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 励
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发现违规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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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5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处以20元罚款。
4、安全管理台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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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防爆用电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如下防火、防爆、用电制度:
一、 熟悉工作场所,重点部门及疏散路线。
二、 电源、火源、气源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到经常检查维修,不违章用火、用
气、用电。
三、 对场所内消防器材、设备,按规定配备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四、 制定值班制度,有检查登记记录。
五、 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使员工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
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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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配件管理,透明机动车配件流通环节,加强配件质量监控,
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
第二条 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市场应当加强对场内机动车配件经销户的管理,协助行
业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配件经销环节质量保证
第四条 为加强机动车配件的源头,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严把配件采购关,建
立健全进货索证、检验查证制度,确保经销机动车配件质量。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必须提供配件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五条 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配件和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配件;禁止销售假冒
伪劣配件;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规定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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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机动车配件销售应当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有关标志,记录
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编号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
第七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质量检验制度,配备质量验收的质
检人员和相应符合标准的质检设备。
第八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对采购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再配件相
应位置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
第九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配件仓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再配件入库时进行科学分类,编号上架。
第三章机动车维修环节配件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购的配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配件
经销质保凭证,未附有以上凭证的配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配件仓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配件、燃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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