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5月24日将你站无证配制制剂一案移送至NJ市公安局JN分局,并抄送JN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22日,NJ市公安局JN分局认为,TJS社区卫生服务站无证配制假药制剂的违法情节不足以构成生产假药罪,将案卷退回我局作行政处罚。 相关证据:
举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处方笺复印件;《自配口服药品说明书》;小儿止咳糖浆和磺胺嘧啶混悬液购进票据复印件;小儿止咳糖浆和磺胺嘧啶混悬液购进、库存情况表;处方笺及门诊相关科室核算联复印件;配制、使用大力克止咳糖浆统计表;JN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JN)食药监药罪移?2016?3号];NJ市公安局JN分局《关于当事人不宜认定为构成生产假药罪的公函》及退回材料;TJS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被我局扣押的大力克止咳糖浆实物样品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站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擅自配制大力克止咳糖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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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
鉴于你站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假药大力克止咳糖浆的行为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且同时违反了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向你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JN)食药监药罚告?2016?15号]和《听证告知书》[(JN)食药监药听告?2016?15号]。你站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我局申请听证,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假药大力克止咳糖浆95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43290元整;
3.处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计18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22329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NJ农业银行JN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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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NJ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NJ市JN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JN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7月1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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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药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Y)食药监药罚(2016)53号
当事人:BCT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性别:女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
根据《HN省2016年省级药品监督抽验计划》,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12日对你公司中药库房合格品区的中药饮片木通(标示生产企业:BCT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0150201)进行了抽样。经YZ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YP201610035),结果不符合规定(【性状】项:不符合规定;【鉴别】项:显微特征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不符合规定)。上述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木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假药的情形,即该款(二)项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应当判定为假药。201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药品检验报告书,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扣押了尚未销售的中药饮片木通21.4 kg。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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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申请。
经查明,你公司2015年1月13日,从药材市场购进药材木通30kg,2月12日用于生产中药饮片木通28 kg(批号:20150201),无剩余,2月14日经检验合格验收入库。3月5日销售给XKL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3 kg, 4月8日销售给QY县药材公司中心大药房人民路店3 kg, 销售价均为9.35元/ kg,销售金额合计56.10元。截至调查日,除被我局抽样的0.6 kg外,尚未销售的21.4 kg被我局扣押。上述中药饮片木通货值金额261.80元,销售金额56.10元,违法所得56.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获罪情形,你公司上述生产木通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假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6月20日将此案移送YZ市公安局,并抄送YZ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29日,YZ县公安局认为你公司生产假药木通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生产假药罪,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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