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其它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事故。
二、承包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及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方负责造成的事故由责任万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发包方为此提供方便。
三、承包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区以及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发包方报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四、承包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一条关于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的申请、审批、申报、试验等工作。
一、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用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另定)分享。
第三十二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铁币等有考古、 本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发包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承包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提出处理意见。发包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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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工程分包
一、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方对外分包部分工程,须经发包方审查同意并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发包方代表,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或疏忽,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1天向发包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2、承包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费用及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3、承包方的施工设备、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四条第二款(2)条中的情况造成伤亡则由发包方给予补偿。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费用按第一部分第五条约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
一、发包方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二、承包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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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后发生事故,承包方应在15天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方在15天后每1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发包方,承包方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一、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发包方应如约付给承包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成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三、承包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四、发包方应为承包方及分包单位的撒出提供必要务件。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合同的提前解除
一、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承包方未按合同期限竣工或未按担保的完工日完工的,在计算了顺延工期后仍延期90天时起,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处理。
三、属承包方责任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仍然无法解决,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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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权利和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十九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备执五份。
发包方(盖章): 创冠环保(安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0595-26013333 0571-88144463 传真: 0595-26012222 0571-88144183 地址: 安溪城厢镇涝港村 邮政编码: 367400 310022
承包方(盖章):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委托人: 开户支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地址:
杭州市开元路21号 邮政编码: 第 24 页 共 42 页
合同条件附件目录
附件A 履约保函 附件B 施工进度和管理 附件C 承包方的劳务和人员 附件D 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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