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履约保函
银行为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函。其应符合以下基本内容。 致:
鉴于(承包方名称:法定地址,以下简称承包方),和你方于(签约日期)签订编号为合同(合同名称),承担实施(工程名称)。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方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承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本银行(担保人名称,法定地址),同意为承包方出具此项保函。 本银行在此作为担保人,代表承包方向你方承担支付人名币41.5万元(相当于合同总价的10%)的责任。当承包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违约而使你方造成经济损失,你方以书面文件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你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本银行直至承包方获得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60天内一直有效。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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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施工进度和管理
1、项目进度和进度报告
承包方要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完成全场施工组织设计、二级网络进度。 1.1承包方的施工安排和进度安排要服从发包方的进度要求。 1.2承包方的施工安排和进度安排要满足安装的要求。
1.3承包方应每周根据木合同提供的服务情况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提供最新的度报告,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其他该类信息,以如实报告已完成或将要完成的服务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承包方应负责保证服务及其他工作是按项目进度表进行的,并负责所有与分包商的进度计划的协调工作。项目进度表及进度报告应随着服务的进行每两周修改一次。
1.4承包方应参照1.3条的要求提供月进度报告。
1.5承包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五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递交一个项目施工计划并监督、协调及确保项目按照本合同的迅速地建设。 2、检验和催交
2.1为完成服务,承包方应进行所需要的所有检验、催促、质量控制及运输等工作。承包方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设施场地内外构成或将要构成项目的、或将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及其他工作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承包方应在施工或场外制造过程中的适当时候不时地对所有正在进行的工作进行细致的检验,以确保这些工作按本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在进行,并使发包方在这类工作中避免出现缺陷或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应在此类检验基础上不断地将所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报告,在检验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提交有关问题的书面报告以及承包方建议的补救措施。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选择参加或部分参加所有检验,并且如果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及设计文件的要求,有权向承包方提出建议,以便进行补救。
2.2承包方应拒绝接受那些被确定为与设计意图不符的材料或设备,而无论该等设备和材料来自何处。承包方还应监督材料和设备投入到项目中的方式和使用这些材料的工艺与质量。但无论承包方如何自行进行检验,承包方同意并接受其投入到项目中的材料都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的现场中心实验室的检验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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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根合同进行检验与否都不意味免除承包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也不能解释为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他工作的批准或接受。此外,承包方应保证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具有检验权利。
2.4承包方应建立并跟踪项目管理系统并按本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提供工程管理服务。
2.5承包方应保护和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 何单位的设备、材料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 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费用,并保护和保障发包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 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发包方提供的设计或 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3、税项
承包方应经管和文付任何税务部门对承包方及其相关的雇员在履行与其相关的义务时用于本项目的销售、采购、进口或材料、供应品、设备、服务或劳务所征收的所有增值税、销售税、使用税、毛收入税、进口关税和其它收费,包括承包万的所得税和承包方或雇佣劳务人员而应对工人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或类似项目支付的税金(总称“税项”),并将与这些税项相关的资料和报告按要求上报税务部门。同时将所有这些资料和报告以及关于所有增值税退税设备的适用的增值税纳税凭其副本立即报送发包方。 4.与其他承包方的协调
承包方将负责协调其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施工及项目施工的外部接口协调,同时积极主动地与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安装单位的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单位密切配合。承包方将允许其他承包方将材料带进设施场地或在设施场地上储存材料以进行他们的服务,但须得到发包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方应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承包方合作,协调承包方的服务与该类其他承包方的工作和服务。承包方应与该类其他承包方互相交换有关合同的技术要求规定应提供的所有必要的图纸和其他信息,同时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各提供二份可复制(含一份电子版)的上述全部图纸,并同时将承包方和该类其他承包方间互相交换的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信息及有关的书面往来信件抄送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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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清理和废物处理
承包方应每日对设施场地进行清理,避免设施场地因进行服务而堆满废料、垃圾及其他废物。在项目完工之时或之前,承包方应把所有(含地面及地面以下40cm范围内)石油、废料、垃圾和其他废物及非发包方所拥有的一切工具、施工设备、机械和多余材料搬出设施场地,使设施场地干净、整齐、随时可用。在做任何清理与处理时应遵守一切适用条例。承包方应将自己或其他承包方运至设施场地的、或作为承包方或其他承包方施工活动的一部分而产生的,使用的或处理的任何有害物运出,不得遗留在设施场地内,并按环保规定妥善处理。一旦发现设施场地内存在有害物质或发现有害物质,从设施场地释放出来,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并由承包方立即无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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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承包方的劳务和人员
1、承包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同投标文件相同并要求及时到位,包括但不限于:
(i)具有进行服务的执照的职业工程师;
(ii)一名项目工程师和结构、机械、化学、电气、土木、成本控制、工期计划、采购和施工等方面的专发包方管人员,而该类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曾在规模和技术类似的电厂工作的经验,并在适用条例要求范围内持有能提供服务的执照;
(iii)一名项目经理或其他代表(“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此名代表须是承包方组织机构的正式成员,他应从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一直到项目完工为止常驻设施场地并设立管理办公室,并且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有权代表承包方执行本合同;
(iv)质量检验人员。这些人员应直接向承包方的总部汇报而不是向现场内的项目工作人员汇报;
(v)安全检查和保证人员,其全天的唯一工作、职责和责任就是确保按照本合同在的设施场地或设施场地附近的承包方的设施上进行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都是以安全而谨慎的方式进行的,完全符合适用条例。他们均应直接向承包方总部的高层领导汇报,而不是向现场内的项目人员汇报。
承包方应该根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提供为项目聘请的任何或所有人员的履历表,并根据发包方的要求安排监理工程师和/或发包方他们面谈。此外,对上述第(iii)、(iv)和(v)类人员的选派,应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协调并取得发包方的认可。承包方在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对任何属于该第(ii).( iii)、(iv)及(v)类人员的职员或任何其他处于主管或领导职位的个人进行调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调动和更换任何职员不论是否曾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事先审批),并以可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接受的人员代之。承包方雇用的所有工人及劳务人员的雇用条件应符合中国劳动法及其他适用条例。
2、承包方的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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