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题(2)

2019-03-15 19:33

实通知C银行,要求该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

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时,持票请求C银行付款,C银行以B公司已经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以及B公司未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账户为由,拒绝了D公司的付款请求。

(1)C银行拒绝D公司付款请求的两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应D公司的要求,支付了全部被追索金额,转而作为持票人向B公司再追索,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其请求?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为支付一批采购的农副产品货款,向李某开出一张金额为4万元的转账支票。李某为偿还欠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获该支票后,将支票金额改为14万元后,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取得该支票后,到为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乙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乙银行在对该支票审查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要求王某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为王某办理了委托收款手续。甲公司开户的丙银行作为委托付款人,也按照乙银行的审查方式审查该支票后,将票面标明的14万元从甲公司账户转入王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公司在与丙银行对账的过程中,发现前述支票转出的金额与所应当支付的金额不符,即提出异议。丙银行在核对的过程中,发现支票票面金额被变造的事实。

(1)甲公司所受损失可否向丙银行追索?并说明理由。 (2)本题所述的支票在变造后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除未发现支票变造的事实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过失?并说明理由。 (4)如果丙银行在向王某付款前发现该支票被变造的事实而拒绝付款,王某可以向哪些人进行追索?被追索对象应承担票据责任的金额分别是多少?并分别说明理由。

1、 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 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 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 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 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 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

追索权 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 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 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 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 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 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 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 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 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 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 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 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 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 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 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 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 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 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 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 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

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 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 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 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 其即成 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 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 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 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 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 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 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 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 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 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 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 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 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 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 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 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

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 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 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 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 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 任? 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 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 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 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 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 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

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 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 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 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 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 带责任。 4、

案例分析题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 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 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

金额 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 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 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 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 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 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 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 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 栏)签署银 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 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 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 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 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 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 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 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 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 追偿。 5、 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6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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