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在同一款中。实践中,不少立法违反了这一原则,例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就是在同一款中规定了多种内容或多种不同层次的意思。
(2)分款的方法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①并列分款法。即所划分的各款之间在内容上是并列的关系(参见范例4): 《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条表述的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两款分别表述不同方面的义务,因此并列分款。
②以次款补充前款法。即各款之间是递补关系(参见范例5):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以上两款之间,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
③混合分款法。即各款之间有的是并列关系,有的是递补关系,一般来说是先并列后递补(参见范例6):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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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以上四款中,前两款是并列关系,后两款是对前两款的补充, 因此为混合分款。
(3)一个条文中可以设置多少款,应当根据条文的内容和层次来决定。根据实际立法经验总结,一般为4款以内居多。
3.项
(1)没有分款的条,或者包含两层以上意思的款,都可以分项。项的内容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各项的内容必须与列项的叙事内容相联系,才能表达完整的意思。从内容上看,通常在列举、分类时使用项的结构。
(2)分项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①择一分项法。即所列举的若干项中,只要具备其中之一项的条件或情况,就可以满足该条或该款适用的条件。多用于表述需要承担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等(参见范例7):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六条: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②全备分项法。即所列举的若干项中,各项条件或情况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才能满足该条或该款的适用条件。多用于表述资质、资格条件等(参见范例8):
《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③并列分项法。即分项所列事项之间是并行列举的关系,其性质既不是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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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全备。多用于列举职责、权利、义务、种类、禁止性行为等(参见范例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目
目是次于项并且隶属于项的的结构单位,必须以项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目极少出现,只有在项的内容层次复杂,如果不分目确实难以表述清楚时,才能使用(参见范例10):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下分四项,第(二)项下又分目: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5.条、款、项、目的表述格式
条的表述格式,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条数按照统一连贯排列,用黑体小写汉字数码表述法条序数(如第一条、第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等)。
款的表述格式,一般以自然段的形式出现,而不采用序数编码的形式。 项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序数用小写汉字加括号(如(一)、(二)、(三)等)。
目也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并用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排列(如1、2、3等)。
二、通用条文的表述规范 (一)目的与依据 1.两类体例的不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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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一般置于规章正文的第一条。不同的立法体例对该条的表述有所不同:
(1)创制性的立法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该条只表述立法目的,条标为“立法目的”(参见范例11):
《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2)实施性立法该条的条标为“目的与依据”,在立法目的之后应当援引上位法依据名称(参见范例12):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一条: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立法目的的表述规则
立法目的往往具有多项内容,需要用多层含义句式表述,从各层意思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一般采用由具体到抽象、由直接到间接、由微观到宏观的顺序来排列(参见范例13):
《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来看,为表明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应当将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写在前,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写在后(参见范例14):
《行政许可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立法依据的表述规则
要求明确表述立法依据的名称,不提倡虚写,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规章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依据以书名号援引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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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全称,(参见范例12)。
(2)规章对上位法部分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上位法名称之后表明“的有关规定”(参见范例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3)如果规章是对上位法的某一条规定进行细化的,可以在依据中写明上位法的条款序号(参见范例16):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 1.定义的种类
对法条中出现的难以理解的概念,应当作定义性解释。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也可用“内涵+外延”的形式表述。立法实践中,定义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1)贯穿法案始终的基本概念定义(参见范例17):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书刊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包括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图书馆。”
(2)涉及部分条款的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定义(参见范例18):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
(五)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2.定义条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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