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汇编(2)

2019-03-16 11:50

险等级,应在不同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科(所)和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原则上一年一评定。对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动或承担阶段性重要工作引起权力变化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评定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部门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 :

(一)建立廉政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各科(所)、下属事业单位和岗位人员,每年的2月前,根据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查找廉政风险活动,针对廉政风险因素,制定具体可行的预警方案。高级风险科(所)和岗位每半年,中、低级风险科(所)和岗位每一年对预警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二)建立廉政风险定期检查和形势分析制度。局纪检组每半年对高级风险科(所),每年对中、低级风险科(所)的廉政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局领导班子成员与被检查科(所)负责人进行专题谈话;在此基础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分析廉政风险形势。对问题多发、廉政风险增大的科(所),下发廉政风险预警书,限期整改。

(三)建立高级风险信访举报初核制度。局纪检组对群众反映高级廉政风险科(所)或岗位人员的信访举报进行初步审核。

(四)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局纪检组每半年组织对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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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科(所)开展一次民主评议,每年对中、低级风险科(所)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对列各类评议结果后3位的科(所),开展重点效能监察。

(五)完善交流轮岗制度。高级廉政风险科(所)负责人和高级廉政风险岗位人员每五年轮岗一次。中、低级廉政风险科(所)负责人也应定期进行交流。

(六)建立局务会制度。研究区委、区政府部署的房地产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要召开局务会议,形成局务会议纪要。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不认真执行本暂行办法,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廉政风险评估、落实廉政风险分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分情况,追究科(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按要求进行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或虽评估但仍建议进行决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决策的提交(承办) 科(所)负主要责任;评估后提出了暂缓决策或不宜决策建议,有关会议未予采纳而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由作出重大决策的科(所)负直接责任。后果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适合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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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由局纪检组牵头负责,有关科(所)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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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等级评估办法

为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评估和监控,进一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特制定廉政风险等级评估办法,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一、廉政风险等级评估对象

廉政风险等级评估对象是:我局全部在编岗位和在职干部职工。

二、廉政风险等级的划分

廉政风险划分为三级,高级(红色)表示廉政风险较大,中级(橙色)次之,低级(黄色)较小,廉政风险级别,一年一评定。

三、廉政风险等级划分的原则

廉政风险划分的依据主要是结合房地产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特点,依据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危害性的大小,干部职工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以及行政权力与资金关联程度的高低来确定。

(一)高级(红色)风险:是指直接行使行政许可、审批、人事管理、资金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领导和重点岗位人员。

(二)中级(橙色)风险:是指行使部分行政许可、审批、人事管理、资金管理、物资采购供应等重要权力的科室(单位)和人员(岗位);在思想道德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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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级(黄色)风险:是指没有行政许可、审批及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的,以内部管理为主的科室(单位)和人员(岗位)。

四、廉政风险等级的评定程序

先由各科室(单位)、各岗位在《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排查表》中自行申报风险等级,再由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局党支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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