3 由于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承包合同终止后,监理项目部应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1) 承包合同终止时,清理承包单位已按承包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和已经得到支付的款项。

2) 施工现场余留的材料、设备及临时工程的价值。

3) 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该部分工程的清理、质量缺陷修复等所需费用。 4) 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5)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在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承包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3.4.6.4 由于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承包合同终止时,监理项目部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3.5 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3.5.1 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3.5.1.1 保修期的起算

按承包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或按工程项目移交生产交接证书中注明的保修起算日期。 3.5.1.2 保修期的延长

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其他约定时,监理项目部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与承包单位协商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保修延长的决定。 3.5.1.3 保修期的终止

保修期或保修延长期满,承包单位提出保修期终止申请后,监理项目部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的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保修期终止。 3.5.2 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3.5.2.1 监理项目部应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调查分析并与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共同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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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

3.5.2.2 对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项目部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修复,对无法修复部分进行重建。

3.6.2.3 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项目部应审核承包单位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的费用追加申请,并签认。

3.5.2.4 对修复和重建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签发工程项目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3.5.2.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监理项目部应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最终支付签认。监理项目部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在保留金支付申请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至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签署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申请。 4 监理工作目标

根据“工程平安、质量优质、工期高效、造价合理、环境友好”的创优总体要求,制定本工程目标: 4.1工程质量

线路工程: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不发生一般施工质量事故。工程无永久性质量缺陷。工程带负荷一次启动成功。

工程确保达到《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11年版)》、《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3年版)》要求,工程达标投产。争创湖北省电力公司质量管理流动红旗工程。争创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 4.2工程安全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省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做到事前预控周密、过程控制严格,以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

安全目标:不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4.3. 文明施工和环保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定》要求,创建“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树立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品牌形象:“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识标志、绿色施工等各个方面必须达到《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安全标示、标志清晰规范,实行办公区、加工区和施工区域的分区隔离。

土建和电气协同作业、多个施工标段共同施工时,综合考虑整体规划、交叉作业、工序交接等关键环节的文明施工要求。

环保、水土保持、安全、劳动卫生等各项工作应满足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及验收标准。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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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按规定排放,污水深沉排放合格率100%,施工噪声不超标等。

争创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 4.4. 工期和投资管理

工期管理:2013年9月开工,2014年12月竣工。

投资管理: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超过批准概算。 4.5. 工程档案管理

开展工程档案同步管理。本工程统一编制工程档案管理归档目录,档案管理坚持前期策划、过程控制、同步归档、分阶段移交。档案管理符合工程档案验收规范要求,一次通过档案主管部门验收。 5 监理工作依据

5.1鄂电司发《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汉孝城际铁路天河牵引站供电电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通知》(鄂电司发展〔2011〕297号) 5.2 湖北省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5.3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分类 序号 1 2 3 4 5 法律法规 6 7 8 9 10 11 12 1 国家现行标准及文件 2 3 4 5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9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1998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1991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07号令 GB T50319-2013 DA/T 28-2002 GB/T 50328-2001 JGJ 46-2005 建质(2009)87号 第 20页 /共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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