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的开工日期与本安装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的延期开工日来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暂停施工
一、发包方代表在发现承包方施工有重大问题时,可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暂停要求后的24小时内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施工工程,在认真接受了发包方代表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发包方代表末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承包方提出复工要求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考虑复工。承包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处哩。
三、暂停施工非承包方原因的,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如若非发包方原因的,由发包方向责任方追索);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引起工程廷期竣工的,应按工期奖罚措施罚款。
第十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廷的,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设计发生了重大变更;
2、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至累计停工超过24个小时; 3、非承包方原因出现的经发包方同意给予顺廷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应就廷误的内容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应在承包方提出报告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本合同内所有引起工期延误的事由发生后,承包方均应在15日内书面向发包方报告原因,否则视为不影响工期,承包方日后不得再主张。特别是对于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与土建单位及设备供货商的施工配合、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原因,为避免日后的争议,对于承包方末在15日内专门提出或在对应的工作联系单中没有提出要求顺延工期的,一律推定为不影响工期,承包方日后不得再以此要求顺廷工期和主张相关权益。发包方收到报告后10天内必须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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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一条检查和返工
一、承包方应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拔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要求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外,由此发生额外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的合格条件和承包方投标书承诺的工程优良率。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按有关规定计纳违约金。
三、由于设计、设备等非承包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承包方予以返工、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无法予以修改的,经发包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二十七条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和申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申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称、验收时间及要求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另行约定。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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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改进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经双方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代表未能在验收记录上签字,24小时后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后,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单体调试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部分以外,单体调试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参与并全程配合调试单位进行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调试。
二、由于承包方施工质量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承包方修复并费用自付;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擅自操作且不当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承包方或由承包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承包方由此额外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后再与责任方结算。
第十五条验收和重新捡验
一、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承包方在验收48小时前应提交 \验收通知书\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内容、时间、地点并附上承包方自检记录。
二、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廷期验收,廷期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三、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要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调整与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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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协商作调整 1、由于设计院施工图纸错误,且已造成承包方返工的单项工程并且调整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者,或单位工程累计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但单项工程调整金额在20000元及以下者,不予确认)。承句方不得拒绝发包方提出为满足安全或方便运行而提出的有关变更;根据现场情况确实存在变更,承包方应充分考虑到不可见预算,设计变更累计安装费用按15万元总价封顶。
2、发包方招标范围外的另外委托。
3、锅炉及其主要辅机设备本身有缺陷需现场处理的。
4、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及其预防所采取措施的费用。
5、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0天内,按第二十三条约定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在承包方提交通知后的30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承包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工程款预付
本项目工程无预付款。
第十八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承包方每月25日向发包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发包方代表与监理在承包方提交报告后15天内按设计施工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发包方在进行工程量计量24小时前通知承包方派人参加,承包方应为发包方及监理进行工程量计量提供便利条件,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量计量,发包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承包方由于施工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方一律不予计量。
四、追加或变更的工作量仍然执行此标准或此写协议约定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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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从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至70%,在 “已完工程量报告”核实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 70%拨付当月进度款,至机炉整套调试试运行通过电力部规定的72+24h连续运行考验合格后30天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给承包方。承包方全部获得发包方签发的工程移交证书之后30天内,向承包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所余10%留作质保金。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条材料与设备的供应
一、该工程实行 “承包方包工、包辅料及设备托管制”,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
二、本工程所需设备由发包方提供,其余均为承包方提供【但本工程的所有电缆(含特种电缆)、阀门及润渭油等材料除外,详见招标文件3.6条款规定】。发包方按其“设备需求计划”和“施X综合进度计划”安排的时间为承包方供应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所供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要求清单相符,并向承包方提供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三、发包方提供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时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方负贵补修、赔偿。
四、发包方供应的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与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设备和所定的部分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承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由发包方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共同进行,开箱时出现的缺件由发包方负责联系补足,承包方可协助,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发包方重新采购。
2、承包方呆购的材料所出现的缺陷、问题,概由承包方负责。
3、承包方负责设备的二次搬运、卸车、安装中损坏的油漆补漆,并承捏由此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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