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分析题(4)

2019-03-15 19:33

经公安 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 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 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 损失。 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 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 任。 (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 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 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出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 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 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 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 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 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了。 9、 案例分析题 天益公司采购员万某需携带5万元金额的支票到A市采购原料。该支 票由天益公司刘某负责填写,由该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 务人员的印鉴,收款人一栏则授权万某填写。以上记载均有支票存 根记录为证。万某携该支票到A市某私营企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原 料,该私营企业老板董某是万某的朋友,其见该支票上的笔迹为万 某所为,以自己最近资金周转陷入困境为由,请求万某帮忙将支票 上的金额改为15万元以渡难关。万某碍于朋友情面而应允,使用董 某提供的涂改

剂将金额改成了15万元,因此,从外观上看不出涂改 的痕迹。其后,董某为支付货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某化工厂。

此事败露后,天益公司起诉某化工厂和董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10 万元票款。 请问:(1)本案中万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 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万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董某串 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 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 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天益公司对某化工厂 只应承担支付5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化工厂应返还其余额票款给天益 公司。其次,董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10万元的义务。再 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万某和董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 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10、 案例分析题 1996年2月6日,某市副食品公司与某县商业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 同,约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内供应6万元的牛肉。同 时,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 人,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并交付给商业 公司。2月7日,商业公司发现该汇票已不慎丢失,遂立即通知副食 品公司,并要求其暂停支付。2月8日,商业公司依法向某市人民法 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 且于当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2月9日,法院依法 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

日。公示催告期间届 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于是,法院根据申请人商业公 司的申请,于4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并公告判决,通 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6日,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 票所载票面金额6万元,副食品公司当日足额付款。4月 22日,某市 服装厂持一张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经确认,该汇票正是副 食品公司签发给商业公司的那张汇票。汇票背面记明第一次背书人 是商业公司,并有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签章,被背书人是 李某;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是李某,被背书人是某市服装厂。第一 次背书的日期是2月25日,第二次背书的日期为3月17日。据某市服 装厂称:该汇票是3月17日,个体服装经营户李某向服装厂批发服装 时,背书转让给服装厂的。当时,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审查,见 背书连续,格式也符合要求,便予以接受,根本不知李某是不正当 持票人、背书也是伪造等情况。服装厂对该汇票属善意取得,副食

品公司应予付款。而副食品公司则以该汇票已由法院作出除权判 决,并已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向服装厂付款。于是服装 厂以李某为被告,要求其对该汇票付款。经审理查明,该汇票背书 系李某伪造。根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应予追 究刑事责任。 请问:(1)持票人商业公司在丧失汇票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否合 法、有效?试说明理由。 (2)服装厂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1)商业公司关于汇票丧失的救济措施合法有效。主要理由:作 为收款人的商业公司在汇票遗失后,及时通知了汇票的付款人副食 品公

司,要求暂停支付,然后于次日便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 商业公司所采取的这些救济措施是符合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的, 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充分的。在法院依法对该汇票作出除权判决 后,商业公司便有权依判决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的票 面金额。 (2)服装厂取得票据的行为不合法,无效。这是因为: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无效。在本案中,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日,而服装厂从李 某手中 取得票据的日期为3月17日,因此,这一转让票据的行为应属 无效,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服装厂并不能取得该汇票上的 权利,当然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要求汇票付款人副食品公司付款。 11、 案例分析题 甲为出票人,因汽车买卖而签发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交给乙。按照 双方的约定,在乙交付汽车的同时,甲亦承兑了自己签发的汇票。 未几,甲、乙双方就因汽车质量纠纷而诉诸法院。诉讼期间,乙又 将本案所涉汇票背书给知悉该诉讼的丙。 请问:(1)丙能否向甲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2)假如甲在质量纠纷诉讼中全部胜诉,其退货给乙的主张得到法 院支持,甲据此拒绝支付票款给丙,那么,甲的这种抗辩属于什么 性质的抗辩? (3)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抗辩权是否相同? 答:(1)丙虽然明知前手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 但并非恶意或者间接恶意取得票据,也谈不上因重大过失取得票 据,故仍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但由于知情,故需继受前手对该票 据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o (2)甲无论以出票人还是以承兑人身份,均可以主张知情抗辩而对

抗丙。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直接法律关系相对当事人或者知 情人),故属对人抗辩。 (3)严格而言,甲作为出票人与作为承兑人的抗辩权是不同的。如 前者可以主张原因关系抗辩,后者则不能。但在本案中,因主张票 据权利之人不是出票时的直接法律关系相对人,故甲即使作为出票 人时,对丙也只能主张知情抗辩。在此情况下,其抗辩权与作为承 兑人的抗辩权行使的事由相同。 12、 案例分析题 陈某为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陈女13哕,中学生。1999年9月间,陈 女趁陈某疏忽,擅自动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 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 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 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和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 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料玩具 厂。次日,当地报纸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该塑料玩具厂破产的公 告。因清算组尚未成立,该厂会计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其开户行人 账,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鉴不将。清算组成立后,持该支票向票 据上出票人陈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 是:我的印鉴是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 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 已破产,丧失了受领资格,等该厂清算时再说罢。 请问:(1)陈某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

辩?如果所述各情节得以证 实,其抗辩能成立吗?为什么? (2)某购物中心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陈某主张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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