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办法规定不结算;“五不付款”:即领导签批的白条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不付款,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格式不付款,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付款。
7.3.2 劳务费用结算实行业务部门把关制度。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复核施工项目和数量,安全质量环保部门出具质量安全评价证明,物资设备部门提供扣款资料,项目经理签认出具结算单,财务部门方可支付结算款。
7.3.3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防范和规避企业管理风险,各工程施工项目实施劳务或工序分包,要根据工程施工作业量及难易程度收取劳务协作队伍履约保证金。
7.3.4 履约保证金的费用收取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不低于承包总额的5%。
7.3.5 履约保证金由各子公司集中管理。待所承担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履行合同要求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费用清算。
7.4 劳务协作队伍考核、年度审查
7.4.1 子公司主管及相关部门要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监督和评价,检查合同履行和满足情况。每年末对劳务协作队伍进行一次评估和年审。
7.4.2 对有连续两年以上没在局施工的劳务协作队伍须重新进行登记、评价和注册。
7.4.3 不合格劳务协作队伍清理。局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子公司上报的合格、不合格劳务协作队伍名册,在局予以公布。在局管范围严格禁止使用局公布的不合格劳务协作队伍。
7.5 劳务合同管理 7.5.1总体要求
必须遵守局制定的《分包与劳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项目部合同成本部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配置合同专职管理人员。各工区项目部的合同成本部负责对本项目范围内合同进行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手续齐全的合同报项目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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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劳务合同评审与订立
a)合同评审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主要是对合同的条款是否表达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有关合同的不同意见是否已解决,承包人是否有能力按合同条件完成全部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和评价。
b)合同评审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2)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备性审查。 (3)合同双方责任、权益和项目范围认定。 (4)合同风险评估。
c)承包人应研究合同文件与发包人所提供的信息,确保合同要求得以实现;发现问题应与发包人及时澄清,并以书面方式确定;承包人应有能力完成合同要求。
d)要使用具有“四证一照”(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最重要,必须具备)的合法有效的劳务协作队伍,不能是无任何证照的包工头,以规避风险。
7.5.3劳务合同实施控制
a)合同实施控制包括合同交底、合同跟踪与诊断、合同变更和索赔管理等工作。 b)在合同实施前,合同谈判人员应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应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合同实施计划和合同实施责任分配等内容。
c)项目部、工区项目部要监督合同执行行为,并协助各承包人的合同实施工作。 d)合同跟踪与诊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偏差。
(2)工区项目部应每月组织一次诊断合同履行情况,诊断内容应包括合同执行差异的原因分析、责任分析以及实施趋势预测,及时通报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e)合同变更管理应包括变更协商、变更处理程序、制定并落实变更措施、修改与变更相关的资料以及结果检查等工作。
7.5.4劳务合同终止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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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结束即合同终止。工区项目部要及时进行合同评价,总结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总结报告。
7.6 劳务人员管理 7.6.1 劳务人员范围
a)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
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服务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组织符合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并在与其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人形式。
b)劳务企业输出的劳务人员
指由劳动行政部门资质认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型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劳务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者与劳务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型公司按规定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劳务输入的实际用人单位不发生劳动关系,只从事劳动服务。
c)劳务基地输出的劳务人员
指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达到一定条件和规模的建筑劳动力培训和供给的县(市)建筑劳务基地输出的劳务人员。
d)其他零星劳务人员
指为完成某一项临时工作任务,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 7.6.2 使用劳务人员基本条件
a)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b)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身高1.55M以上,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身体健康(附县及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c)按规定参加行业培训,持证上岗。专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均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d)与输出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确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7.6.3 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输出)合同(协议)
a)使用劳务派遣公司、劳务企业输出的劳务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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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求签订《劳务派遣》或《劳务输出(入)》合同或协议;使用劳务基地输出或其它零星劳务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一次性劳动(劳务)合同。
b)劳动(劳务)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甲乙双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身份证号码等, 劳务合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及持证要求、劳务报酬支付、劳务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文本及生效日期等。
c) 劳务派遣(输出)合同(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甲乙双方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合同协议期限、派遣岗位、人数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履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劳务费用结算、其他约定。
7.6.4 劳务人员使用及管理
a) 使用劳务的工区项目部,应检查和验证劳务提供单位营业证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协议)。并拟定劳务人员名册,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劳务合同(协议)的附件。
b)工区项目部应对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以及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监管工作力度,发现劳务提供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要求其改正。
c)工区项目部应保存劳务提供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备案。 d)劳动者工资由劳务提供单位委托工区项目部发放,但劳务提供单位应出具委托书及工资发放标准。
e)劳务提供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定期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清单报项目部备案。
f)工区项目部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提供单位确定劳务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协议。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g)工区项目部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项目部不得将劳务人员再派到非本用工单位的项目工作。
h)劳务人员享有与本项目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工区项目部无同类岗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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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照本项目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
i)劳务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等情行时,工区项目部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将其退回劳务提供单位。
g)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工区项目部可以将劳务人员退回劳务提供单位。
k)使用劳务人员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非特殊岗位或特殊时期,一般不准使用零星劳务人员。
l)对劳务人员做到同学习、同劳动、同管理、同生活、同报酬,最大限度地发挥劳务人员的作用。
m)按照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努力改善劳务工的食宿条件,加强生活区和后勤管理,维护劳务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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