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意见
(浙总工发〔2010〕40号)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
乡镇(街道)总工会是按地域建立的、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一级地方工会组织,是当地企事业单位工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城乡统筹基层工会建设格局的关键环节。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党建带工建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推进我省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建对象和目标
应建对象: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口径(法人单位)及数据作为确定应建对象的依据。普查中企业数达到50家以上,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数2000名以上的乡镇(街道)为应建对象。相当于乡镇(街道)管理权限的各类园区参照执行。
建设目标:到2012年 底,应建对象全部建立总工会。在已建乡镇(街道)总工会中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全省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总体水平。
二、建设标准和规范
(一)乡镇(街道)总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每届任期五年。成立时,应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应建总工会的乡镇(街道)要根据?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的要求,坚持建设先行、完善提高,逐步实现?六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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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牌子?。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建立由上一级工会批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自成立之日起,乡镇(街道)总工会应在办公场所悬挂牌子。
?有班子?。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可按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产生,也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安排同级党委、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驻地单位、辖区内骨干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有职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意见?(浙委[2004]10号)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乡镇(街道)总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行政副职待遇。主席由同级党委组成人员兼任的,应配备专职副主席,其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同时,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有经费?。乡镇(街道)总工会要有稳定的经费保证。其来源包括基层工会上缴经费的留成,政府拨款,专项活动经费,上级工会补助等收入。作为一级财务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总工会须单独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独立建账,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有阵地?。乡镇(街道)总工会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有工会领导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技能培训阵地和职工维权帮扶阵地。
?有机制?。乡镇(街道)总工会应建立健全源头参与、服务大局、自身建设、工作运行等相应机制,并正常运作,发挥作用,履行好地方工会领导职责。
(三)已建的乡镇(街道)总工会,要按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好、组织网络健全好、履行基本职责好、指导帮助基层好、服务职工群众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好?的标准,大力开展?六好乡镇(街道)总工会?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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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要求和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是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城乡统筹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党建带工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我省工会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领导,纳入党建带工建加强县级工会建设评估的重要内容,列入重点工作考核。县(市、区)总工会是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主动向党政汇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协调解决机构设臵、干部待遇、人员配备、场地经费等问题。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并实施本地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方案,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责任。要加强宣传,特别是要对应建未建对象宣传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设立依据、建设标准、工作方法等,争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要把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延伸到乡镇(街道)。要确保乡镇(街道)总工会开展正常工作与活动的经费。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总工会干部队伍的管理、培训和关爱。
(三)选树先进,典型引路。各地要在开展?六好乡镇(街道)总工会?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选树命名一批?示范乡镇(街道)总工会?。省总工会将在此基础上,每年命名30家省级?示范乡镇(街道)总工会?。同时,表彰一批推进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的单项先进县(市、区)总工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先进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典型,以及一批推进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乡镇(街道)总工会链式帮带活动,确定帮带对象,签订帮带责任,实现乡镇(街道)总工会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浙江省总工会 2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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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
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总工发?2005?53号
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随着我国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乡镇(街道)经济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乡镇(街道)工会直接面对基层,在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工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客观要求。 2、乡镇(街道)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多,小型企业多,劳动关系较为复杂,给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在协调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独特优势,保护和调动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是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选择。
3、近年来,乡镇(街道)工会围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做了大量工作。但从整体上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各地发展不够平衡,作用发挥与党的要求和职工的愿望还有差距。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工会规范化建设水平,是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的期望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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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可以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经济发达、企业比较集中和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应逐步向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过渡。积极推进村、社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组织网络,不断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5、乡镇(街道)工会工作委员会是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的代表机关。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履行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责。乡镇(街道)总工会是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乡镇(街道)工作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主动代行基层工会难以承担的部分维权职能,发挥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作用。
6、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或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由乡镇(街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1人至37人,具体数额可根据区域内会员人数确定。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工会可设立9—11人的常务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乡镇(街道)工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乡镇(街道)工会委员可以是专职工会干部,也可以是兼职工会工作者。
7、乡镇(街道)工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区域内所属的基层工会实行乡镇(街道)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双重领导,以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为主。乡镇(街道)区域内的各类行业性、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工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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