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7)

2019-03-15 18:44

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的授权代表,其应将全部时间用于指导项目的实施。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应接受(代表承包方)本合同项下的一切通知、指示、认可、批准、证明、决定及其他往来信息,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不论何时离开设施现场,都应指定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能够接受的人选代理其职,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

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可随时将其权力、职责和管辖权委托给任何人,而且可以随时取消该等委托。任何该等委托或取消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在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由承包方的项目经理签发的、说明委托或取消的权力、职责和管辖权的内容的通知方可生效。 3、承包方的人员适用

承包方只应聘用 (或促使聘用)那些在其各自的专业和职业中工作认真并且是充分合格的、格熟练的、经验丰富的人员。如果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方在设施或项目中所聘用的任何人,包括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有如下表现,可建议承包方撒换(或者促使撤销)此类人员:| (1)坚持错误行为;

(2)不称职或玩忽职守; (3)不符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

(4)坚持任何危害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当的话,承包方应任命(或促使任命)一名合适的、为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所接受的人员替换上述人员。

4、危害治安的行为

承包方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任何分包商的职员和劳务人员)的或他们中间的任何非法的、聚众闹事或危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设施附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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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1计划和进度报告程序 1.1总则

本规定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支持文件的准备和内容完全由承包方自己负责。发包方对此的任何评论或其它行为或疏漏,都不构成指示或是强加给发包方的或减少承包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或义务。

本管理程序涉及的合同计划、施工方法和其它证明文件的信息和内容不应被认作是指定的施工方法、顺序和时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对此的评论也不应被认为是指示。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计划指定施工方法、顺序或时序时,可参见合同中的相应部分。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规定中提及的合同计划、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其它的证明文件各四份,征求其意见。

1.2合同计划

合同计划应是实现合同中规定的担保完工日而要求的关键日期的总体计划,由承包方来完成。该合同计划应分成几个主要部分,请楚表明该工程备阶段的关键日期。对该合同计划的任何更改,承包方都应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 因合同计划的更改导致发包方对合同中项目进度所陈述的各项活动完工日期的任何廷迟,在更改的合同计划实施前都要得到发包方对该合同计划更改的批准。

1.3施工计划

承包方应在开工日后七天内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计划。 承包方应在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时,向其提供承包方施工计划的更具体内容。

该施工计划应包括建筑安装施工顺序图和任何承包方认为合适的某特定工作的独立计划,请楚地表示该项工程各方面的工作,并且应考虑到但不限于下述各方面:

1. 承包方和所有分包商的工作;

2. 分别由各工种完成的该项工程各关键部分的工作; 3. 合同中描述的所有工作的顺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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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楚表明该项工程的各项工作,重点突出承包方认为适当的重要活动关系,为了保证这一要求得到执行,各项工作的时间坐标应表明:

1. 工作周内每项工作持续时间,应反映出计划的物资设备分配情况; 2. 每项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最早和最迟日期; 3. 关键工作顺序应单独标明;

4. 承包方主要设备,如塔式起重机、临时载人电梯、垃圾箱等设备的安装和拆卸时间;

5. 标出关键日期,包括承包方提交加工详图、坐标图、产品参数、样品和提交其它材料的日期,以及取得材料和设备的批准及其生产、交付所需要的提前时间;

6. 承包方在设施场地以外的材料预加工(如果有)和材料运输等重要工作; 7.承包方为完成施1计划而需要的,并且需要其他方提供的关键信息文、批文、供货或设备。应明确标出依靠这些条件才能进行的工作;

8.由公共机构承办的煤气、水、电和电话等公用设施的接通,而且应标明前期工作应完成的时间、进出途径和这些工作时间的允许余量;

9. 承包方或发包方之间以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报表、报告或试验资料及其审核的时间以及对施工进行批准、验收或同意的时间;

10. 消防设施的检查和合格证明、(临时或长期)占用许可的检查和证明以及其它由有关部门签发的检查和证明;

11. 承包方与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为设施完工而进行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检查及其清单。

1.4施工计划的更新

施工计划应每月更新提交两次,具体要求如下

1. 设施施工期间每月的15号和最后一个工作日,所依据的数据和测量结果分别不能晚于当月的10号和24号;

2. 双方同意的任何时间; 3. 承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是当时实施的,并反映当前工程的实际计划和完成设施(及设施各机组)拟采用的计划,明确承包方当时预计完成设施或达到预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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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日期。

在不损害《施工计划的更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承包方应提供施工计划与实际计划的月比较表,并对末实现计划的进度作出适当的解释。

每个更新的施工计划应按照本规定中《施工计划》的要求及下述要求进行准备:

1.标明每项工作的实际开始和结束时间;

2. 各项工作的所需时间要根据承包方拟采用的进度进行调整;

3. 由于调整正在进行或未开始的工作的预计所需时间而引起的计划变动; 4. 根据合同条款作出的指示引起工作顺序或拟采用方法的调整而导致的计划变动。

在不影响本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认为相对于最终完工,实际施工进度与当时的施工计划不符,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方制定补救计划。

1.5 施工方法

承包方应在开工日之前7天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方法,该施工方法应包括下述辅助资料:

1. 月劳务分析 2. 施工设备分析

3. 含时标细化的工程网络图表(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完成)

该施工方法应详细说明承包方在设施施工申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方式。 承包方在准备该施工方法时应考虑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并提供下述详细情况:

1. 钢结构的施工;

2. 工程各个阶段,标明进出的途径、施工主要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位置等等; 3. 交通安排; 4. 安全措施;

5. 邻近建筑物、服务设施和构(建)筑物的保护; 6. 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信息。

承包方应按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和细节提交其与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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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承包方在设施施工过程中准备采用的信息、图纸、计算资料和其它相关文件。

承包方准备在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方法和方式如果有修改或增加或在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指示时,承包方应更新该方法说明,使其在任何更新后都是当前的,并反映设施施工时所采用的方法。

1.6 施工方法及其更新的支持文件 A、劳务分析

劳务月分析应制作成图表形式,应表明承包方进行和完成施工准备使用的从事各工种工作的工人数量。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独立的劳务月分析。 B、施工设备分析

施工设备分析应说明设备的类型、生产能力和数量,并附以条形图,承包方施工时计划使用的每种设备都用一组条形对应时间座标表示。

设施的每个主要部分都要求有单独的施工设备分析。

承包方应根据本规定《施工方法》规定提供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的信息资料。

1.7 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A、在收到承包方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第一稿后七天内,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B、对以后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的所有修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后三天内对其提出书面意见。

承包方应认真考虑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意见,如果认为合适,重新将施工方法与施,工计划提交给发包方,由监理工程师进一步提出意见。重新提交的时间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后三天之内。而监理工程师也应在收到重新提交的计划后三天内提出进一步的意见。

1.8 修改进度计划

A如果工程的进展不符合进度计划时,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可指示承包方修改计划。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计划的修改都不得造成竣工工期的延误。因进度计划的修改而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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