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目录(2)

2019-03-15 20:32

剧上升,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方针。随着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生产秩序的逐步恢复,安全生产工作迎来了第二个春天。

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

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厂矿企业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尤其是对“渤海二号平台”等事故的严肃处理,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初步建立了职业安全法规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以逐步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的科研、教育工作也得到长足发展,同时,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和各级政府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职业安全健康法规。1979年4月,国务院重申认真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79年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明确了对交通、运输、工矿、林场、建筑等企业、事业单位,因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的惩办,并规定了量刑标准。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工作。1983年5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对劳动安全监察提出了具体要求。198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开支渠道,对于严禁企业、事业单位或它们的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问题,以及关于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和领导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1987年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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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了对职业病的管理,并将九大类99种职业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此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人民政府颁布了地方劳动保护条例。从1981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颁布进程,先后制定、颁布了二系列劳动安全健康的国家标准,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定的技术依据,也使职业安全健康法制建设在技术方面得以落实。

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至今)

进人“八五”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职业安全法制建设也加快了进程。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的第75号令,严肃了对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1992年4月3日颁布实施的《工会法》,把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方针和主张予以具体化、法律化,为工会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更好地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1992年4月3B,《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保护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不仅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对劳动者保护的相应措施,为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国务院、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配套法规规章。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由标准主管部门审批和发布了一批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这些从技术条件或管理业务方面提出的比较具体的定量标准,是处理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规范。

在“九五”期间,采取了各种措施,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坚持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并举的原则,加快了职业安全法规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余项;加强执法监察,纠正、惩诫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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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尽管在这一时期也有过一些波折,诸如由于矿业秩序的混乱,乡镇企业、“三来一补”和私营企业等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但这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经验上看,我国的伤亡状况稳中有降。总的来看,这一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属于进一步改善和迅速发展、提高的阶段。

国际劳工组织在1999年4月召开的第15届世界职业安全健康大会上,已把我国列入发展中国家劳动伤亡率较低的国家之列。

新的法规:

自1936年我国政府批准了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开始,至今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已达20个。

3.职业安全健康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国家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最主要的职能是组织立法和执法。对用人单位而言,最重要的生产经营行为之一是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政策。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用人单位的首要职责。用人单位要以国家法规、政策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要将其融入企业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去,这是用人单位必须达到的最起码的水平。此外,还应在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条件把工作做得更好。企业领导人必须熟悉有关法规规定,并将其作为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准则。

21世纪,人类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将体现出如下趋势和特点:

(1)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由专门化走向综合化,从分散逐步发展为体系。 (2)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任务更突出预防性,更强调超前和本质安全化的特点。

(3)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目标体系更趋明确。立法的目标不但包含防止生产过程的人员伤亡,还包括避免生产过程的危害(职业病)以及生产资料的安全保障和社会财产损失的控制等方面。

(4)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层次体系更为全面。国际通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ILO法规、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等)、各国的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世界范围及本国的行业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石油、核工业等)、地区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欧盟、亚太等)等,得到全面发展。

(5)职业安全健康立法的功能体系更为合理。建议性法规,如I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强制性法规,一般各国制定的国内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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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健康法规都属此类;承担不同法律功能的法规,如法律、技术标准、行政法规、管理规章等,各守其责,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划,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制建设将有如下发展:

(1)在职业安全健康领域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我国的有关部门正在加紧起草《安全生产法》。此两法的颁布将会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法制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2)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和职能的到位,我国加入“WTO”,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和新的运行模式,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法规,需要按机构改革的职责分工和执法主体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各类职业安全技术标准需要系统清理;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需要制定配套规程和条例;各省市、行业的法规、条例等也需要进行完善和修订。

(3)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效力。50年来,我国制定和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是长期生产实践和各类事故经验的总结,是企业和职工用生命与健康为代价换来的珍贵财富,也是安全科学实验的结晶。因此,企业如何守好法,个人和员工如何遵守法和用好法,国家如何立好

法、执好法,将需要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资料来源:德信诚企业培训网 发布日期:2005-2-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一)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要求建立的。所以,全面、正确地理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是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

3.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基本术语 3.1.1 事故(accident),事件(incident)

造成死亡、职业相关病症、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事故和事件包含着下列一些含义:

(1) 事故是意外事件,它是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不希望看到的事故。

(2) 事件包括事故, 无职业相关病症、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件还可称?quot;未遂过失\,事件包括未遂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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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业安全卫生中所指的事故涵盖着下列范围: ① 死亡、职业相关病症、工伤事故; ② 设施、设备破坏事故;

③ 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 3.1.2 审核(audit)

判定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组织的方针和目标的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

审核是一个\判定\的验证过程,这意味着审核需要确定审核准则、界定审核范围,对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说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准则,应是建立体系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以及实施标准所展开的计划安排。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要满足3个层次内容的要求:首先,要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运行活动和结果是否符合审核准则;其次,要判定依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最后,要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有效地满足组织的方针和目标。

审核还是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需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 3. 1.3 持续改进(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过程的目的,是根据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从总体上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对于持续改进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 持续改进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点之一。对于已成功建立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组织而言,仅仅维护和保持现状还不能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还必须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2) 持续改进强调的不仅是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同时也强调对体第自身的改进、完善。

(3) 持续改进不必同时发生在组织活动的所有方面。 3.1.4 危险源(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上述定义也可释义为,危险源是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不安全因素,例如,造成人员伤害的危险源有: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灼伤等危险源;造成职业相关病症的危险源有:噪声导致人员音频听损、粉尘造成尘肺病等危险源;造成财产损失的危险源有:建筑物、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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