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YB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YJ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7年3月9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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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药品生产企业更改生产批号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S)食药监药罚?2016?40号
当事人:NGYD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编: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 性别:男 职务:董事长 违法事实:
2016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包装车间正在包装的半枝莲(批号150701),当天生产已完成包装的鸡内金(批号150401)、板蓝根(批号150601)、白前(批号160301),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批号不符合一般按照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批号的方式。经现场调查,查阅你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你公司中药饮片生产批号的确定方式是用产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标注,有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生产年度,中间两位表示生产月份,后两位表示当月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不同批次。根据你公司生产批号的确定规定,上述4种产品标注的批号均与生产日期不相吻合。
经查明,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6月、7月先后生产和入库上述相同批号的鸡内金88.3kg、板蓝根73.5kg、半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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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kg,2016年3月生产白前199.7kg。包装车间发现的4种产品,均为套用之前生产的相同产品的生产批号。你公司将新生产的中药饮片生产批号改用以前已有的生产批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即该款(二)项规定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情形,上述改用之前已有的生产批号生产的4种中药饮片应当按劣药论处。其中半枝莲生产96kg,标示销售价格12元/kg;鸡内金生产58.6kg,标示销售价格15元/kg;板蓝根生产100.6kg,标示销售价格30元/kg;白前生产42kg,标示销售价格48元/kg。截至调查日,上述4种产品尚未销售,均被我局扣押。合计货值金额7056.00元,无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半枝莲、鸡内金、板蓝根、白前等4种中药饮片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半枝莲、鸡内金、板蓝根、白前等4种中药饮片销售价格单打印件;NGYD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关于批号标注规定的说明;NGYD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的半枝莲、鸡内金、板蓝根、白前4种中药饮片样品实物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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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公司违反规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更改生产批号,具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属于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S)食药监药罚告?2016?40号]和《听证告知书》[(S)食药监药听告?2016?40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半枝莲(批号150701)96kg,鸡内金(批号150401)58.6kg、板蓝根(批号150601)100.6kg、白前(批号160301)42kg(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14112元整; 3.责令停产。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SY市政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市财政局窗口开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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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HN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SY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SY市D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8月3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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