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题(3)

2019-03-15 19:33

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 1996年1月25 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 25万元,到 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 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 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 23.6万元,乙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 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 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 款。1996年11月2 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 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 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 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 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 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 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 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 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 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 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

责任。 ?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 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 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 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 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 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 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 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6、 案例分析题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 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 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 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

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 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 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 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 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 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 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 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 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 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

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1) 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 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 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 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 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 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 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 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 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 复权方法。 7、 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 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 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 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 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 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 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 厂账户。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 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 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 汇票金额为7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因王江下落不 明,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

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正阳 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 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 69300元。 被告正阳麻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 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入 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请问:(1)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 (2)正阳麻纺厂和源汇区支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驳回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持票 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已取 得票据权利,则可依侵权或不当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据利益。 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取得案涉票据,是信其票据金额为7万元的记载内 容的,并付出了与7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 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 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 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 重大过失。而付款人正阳农行作为专业办理银行结算义务者,在办 理业务中的注意义务要大大高于普通人

的注意义务,即其应负有善 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票据的变造问题连负有善良管理 人注意义务的付款人正阳农行都不能发现,就更不能要求负有普通 注意义务的持票人正阳麻纺厂去发现了。因此,本案中正阳麻纺厂 因不存在持票人的重大过失,享有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其所取得的 票据利益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应为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返还的 问题。故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 回其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正阳农行所受的损失只能依侵权关 系追究票据变造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2)本案涉及的汇票签发时票据金额为700元,正阳麻纺厂取得时票 据金额为7万元,显然发生了票据的变造。但票据被变造并不影响票 据本身的效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 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本案中,签发行源汇区 支行在700元的金额内负票据责任。而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 后记载的事项负责,故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应在7万元金额内负票据责 任。

8、 案例分析题 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 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 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 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 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 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 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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